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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1日,襄阳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在对枣阳市路运通石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建筑石料用辉长辉绿岩矿矿产资源加工项目颚式破碎、圆锥破碎、筛分等各个工序碎石加工设备均在连续运行中,但筛分工序喷淋降尘设施没有运行,石料传输过程中粉尘较大。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枣阳市路运通石料有限公司进行处罚,责令其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款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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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襄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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