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健委发文,这些医疗机构将迎来“大清洗”
近日,江西省卫健委印发《江西省医疗机构命名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江西省的《征求意见稿》提出,人民、中心、总、公立、协和、等容易让群众误以为是公立医疗机构的名称,社会办医机构不得使用。同时《征求意见稿》中也对各类医疗机构命名规范划了“红线”。
社会办医不得使用“人民”、“中心”等字样
《征求意见稿》规定,除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设置的医疗机构外,其他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人民”“中心”“总”“公立”“省立”“市立”“县立”等字样。未经有权限的单位授权,医疗机构不得使用本省或省外著名品牌名称等,不得使用“协和”“同仁”“华山”“湘雅”“齐鲁”“同济”“仁济”等知名医疗机构识别名,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名称。
政府办公立医疗机构改制为股份制医疗机构的,不得继续使用“省、市、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不得继续使用“人民”“中心”“公立”“省立”“市立”“县立”等字样。
社会办医疗机构不得使用“第X”“城东”“城南”、“城西”“城北”“城中”“杏林”“济民”“为民”“惠民”等容易让群众误以为是公立医疗机构的名称,不得使用具有特殊含义的人名、地名、街道、江河湖海等名称作为医疗机构名称。
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设置单位名称或者个人的姓名。
No.2
一家医疗机构只能认定为一所本科高校附属医院
《征求意见稿》表示,原则上一家医疗机构只能认定为一所本科高校附属医院。除纳入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试点的附属医院外,原则上取消跨省设立附属医院,高校不得设置跨省设立的附属医院。
同时,原则上超过10家附属医院的中央部门所属高校、超过 15 家附属医院的地方高校,不得在本省范围内新增附属医院。
No.3
明确各类医疗机构的命名规则和命名格式
《征求意见稿》表示,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必须同时含有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
省、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命名为“江西省/设区市/县(市、区)+识别名称+通用名称”。非政府部门设置的医疗机构命名为“省/设区市/县(市、区)名(不含“省、市、县(市、区)、乡、村”行政区划字样)+识别名称+通用名称”。
大学、医学院校设置的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三级专科医院命名为“大学、医学院校名+附属+识别名称+通用名称”。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内部职工服务而设置的内部医疗机构命名为“设置单位名+通用名称”。
乡(镇)卫生院命名为“所在市名+县(市、区)名+乡(镇)名+中心卫生院(或卫生院)”;政府办公立村卫生室(所)的命名为“所在市名+县(市、区)名+乡(镇)名+村委会名(或自然村名)+卫生室(所)”;社会办村卫生室(所)的命名为“所在市名(不含“市”字样)+县(区)名(不含“县、区”字样)+乡(镇)名(不含“乡、镇”字样)+村委会名(或自然村名)(不含“村”字样)+识别名+卫生室(所)”。
政府办公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命名为“所在市名+所在县(区)名+街道办事处名+其他识别名称(可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非政府办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命名为“所在市名(不含“市”字样)+所在区(县)名(不含“县、区”字样)+街道办事处名+其他识别名称(必选,且与投资设置单位或投资设置主体有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政府办公立社区卫生服务站命名为“所在市名+所在县(区)名+街道办事处名+社区名+社区服务站”。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站命名为“所在市名(不含“市”字样)+所在县(区)名(不含“县、区”字样)+街道办事处名+其他识别名称(必选,且与投资设置单位或投资设置主体有关)+社区服务站”。
医疗机构的分支机构命名为“原医疗机构名+识别名称+分院(部、所)/门诊部”。
个人设置的个体诊所、个体护理站命名为“县(市、区)名+个人姓名+诊疗科目名+诊所(护理站)。
2020年7月,国家卫健委就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名称管理工作的通知》解读。此次江西省的《征求意见稿》也意味着医院命名严管再升级!
来源:江西省卫健委 整理:华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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