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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减免电价你截留?最高可罚200万!给转供电主体的一封告诫书!




为缓解企业经营压力

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深圳市先后出台了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的电价优惠减免政策措施


2020.02.07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20〕1号),措施第六项明确规定:“减轻工商企业用电成本。免除全市工商企业2月份当月缴交两部制电费中的基本电费,由市财政代缴。各工业园区和商业楼宇的物业管理部在收缴电费时不得向用电企业收取已经被免除的基本电费。”

2020.02.27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0〕74号),要求电网企业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对深圳市现执行大量工商业及其他电价、高需求工商业及其他电价、普通工商业及其他电价的电力用户(高耗能行业用户除外),在计收上述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根据相关规定及行业分类,高耗能行业范围为: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各转供电主体要加强自查自纠

严格落实深圳电价优惠政策

切实把政策红利传导到各终端用户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已实际获得电价优惠减免的转供电主体,必须在供电部门结算后一个月内,将所获得的电价减免政策红利等额传导至转供区域内的终端用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


二、各转供电主体已经按平均电价收费的,应按照向供电企业缴纳电费的平均电价(总电费除以总电量)向分表用户收取电费(即分表用户电费=平均电价×分表用户电量),收取的分表用户总电费(含自用电)不得高于向供电企业缴交的电费。


三、各转供电主体按照供电部门目录电价收取电费的,应保持与电价优惠减免政策一致,免除和降低相应的电费。


四、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切实加强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监管,对未按规定执行的转供电主体,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所有处罚信息将按照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广东)、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深圳信用网、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等平台向全社会公示。        









如果企业发现转供电主体有乱收费现象

私自截留降价红利

请拨打12315投诉

市场监管蜀黍会认真受理你们的投诉举报

对价格违法行为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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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深圳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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