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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家图vs买家秀,说白了都跟这个有关!




这年头有一种神奇叫卖家图

有一种对垒叫买家秀

是“如图无色差”还是“判如两人”

归根结底是个“产品质量”的问题


近年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一直加大对产品质量的监管力度开展各类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当好产品质量安全底线的守护者促进产品质量水平提升引导相关生产销售者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要求合法合规生产销售履行产品质量义务,注重产品质量



本期【质慧说】就为大家科普下

对于生产者和销售者

都应该履行什么样的产品质量义务呢?


《产品质量法》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并于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对《产品质量法》进行第三次修正。


坚持质量第一,高度重视产品质量,将其纳入法制的轨道,用法律手段治理产品质量,严肃对待产品质量。从法律上确定,产品进入市场都应具有满足需要的能力,达到要求的质量水平,对消费者、对社会负责,用国家的强制力来保障产品质量秩序。(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食品(包括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农产品等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有特殊要求的,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对产品内在质量的要求:

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内在)质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符合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2、对产品标识的要求:



有产品质量检查合格证明;



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应当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E1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对于由于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附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3、对产品包装的要求: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和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并做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4、生产者的禁止性义务:



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进货验收义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该制度相对消费者及国家市场管理秩序而言是销售者的义务,相对供货商而言则是销售者的权利。严格执行进货验收制度,可以防止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可以为准确判断和区分生产者及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提供依据。


2、保持产品质量的义务。销售者进货后应对保持产品质量负责,以防止产品变质、腐烂,丧失或降低使用性能,产生危害人身、财产的瑕疵等。如果进货时的产品符合质量要求,销售时发生质量问题的,销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有关产品标识的义务。销售者在销售产品时,应保证产品标识符合产品质量法对产品标识的要求,符合进货时验收的状态,不得更改、覆盖、涂抹产品标识,以保证产品标识的真实性。


4、不得违反禁止性规范。对销售者而言,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规范有以下各项:



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同时

《深圳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在《产品质量法》的基础上

向深圳的生产、销售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产品质量要求

(1)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并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特区技术规范的要求;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做出说明的除外;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

(4)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的产品质量状况。

2、产品包装要求

(1)标明产品执行标准号;

(2)使用废旧材料组装、加工或者翻新的产品,应当在产品、产品包装或者产品使用说明上予以标注;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其他要求;


根据《深圳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从事产品及包装物设计、生产的,应当按照保证质量、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的低碳经济要求,优先选择清洁能源和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的材料与设计方案,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设备。”


3、生产者、销售者禁止生产销售下列产品

(1)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特区技术规范要求的;

(2)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

(3)失效、变质的;

(4)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

(5)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

(6)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国际标准组织标准标志、质量合格证明、产品批准文号等标志的;

(7)伪造或者篡改产品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

(8)法律、法规禁止生产、销售的其他产品。

4、生产者应当建立原材料查验制度

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原辅材料质量合格证明和标识,并建立原辅材料、零配件进货台账,保证所使用的原辅材料和相关投入品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或者特区技术规范的要求。


生产者应当建立产品生产信息档案。如实记录原辅材料来源、使用情况、生产工序、生产批号、检验结果等信息,实现对所生产产品的可追溯管理。原辅材料、零配件进货台账和生产信息档案保存期限应当与产品有效期限或者使用期限一致且不得少于两年。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生产者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5、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和产品进货台账

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如实记录产品名称、产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等内容。销售者不得销售无产品合格证明的产品。除前款规定之外,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者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产地、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在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者参照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者的规定,建立产品销售台账。


产品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应当与产品有效期限或者使用期限一致且不得少于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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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深圳市场监管
来源: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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