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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起新规!深圳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来啦!


 


深圳在生态文明机制创新方面

一直走在全国前列

为全国生态保护起到了

良好的先行示范作用

对城市生态环境管理

具有很大的推广应用意义

深圳在全国率先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全链条立法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深圳市生态环境领域的“基本法”

将在2021年9月1日施行

《条例》紧紧围绕

“可持续发展先锋”的战略定位

率先打造美丽中国典范的战略目标

作出了一系列制度创新

我们一起来看看有哪些创新吧~



一、生态保护和生态修复


1、授权制定生态环境保护强制性地方标准


《条例》授权市政府相关部门编制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生态环境强制性地方标准。


2、创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条例》规定区人民政府划定生态环境管控区域评价单元,基于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的结果确定管理要求,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3、鼓励开展建设项目环境效益评价
《条例》规定“鼓励建设项目开展环境效益评价,重点评价建设项目在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环境质量改善等方面的积极效益。”


4、健全生态修复机制
《条例》突出了提高生态系统质量与稳定性的要求,坚持以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的方式。


5、构建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系《条例》强调了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明确规定加强生态系统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遗传多样性保护以及生物安全治理等方面。



二、污染防治

1、强化企业环保主体责任


《条例》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履行其环境保护相关职责,压实企业环境治理主体责任,设立环保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设计园区内的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污染源管理等制度。


2、建立特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协商执行制度


在保障水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允许排污企业执行特定水污染物预处理排放浓度限值,并对协商执行制度的情形予以明确、程序进行了规定。


3、加强海域污染防治


《条例》完善海域污染防治工作制度,以健全海洋资源开发保护制度,深入推进海洋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三、应对气候变化


1、 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


● 要求制定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和碳中和路线图;


● 建立本市碳排放管控机制,授权市政府制定重点行业碳排放强度标准,并将碳排放强度超标的建设项目纳入行业准入负面清单;


● 规定在本市碳排放达峰后,应当制定碳中和计划和实施方案;


● 推动能源低碳发展,逐步提高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


● 制定和执行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广东省标准的绿色建筑标准。



2、完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


● 建立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制度;


● 支持排放权交易机构创新碳市场交易品种;


● 建立碳普惠机制;


● 鼓励企业开展增强生态系统碳汇能力的措施和行动。


此外,《条例》还进一步增设环境信息披露的主体和范围。同时,《条例》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升级”,落实“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以上就是有关《条例》的基本内容啦

接下来我们还将会推出

更多有关《条例》的精彩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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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深圳市场监管
来源:深圳市计量检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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