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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这事儿最高罚没100+亿元!经营者这样做,违法!






2022年6月24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

自2022年8月1日起开始施行

本次修改在哪些方面做了调整?

新增了哪些内容?

和我们商事主体又有什么关系呢?


别着急

本周是中国公平竞争宣传周

管哥天天都为您普法



管哥发现

在国家反垄断局公布的案例中

垄断行为的主体

不仅有规模体量巨大的大型企业

也有很多中小企业

《反垄断法》这次修改

大幅提高了违法垄断的成本

不慎违法将带来高额罚款

并被列入失信名单

甚至追责到个人,影响巨大!



为此

管哥精心梳理了《反垄断法》中

和经营者息息相关的

最新内容

供大家学习


一、经营者哪些行为属于

《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1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是指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1.表现形式(1)横向垄断协议: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固定、变更商品价格、限制产(销)量、分割市场、限制新技术(产品)、联合抵制交易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垄断协议;(法条索引:第十七条)


(2)纵向垄断协议: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转售价格或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垄断协议;(法条索引:第十八条)
(3)组织、帮助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法条索引:第十九条)
2.重要变化

(1)新增反竞争效果抗辩条款: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和限定商品最低转售价格的纵向垄断协议,能证明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禁止;(法条索引:第十八条第二款)


(2)引入安全港规则:经营者能证明其符合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市场份额标准及其他条件的,法律上不予禁止,竞争者之间达成横向垄断协议不适用此规则;(法条索引:第十八条第三款)



(3)增加组织者、帮助者责任: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法条索引:第十九条)


1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

   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市场地位。


1.表现形式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自己的优势或支配地位实施拒绝交易或限定交易、不公平价格行为、低于成本销售、搭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差别待遇等法律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法条索引:第二十二条)


2.重要变化

强调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认定规则:除总则部分新增一条作为第九条禁止经营者利用包括数据和算法在内的新技术、新要素实施相关垄断行为外,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章给予平台经济领域特别的反垄断关切,在第二十二条新增一款专门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1



(三)经营者违法实施集中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合并或通过取得股权、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集中。


1.表现形式

(1)应当申报而未申报的经营者集中;

(2)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2.重要变化

(1)新增主动调查权:未达到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申报,经营者未按规定申报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调查;(法条索引:第二十六条第二、三款)


(2)引入“停表”制度:当出现经营者未按规定提交材料、需进一步评估附加限制性条件且经营者提出中止请求等因申报人的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审查的情形或对集中审查具有重大影响必须核实的新情况、新事实,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计算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期限,并书面通知经营者;(法条索引:第三十二条)


(3)分级分类审查制度: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涉及国计民生等重要领域的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提高审查量和效率。(法条索引:第三十七条)


二、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规定

将会被追究哪些法律责任

▲上下滑动查看▼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可以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三)经营者违法实施集中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拒绝、阻碍调查行为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上一年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或者销售额难以计算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本次修改在法律

责任方面的重要变化

1



(一)大幅提高罚款标准

1.提高达成垄断协议的罚款标准
针对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在维持原有上一年度销售额1%至10%罚款的基础上,补充对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情形罚款五百万元以下;针对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情形,将“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提高至“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提高经营者违法实施集中的罚款标准根据是否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罚款幅度不同。对于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实体违法集中行为,由“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调整至“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下罚款”,对于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程序性违法集中行为,处五百万元以下罚款;
3.增加加倍罚款规则

违反本法规定,对于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在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具体罚款数额。


(二)增加罚款裁量因素


罚款裁量因素由原本的违法行为性质、程度和持续时间三种因素,调整为违法行为性质、程度、持续时间和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况,为经营者主动消除违法后果预留从轻、减轻处罚的空间。


(三)建立垄断协议

个人与单位“双罚制”


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可以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引入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五)增设失信约束机制

经营者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示。


(六)调整入刑接口

由仅针对部分违法行为的具体刑事责任条款调整为一般刑事责任条款,并独立为第六十七条。明确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扩大了违法垄断的入刑接口。


  希望大家都遵守新《反垄断法》
为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作贡献哦


福!利!继!续!

(点击图片回看答题规则)


本周的封面答题互动来了~
还没领过咱们定制口罩的管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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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深圳市场监管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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