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窗 | 疑案释法——票据权利和合同权利竞合时应如何维权?
法窗2019/08
编者按:市场经济下,企业间贸易往来频繁,追求利益成为基本诉求,但不同的利益诉求往往会导致出现各类纠纷,其中大部分的纠纷都需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本案件是企业间买卖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我所律师代理此类案件总结其中的焦点问题并进行分析,希望能够帮助中小型企业在合作中规避风险,促进合作。
一、本案要旨
本案中买卖合同是基础关系,以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货款而衍生出了票据关系。当出现两种诉讼权利的竞合时,权利人有权选择对己有利的方式进行追索。
二、案件事实
A公司(原告)是一家专业从事机械密封生产、销售的公司。自2014年以来,A公司和B公司(被告)就建立了长期良好的供销合作关系 。2016年双方签订了三份购销合同,货款总金额约55万元。A公司发货后,B公司也陆续进行了滚动式回款。其中一笔25万元的货款,B公司于2016年7月以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给A公司。A公司拿到该汇票后,在汇票到期之日前,向付款银行提示承兑。不料,承兑银行以汇票不符合付款条件而拒绝承兑,致使A公司无法取得该笔应付货款。双方为此事一直协商未果,故此,A公司将B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B公司支付25万元的货款。
三、争议焦点
1. 本案属于票据纠纷还是买卖合同纠纷。
2. 被告是否履行完了25万元的付款义务。
四、律师意见
本案原告诉讼代理律师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案件事实及在案证据,发表如下意见:
1. 原告作为权利人,当合同债权和票据权利竞合时,原告有权选择其中任何一种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应尊重原告的选择,保障其充分、自由地行使诉权。
买卖合同是本案的基础关系,票据关系是由买卖合同衍生出来的。当出现两种诉讼权利的竞合时,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权利人只能行使其中一种权利。那么原告作为债权人,既可以以买卖合同纠纷起诉,又可以作为票据权利人以票据追索权纠纷起诉前几手背书人及出票人。原告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诉讼请求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实体权利,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2. 被告不能以一张不能承兑的汇票证明自己履行完了支付货款的义务。
本案中,被告的义务就是向原告支付货款,被告以一张不能承兑的汇票主张自己已履行完了付款义务,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一张不能承兑的汇票,对原告来说就是一张废纸。原告的目的是拿到货款,而不是一张票据,票据权利没有实现,就证明被告没有履行支付货款义务。
五、法院认定
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以承兑汇票的方式向原告支付货款25万元,但因第一背书人的字迹擦改而被退票,即被告在以承兑汇票向原告付款时即存在票据权利丧失的情形,原告的票据权利无法实现。原告虽然向被告出具了25万元收据,但实际并未收到25万,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原告在票据存在瑕疵不能实现票据权利的情况下,原告可以选择票据权利或基础法律关系进行追索。现原告选择对己有利的合同关系行使追索权,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对于其已经履行完付款义务的抗辩意见,于事实无据,不予采纳。
六、判决结果
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5万元。
相关法条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五十九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THE END•
责编:子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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