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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实务系列 | 裁定受理——管理人全面行动的发令枪

张琦雨 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2022-05-11


上期文章中,我们探讨了破产程序的启动以及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的实务问题,本期文章,笔者接上期,对法院“裁定受理”的意义、“裁定受理”与“宣告破产”的区别以及后续程序进行探讨。

在笔者担任破产管理人现场办公期间,经常听到债权人问这样的问题:法院现在出了公告(裁定受理的公告)是不是等于公司破产了?公司破产了是不是就算“死”了?甚至在与同行探讨问题时,也经常听到有人说:法院宣告公司破产的同时指定管理人、法院宣告公司破产后债权人可以开始申报债权等等。为回答上述问题,此篇文章着重解析“裁定受理”一词在破产法中的意义。

为便于查阅参考,将两种破产程序权利义务的变化总结如下:

裁定受理:

A. 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解除、执行程序、尚未终结的仲裁、诉讼程序应中止;

B. 有关债务人的诉讼应当向受理法院提起;

C. 管理人能够对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行使解除权;

D. 管理人能够对债务人作出的不合理财产处分行使撤销权,但有除外情况;

E. 他人合法占有的债务人财产,管理人可开始行使取回权;

F. 管理人有权要求出资人补足欠缴的出资;

G. 债务人开始申报债权;

H. 债权人因异议提起的诉讼,以破产管理人为被告;

I.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开始发生;

J. 债务人和债权人可以发起程序互转;

破产宣告:

A. 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

B. 破产程序进入清算,不可逆转

一、裁定受理

法院裁定受理后,应当发布公告,指定破产管理人并列明管理人工作地点、工作方式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裁定受理的意义是在相关方的权利义务的延伸线段上画出一个节点。

1. 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司法程序的变化

1.1 裁定受理后,就意味着与债务人财产有关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中止,债务人与其他相对人正在进行的尚未终结的仲裁、诉讼应当中止。

相关法律:

《企业破产法》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1.2 裁定受理后,有关债务人的诉讼,都应当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提起,向其他法院提起的可能会被驳回或者移送。

相关法规:

《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当事人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有关债务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如对有关债务人的海事纠纷、专利纠纷、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等案件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 管理人的权利

2.1 裁定受理后,管理人对之前由债务人与相对方签订的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开始享有解除权

相关法规:《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2.2 裁定受理后,管理人对之前由债务人作出的不利于债务清偿的财产处分开始享有撤销权

(1)法院裁定受理前一年内发生的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不合理行为。

(2)法院裁定受理前六个月债务人发生的个别清偿。

相关法规: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除外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五条  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关于破产管理人行使撤销权,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有极详细的规定,本文不再列举。

2.3 裁定受理后,对于由其他人占有的本属于债务人的财物,管理人开始享有取回权

相关法规: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前款规定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4 裁定受理后,作为债务人的股东、出资人在债务人破产前,未完全履行出资责任的,管理人有权要求该股东、出资人缴纳出资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3. 债权人的权利及申报债权的相关问题

3.1 对债务人破产案件被受理前对债务人享有合法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如果在出现破产事由后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管理人有权进行调查债权是否合法

相关法律: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3.2 经管理人对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予以确认后,债权人对管理人认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不再是债务人,而是破产管理人。

相关法律:

《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八条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债权有异议,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受理。但人民法院对异议债权已经作出裁决的除外。债权人就争议债权起诉债务人,要求其承担偿还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该债权人变更其诉讼请求为确认债权。

第十条  债务人的职工就清单记载有异议,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受理。但人民法院对异议债权已经作出裁决的除外。

4.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开始发生

相关法律: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5.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受理法院申请程序互转

相关法律:

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第九十五条  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二、破产宣告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宣告一节包含在第十章破产清算中,可以认为破产宣告是破产企业进入清算的必经程序,破产宣告的后果是且仅是对破产企业进行清算,程序不可再行互转。

破产宣告的意义有如下两点:

1. 称谓转变

相关法规:

《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零七条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2. 破产宣告前破产申请可被驳回,破产宣告的后果是清算

相关法规:

《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综上,《企业破产法》将破产程序终结后的债务人称为破产人,也可以认为破产宣告是破产程序不可逆转进入清算的标志。

在司法解释中,一些表述为宣告破产,引起一些误解,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债权人、债务人或者出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或者和解申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件,债权人于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前提出重整申请,且符合企业破产法关于债权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规定;……”,本条是对《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解释,从中可以得知,“宣告破产”与“破产宣告”一样,是破产程序终结的标志之一。

本期内容主要探讨“裁定受理”与“破产宣告”的意义与区别,下一期破产系列文章,将就管理人在法院裁定受理后的工作进行更细致的讨论,请持续关注。


THE END• 

                                          


责编:汶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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