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实务系列 | 管理人的基础工作全梳理
一、职能部门设置
破产管理人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正式开始履行职务。破产管理人的基础工作包括制定管理人管理制度、接管财产、调查财务状况、管理合同、债权申报审查等,根据分工,破产管理人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部门对管理人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的工作进行划块分配。破产管理人应有总负责人一人,现场负责人一到三人,设办公室、资产组、债权审查组、合同管理组、财务组、人事保卫组等职能部门,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划分如下:
1. 办公室:负责制定管理制度、刻制印章、开立管理人账户、保管破产案件档案、办公现场协调各职能部门内部配合和及其他日常行政事务等。
2. 资产组:负责接管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行使撤销权取回权、追缴债务人的债权、追缴出资等管理人权利。
3. 债权审查组:负责对债务人所签订合同、协议等交易凭证及相关债权债务资料、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编制债权审查原则并审核、编制债权债务清册。
4. 合同管理组:决定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对合同履行或解除的法律后果进行全面应对处置。
5. 财务组:负责接管债务人的凭证、账簿、报表及所有会计档案。编制资产负债表和债务人的审计报告。
6. 诉讼组:负责应对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恢复程序的债务人尚未进行完毕的诉讼、仲裁,负责债务人财产上的强制措施解除,代债务人提起或参加破产申请受理新的诉讼、仲裁。
其中,资产组和财务组的工作结合紧密,相互配合进行。
二、基础性工作
1. 办公室工作
(1)印章刻制和使用
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和人民法院致公安机关刻制管理人印章的函件等材料,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管理人印章;印章刻制后,向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封样备案后,按照制订的印章管理规定使用。
(2)开立管理人账户
管理人印章刻制后,管理人应当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和身份证明等文件材料,到银行申请开立管理人账户。账户开立后,管理人可以将债务人的银行存款划入管理人账户。履职时发生的所有资金收支,均应当通过管理人账户进行。
(3)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并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债务人财产进行专项审计和评估。专业机构对财产专项的审计和评估报告,可以作为管理人调查财产状况和制作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的财务依据。
(4)管理人接管后,可以制订债务人内部事务管理规定,并要求相关人员遵照执行。
(5)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具体的程序和所需材料在以后的文章中专篇探讨。
(6)拟订管理人报酬方案
管理人可以对债务人最终可清偿的无担保财产的价值总额进行预估,并根据破产案件所需要的管理人工作量拟订管理人报酬方案,报人民法院初步确定。人民法院初步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后,管理人应当将该管理人报酬方案报告给债权人会议。
2. 资产组、财务组工作
由于资产组合财务组的工作结合紧密,需要相互配合完成,笔者将资产组和财务组的基础工作在这一部分结合叙述。
(1)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情况有基本了解后,可以对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进行全面接管,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期、分批接管。不属于债务人所有但由债务人占有或者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管理人应当一并接管。债务人有分支机构的,管理人应当一并接管。
接管内容和范围可以告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要求其作好交接准备,交接后办理手续并共同签字确认。
(2)通知解除保全或中止执行
管理人发现债务人财产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被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且破产申请受理后仍未解除的,或者发现债务人财产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被依法采取执行措施但在破产申请受理后仍未中止的,管理人应当通知有关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措施或者中止执行措施。有必要的,管理人应当申请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向采取措施的法院通知。
(3)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和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状况调查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的出资情况、货币财产状况、债权状况、存货状况、设备状况、不动产状况、对外投资状况、无形资产状况、营业事务状况、债务人财产被其他人占有的状况。
管理人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后,应当根据调查内容制作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应当能反映债务人各项财产的权属状况、账面价值和实际现状等基本情况。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管理人接管后,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由管理人决定。
(5)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谨慎管理和处分,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事先取得人民法院许可:
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借款、设定财产担保、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放弃权利、担保物的取回、对债务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6)接收债务清偿或者财产交付
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应当书面通知债务人的债务人及时向管理人清偿债务和财产交付。书面通知的内容应当载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债务人的债务人应当清偿债务金额或财产持有人应当交付的财产品名、规格、数量及状,限定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时间和方式,不清偿债务或不交付财产的法律责任等。
(7)追回可撤销行为涉及的财产、追缴出资、追回债务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侵占的财产
具体参考《企业破产法》第31条、第32条、第33条、第35条、第36条。
3. 债权审查组
(1)决定债权、债务的抵销
债权人向管理人提出债权、债务抵销主张的,管理人应当作出是否同意抵销的决定。债权人主张抵销的债权应当真实、有效,并经过债权申报和确认。
依法不得抵销的债权债务参考《企业破产法》第4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41条、第44条、第45条。
(2)调查与公示职工优先债权
具体参考《企业破产法》第11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5条、第24条。
(3) 接收债权申报材料和登记造册
(4)审查申报的债权
(5)编制债权表
(6)补充申报债权和调整债权
4. 合同管理组
(1)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债务人营业继续或者停止的,应当将债务人营业的实际状况以及继续或者停止营业的决定及其理由,报告给人民法院并取得人民法院的许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后,由债权人听取管理人建议报告后决定。
(2)决定合同的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于债务人与对方当事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应当作出解除或者继续履行的决定。具体参考《企业破产法》第18条。
合同相对方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对债务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可以申报债权。
(3)行使取回权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认为有必要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的方式取回质物、留置物的,管理人应当事先取得人民法院的许可。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后,管理人应当将相关情况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应当将相关情况报告人民法院。
(4)将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返还权利人
(5)决定在运途中的标的物的交付
具体参考《企业破产法》第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39条。
5. 诉讼组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可以委托代理人。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债务人的债务人拒绝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管理人可以代表债务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管理人发现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有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的,管理人要求返还财产。相对人拒绝返还或者对管理人要求有异议的,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拒绝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的,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破产申请受理后的管辖问题已经于上一篇文章中说明原理,本篇中不再赘述。
债权申报、登记造册、债权审查、编制债权表及后续的债权异议期、补充申报期等问题是一个整体的具体的问题,本篇中仅简要提及,笔者将在下一篇文章中进行系统探讨,请持续关注。
•THE END•
责编:汶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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