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上房屋能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安置补偿吗?
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能否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安置补偿,是政府部门开展集体土地征收工作中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也是广大农村村民最为关注的一个问题。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但是,该规定表述并不明确,导致在具体适用时存在较大争议。
那么该规定应如何理解,集体土地上房屋在满足什么条件下可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对于该问题,永嘉信律师认为:
1.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房屋的安置补偿标准,并不直接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参照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问题,并非强制性规定,应根据具体案件进行具体分析;
2. 前述司法解释之所以作如此规定,其目的在于避免同区域内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低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充分保障原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3. 前述司法解释规定适用的条件是: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未同时对被征收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补偿,经过若干时间后,原坐落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在区域已经被纳入城市规划区,基本实现了城镇化,此时再对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予以安置补偿;
4. 若对集体土地的征收与对被征收人房屋的征收是同步进行的,不符合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安置补偿”的适用条件;
5. 若对集体土地的征收与对被征收人房屋的征收虽然不是同步进行的,但对被征收人房屋的征收在房屋所在区域被纳入城市规划区前就已完成的,不符合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的适用条件;
6. 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人不仅应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还应是被征收房屋所在土地的使用权人,否则不符合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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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司法裁判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15)行监字第635号《行政裁定书》 |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释(2011)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亦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最高人民法院上述答复意见和司法解释的精神实质是一致的,即,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如果未同时对被征收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补偿,经过若干时间后,原坐落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在区域已经被纳入城市规划区,基本实现了城镇化,此时再对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予以安置补偿。司法解释之所以作如此规定,其目的在于避免同区域内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低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充分保障原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申5097号《行政裁定书》 |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春生还主张,涉案房屋所在土地已纳入城市规划范围,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计算补偿款额。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该款规定的适用条件是:集体土地征收时,未对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补偿,时隔多年后又对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征收时,包括被征收房屋所在的土地已经征为国有土地。如果补偿安置时被征收房屋所在土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基本实现城镇化,房屋价值已经普遍升值,按照若干年前集体土地征收时的价格进行补偿安置,显然会严重损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前述司法解释规定,对此类房屋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安置补偿标准予以安置补偿,同时要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本案中,集体土地征收与对陈春生房屋征收是同步进行的,并不符合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安置补偿”的适用条件。陈春生以此为由申请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 |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1)鲁71行赔终23号 《行政判决书》 |
本院认为:......赵广奎主张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本条适用的前提是征收集体土地时未及时进行安置补偿,过后再安置补偿时,房屋所在土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但本案中,2006年12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鲁政土字[2006]2391号批复,同意征收包括涉案房屋所在土地在内的集体土地用于城市建设。2007年4月2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作出[2007]163号征收土地公告;2007年5月11日,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2007]148号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启动了被征片区的安置补偿工作。可见,案涉土地的征收及补偿安置工作是接连进行的,并非赵广奎主张的是在房屋所在土地纳入城市规划区后才启动了安置补偿工作。故本案不适用该条的规定。 |
作者/ 赵杰 张旭东编辑/ 苏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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