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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 交通事故情形下,高速公路路产损失索赔“五定法”
01 定事实
—民事诉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定事实”就是固定现场证据,是路产损失追赔的“地基”工作,是后续一系列工作的基础。通常交通事故发生后,公路路产损失的调查人员(包含但不限于交通执法、企业人员,以下简称为调查人员)及时前往事故现场,组织开展事故现场路产损失的调查工作,工作要点主要是确定损坏路产的行为人、工具、损坏项目和数量等。此处的“行为人”,包含同一起交通事故中损坏路产直接或间接行为人。此处的“工具”,既包含损坏公路时驾驶人控制的车辆,也包括车辆装载的货物。此处的损失项目和数量,属于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对应的项目和损坏的数量。02 定主体—在路产损害赔偿中,“定主体”包含两个步骤,首先是从事实方面确定“行为人”,然后从法律层面确定“赔偿义务人”。(一)确定损坏路产的“行为人(以下简称行为人)”此处的行为人是损坏路产车辆的驾驶人,但不一定属于侵权行为人的概念,如A车撞击公路护栏,则A车的驾驶人就是行为人。再如,A车撞B车,B车失控撞击公路护栏,则A、B车驾驶人均为行为人,A、B与损坏护栏设施的结果之间均具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最终交通事故认定A承担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则A属于具有过错的行为人,即侵权行为人,其行为与损坏公路设施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B因为无违法行为,则属于无过错的行为人,其行为与损坏公路护栏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查明损坏路产的“行为人”,主要是为了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之后,明确侵权行为人或侵权责任人而做的准备工作。(二)确定赔偿义务人行为人不等同于赔偿义务人,赔偿义务人的确定还需通过机动车行驶证、行为人的陈述、机动车保险单、公安交警部门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来认定。调查人员可以按照替代责任、自己责任、连带责任、保险责任四个角度确定全部赔偿义务人,考虑到对应责任类型不能完全穷尽,仅就常态类型予以说明。1.交通事故责任中的替代责任,是指机动车保有人作为责任主体,为侵权行为人造成路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形态。常态类型有:一是用人单位作为机动车所有人与其工作人作为驾驶人的,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承担替代责任;二是雇主雇佣雇工驾驶机动车的,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承担替代责任。替代责任人等同赔偿义务人。2.交通事故责任中的自己责任,是指机动车保有人自己驾驶机动车,或家庭成员驾驶家庭保有的机动车,由于行为人自己的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形态。常态类型有:一是行为人驾驶自己保有的机动车的责任;二是驾驶私家车的责任。自己责任人等同赔偿义务人。3.交通事故中的连带责任,是指在共同侵权行为情况下,存在连带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常态类型是,侵权行为人系车辆实际所有人雇佣的人员,而车辆名义登记所有人为某公司,该公司与实际所有人之间存在挂靠关系。车辆实际所有人因雇佣关系承担替代责任,车辆名义登记人因挂靠关系属于共同侵权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连带责任人等同赔偿义务人。4.交通事故中的保险责任。机动车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货物三责险等保险人,对于保险赔偿承担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所以前述保险人属于赔偿义务人。03 定损失—对于已经查明的路产损失项目和数量,需要采取合理的方法或方式计算合理的损失金额。首先先从事实方面确定“项目和数量”,再从政府定价或市场价格等其他合理方式确定损失的“金额”。(一)确定损坏路产的“项目和数量”交通事故现场查明损坏路产的项目和数量,实际上对于最终查明损失金额,具有最为基础的意义。主要工作的开展依据所在地省级交通、财政、物价部门确定的公路路产赔补偿政府定价文件(以下简称政府定价文件),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查明路产损坏的项目和数量。特别情况下还应注意以下情况:1.应以路产残损物是否符合技术标准为维修或者更换的依据。一般情况下,部分公路设施在损坏后具有修复基础,按照法律规定应先进行修复,确定修复金额;不能修复的,应当更换、重做,并确定对应的金额。实践中,护栏设施发生轻度划痕,调查人员主观认为只能更换,而赔偿方认为可以维修,至此极易引发争议。笔者认为,公路护栏设施具有技术标准要求,该要求是相关的防撞系数,轻度划痕实际上已经损坏整体钢结构的防撞效能,为保证达标的防撞效能,应当进行更换。所以,以路产残损物是否符合技术标准为维修或者更换的依据,便于之后路产索赔工作的开展。2.采取适当的方式确定公路路产损坏的数量。如柴油污染混凝土沥青路面后呈现不规则图形,考虑到及时开放交通的需要,调查人员只能对现场油污面积分解成正方或长方形面积计量。此外,难以确定路产损失具体数量的,如交通事故引发火灾导致损坏跨线桥,可以委托专业技术检测机构确定损坏设施的数量。(二)确定路产损失的“金额”调查人员在已经确定路产损失的“项目和数量”基础上,需要结合相关价格标准或委托评估价格的方式,才能最终确定路产损失的金额。路产损失金额计算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赔偿义务人是否能够接受。同理,赔偿义务人在怠于赔偿情况下,则起到利于顺利推动民事诉讼程序的效果。1.政府定价文件的适用。全国各地均有关于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的定价文件,调查人员可依据政府定价文件确定损失金额。一是政府定价文件中载明对应的损失项目和单价的,可直接进行计算。二是政府定价文件中只载明项目无具体赔偿单价的,一般按照实际恢复价格进行计算。2.无政府定价文件载明的项目适用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路财产损失应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笔者结合实践建议,一是注意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如公路防撞桶,购买时综合单价为1000元,但时隔4年后同规格综合单价下降至450元,此时赔偿的金额应当为450元;二是损坏项目和数量的实际情况,损失金额较小且无争议的,可以按照高速公路运营公司或施工单位预估的实际恢复价格,要求赔偿义务人进行协赔偿。3.疑难、复杂路产损失金额的确定。部分路产损失金额因维修工艺或施工难度等问题造成损失金额不宜确认,应当分别进行处理,一是路产损失“项目和数量”已经确定且无争议,但无法确定合理损失金额的,可以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进行确定。二是路产损失的“项目和数量”或与赔偿义务人之间存在较大争议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予以确认“项目、数量和价格”。笔者前述两种方式采用时,应通知赔偿义务人,保障其知情权及异议权。04 定责任—“损失”并不等于“责任”,“责任”是运用法律工具厘清并界定的“损失”,如何厘清界定,在路产索赔案件中主要面临下面两个问题:(一)向赔偿义务人发出赔偿损失的要求,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1.先向侵权方赔偿义务人要求履行赔偿义务。对于已经确认的损失金额,按照替代责任人或自己责任人、连带责任人为对象,要求在合理期限内一次性赔偿全部路产损失。侵权责任人在保险限额外无法一次性赔偿的,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分期支付,分期支付的被侵权人(道路管理者)有权要求提供担保。笔者建议约定分期给付的,应约定分期付款对应利息,此外可以约定违约金与律师代理费等费用。2.再向保险方赔偿义务人要求履行赔偿义务。实践中,道路管理者往往忽视向相关保险人要求履行赔偿义务,相当是放弃了一项救济途径。笔者建议因被保险人怠于赔偿的,且怠于请求保险人向被侵权人支付赔偿保险金的,可以按照《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先向侵权方要求履行赔偿义务,再向保险人要求履行赔偿义务。(二)在可协商范围内,尽量协商解决侵权责任的承担1.关于赔偿义务人对于恢复原状与货币赔偿的选择。交通事故导致路产损失发生后,赔偿义务人可以选择自行恢复原状或货币赔偿。按照公路管理机构对于维修单位资格、技术标准、维修时限的要求,并办理相关行政确认监管手续的,可以准予其自行修复。反之,基于对公路安全与畅通的考虑,现实中不能给予赔偿义务人较为宽松时间进行恢复原状,客观上导致赔偿义务人的自行恢复原状选择权灭失,所以赔偿义务人不能在限定时间内按照技术要求自行恢复原状的,只能进行货币赔偿的方式。2.一般情况下,对于路产赔偿案件损失较少,争议不大的情况下,赔偿义务人基本按照道路管理者主张的价格进行赔付。按照常态问题笔者分析如下:一是,按份侵权责任人出现的情况以下,其中一方同意按照全部或者对应责任份额进行清偿的,道路管理者可以受理清偿。二是,赔偿义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自愿向道路管理者清偿对应路产赔偿金额,按照第三人代为清偿规则处理,无特别情况下道路管理者应当受领第三人赔偿金额。3.关于路产损失残存物或价值的处理。一是,赔偿义务人给付足额的赔偿金额,导致交通事故产生的路产损失残存物,将变为道路管理者的新生之利益,因此赔偿义务人享有返还请求权,道路管理者应当向实际履行赔偿义务人返还残存物。二是,赔偿义务人就残存价值提议折抵时,道路管理者可以选择合理价格折抵赔偿金额,也可以选择足额赔偿后返还残存物。笔者建议选择后者。05 定方案—若协商不成,面临的就是诉讼,诉讼首先需要基本的诉讼方案,包括谁是原告、谁是被告,以及告什么,也就是诉讼请求的确定等问题。(一)谁来依法索赔在路产依法索赔案件的民事诉讼实践中,常见的争议焦点之一是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已成为被告普遍的反驳意见。对此,笔者认为高速公路所有权人归属于国家,而高速公路运营公司属于国有财产的代为管理人,即属于道路管理者,对事发路段负有运营管理和养护维护的义务,因此具备原告主体资格。所以在庭前准备证据时,需准备己方相关成立文件、批复文件、营业执照等证据,用以证明己方系事发路段国有财产的代为管理人。(二)向谁依法索赔前文中已经阐述确定赔偿义务人的方法,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应按照赔偿义务人列明被告即可。存在的常态问题:一是,侵权责任人是自然人的且在事故中死亡的,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应将继承人列为被告;二是,侵权行为人与侵权责任人不一致时,可将侵权行为人列为第三人或被告,其目的是便于查明侵权的事实。三是,部分法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被侵权人作为原告应当将无过错一方机动车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三)依法索赔什么除公路路产损失项目的维修费及更换费用外,还应索赔事故现场抢险管控交通引导费用、现场清理费、车辆清障费、设施安全检测费用、评估费、诉讼费、交通费、律师费等必要或约定费用。综上,笔者基于从业实践,从“五定”的角度讨论了交通事故情形下定事实、定主体、定损失、定责任、定方案的要件和路径,因文稿字符限制不能全面展开,希望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及高速路政部门正确处理路产索赔案件有所助益。作者/ 王晓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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