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Get软件开发协议的审核要点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1. 基本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属于开发者。开发者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2. 合伙创作的计算机软件
(1)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
(2)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
① 软件可以分割的,开发者对自己开发部分可单独享有著作权;
② 软件不能分割的,著作权由开发者共同享有,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3. 委托开发计算机软件
(1)委托人与受托人自行通过合同约定;
(2)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4. 职务开发的计算机软件
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
(一)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二)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
(三)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5. 二次开发的计算机软件
二次开发软件著作权的归属认定,除适用上述1-4项规则之外,还应该重点核查二次开发软件对其他软件著作权的侵权事宜。
软件著作权自该软件开发完成时自然产生,软件著作权登记具有公示效力,并非软件著作权设立的必要条件。因此,二次开发的软件(修改后的软件、合成软件)是否取得著作权,主要条件为是否满足计算机软件的独创性即要求创作者使用单独完成开发,独创性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中体现为的“实质性区别”要件。
那么,如何判断计算机软件的“独创性”或“实质性区别”人民法院的判断依据主要是对比计算机软件的“源代码”“目标程序”,另在人民法院公布的一些案例中,因为举证规则的适用也有通过对比共同缺陷、共同洁面等方式认定实质区别的情形。
计算机软件的交付—
1. 交付范围
实际上,计算机软件相关协议的交付标的物之范围,与该协议的目的、价款、双方权利义务紧密相关,具体合同中的约定内容千差万别,为此,本文仅仅以完成交付任务为目标,分析计算机软件协议中的交付标的物范围。
(1)应区分技术服务与计算机软件开发(许可使用、转让)
实务中,部分小微企业对计算机软件相关的法律掌握不够,对企业从事的业务所属的法律关系界定不清,有时将计算机软件委托开发(许可使用、转让)与技术服务有所混同,因此在协议主要内容确定时,不能明确受托人(著作权人)的主要义务、交付标的物及范围,因此对合同期限、著作权的修改、复制、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不能明确约定。
(2)交付UI设计稿、“源代码”和“目标程序”及有关文档
UI即User Interface(用户界面)的简称。UI设计则是指对软件的人机交互、操作逻辑、界面美观的整体设计。UI设计稿基本确定软件开发的外在形式、运行过程、功能结果。操作中建议由委托方书面确定UI设计稿之后,受托方再进行具体开发工作,避免受托方对软件需求理解发生偏差,导致开发结果与委托人要求发生重大偏离,触发“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标准,导致委托方要求解除合同的重大纠纷。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条规定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第3条规定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据此计算机程序一般指“源程序”(也称为“源代码”)和“目标程序”(也称为“目标代码”)及有关文档。在计算机软件开发协议中,为避免源程序泄密对受托方造成的巨大打击,在交付源程序时,可以通过签订“保密协议”或采取一定范围的交付,既实现受托人办理著作权登记或产品上架的需求,又最大化保护受托人的商业秘密。
2. 交付的方式
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微信、QQ、有现场将软件安装到委托方设备上等方式交付计算机软件。
站在合同审查的角度,无论采取哪种交付方式,应该达到以下交付标准:
(1)向委托人交付,即向委托人指明的接收人、接收方式交付。避免向其他接受人交付造成泄密或交付未完成的争议。
(2)取得签收证明。因计算机软件是否交付以及交付是否逾期的争议时常发生,因此交付时应注意形成书面的签收文件,比如委托方书面签字认可收到计算机软件;或者向约定的电子邮箱中发送计算机软件以长久保留送达记录。
3. 交付的验收
(1)验收的依据及标准
计算机软件因其专业性等特征,为避免验收发生争议,应该在委托开发合同中约定验收的标准,比如软件应该具备的功能、实现的目标、解决的问题,也可以委托方签字认可的UI设计稿作为验收依据及标准。
(2)验收的时间
应该约定明确的检验期间,检验期间经过后视为交付的软件为合格软件。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三条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三条、第十条
参考资料
—1. 音墨《经原有基础著作权改造完成的软件APP被要求交付源代码,受托方该怎么办?》Welegal公司法务联盟.2021.10.9
2. 马远超《判定侵害软件著作权的主要法律依据及认定方法》中伦视界.2022.3.21
作者/ 白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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