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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窗 | 外贸进出口代理公司对出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责任

吴青洋 赵亚洁 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2024-01-03

截止2023年2月1日,根据海关总署发布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数据,2022年全国海关共查扣进出口侵权嫌疑货物6.1万批、7793.9万件,核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21356件。随着全国海关对进出口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的持续加大,知识产权权利人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不断增强,外贸进出口代理公司在业务代理过程中对货物侵犯知识产权产生的法律责任应有更清晰、全面的认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规定,进出口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货物知识产权的,海关对其处以没收侵权货物并处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外贸进出口代理公司在货物进出口过程中应履行知识产权合理审查的法定义务,向海关如实申报货物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未履行上述法定义务的,将面临海关对其罚款、禁业等行政处罚。另外,如外贸进出口代理公司被直接认定为侵犯知识产权或被认定有帮助进出口企业实施侵权行为的,其将对知识产权权利人承担直接或连带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文将通过案例简析外贸进出口代理公司面临出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时需要承担的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

01行政责任
一般而言,在进出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的海关行政处罚案件中,海关的处罚对象是作为收发货人的进出口企业。但当外贸进出口代理公司接受前述企业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时,则可能被海关认定为侵权商品的出口方,进而被认定为侵权行为的实施者,对其直接进行行政处罚。2017年8月,广州市壬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受某进出口企业委托,出口货物至美国,壬通公司委托DHL进行报关,报关单载明收发货人名称为壬通公司,后经广州白云机场海关查验,案涉货物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并且未提供合法使用有关商标的证明文件,海关将全部货物没收并对壬通公司处以罚款。2015年,深圳一达通企业服务公司提起行政复议,认为其不应对进出口企业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承担海关处罚,海关明确回复:“海关与‘一达通’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是进出口侵权行为,而并非商标侵权行为,故申请人是否属于实际货物的所有权人、或是否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与海关做出行政处罚需要认定的法律事实无关。”这意味着,当外贸进出口代理公司接受进出口企业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同样可以成为海关执法的处罚对象。但这并不妨碍外贸进出口代理公司依照其与进出口企业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合同向后者追偿。外贸进出口代理公司与进出口企业之间关于知识产权的合同条款可以参考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发布的地方标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服务规范》中附录的《出口合作服务总协议》合同范本,“甲方保证自身所提供的出口产品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并将知识产权备案的相关书面证明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出具的授权使用证明提供给乙方,否则,甲方承担包括乙方损失在内的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此外,外贸进出口代理公司也可以要求进出口企业通过提供保证金等措施保证自身权益,方便后续追偿。02民事责任
外贸进出口代理公司经办的进出口货物侵害知识产权,被知识产权权利人主张权利时,根据外贸公司相关行为法律性质的不同,其可能承担不同的赔偿责任。1. 外贸进出口代理公司以自身名义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发生货物知识产权侵权时,在无法证明其对货物进行了审查的情形下,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货物的实际销售者并直接对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案例一:(2021)浙0782民初14066号2020年12月,义乌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以自身名义向义乌海关申报标有“FILA”标识的一批帽子因涉嫌侵犯“FILA”商标权而被海关查获并予以扣留。2021年3月,义乌海关认定上述帽子使用的商标与FILA注册商标相同,该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FILA”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因此对该公司作出没收侵权货物及罚款4258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作为“FILA”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许可使用权权利人于2021年8月向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上述进出口有限公司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付费用共计20万元。虽然该进出口有限公司答辩称其仅是出口运输代理,涉案货物拼装在一个集装箱内,其并没有辨别货物真假的能力,也不可能拆开每一件货进行查验。但法院对该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明其与客户确认集装箱内货物没有侵权的证据因无法与原件核对,未采纳其答辩意见,同时综合考虑被告以其自身名义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但未对相关货物进行查验,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较高,涉案产品的数量较大等情形认定被告未经许可出口销售被诉侵权商品,侵犯了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责任。2. 外贸公司以自身名义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发生货物知识产权侵权时,在根据合同约定及履约情况认定外贸公司相关行为构成代理的情况下,外贸公司只有在明知或应知货物侵害知识产权时,才与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案例二:(2017)粤民终3155号2017年,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瑞金某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向深圳海关申报出口的600辆平衡车侵犯其使用新型专利权为由,诉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停止销售原告使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销毁全部侵权常品及经济损失赔偿人民币100万元。一审法院审理后以被告接受委托以自己名义协助第三方公司报关出口,收取相关代理费用,并不构成销售为由,裁判驳回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认为,虽然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表面显示侵权产品的经营单位及发货单位均为被告瑞金某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但综合全案证据来看,报关单上填写的出口商与其他证据中显示的出口商并不相符。因此,无法认定被告为实际销售者。同时,外贸公司对知识产权的审慎注意义务主要是对进出口合同及单证的表面审核。本案所涉知识产权系侵权判断较为专业、复杂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贸公司主观上难以知悉、客观上也没有能力判断受托代理出口的货物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因此,瑞金某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无需为自己的出口代理行为承担侵权责任。从上述两个案例中,针对外贸公司进出口代理中对货物侵犯知识产权后应当对知识产权权利人承担何种民事赔偿责任的问题,应首先结合合同约定、履约情况、是否对货物进行审查等因素确定外贸公司是否形成代理,如被认定为实际销售者,则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其次在确定了外贸公司代理身份后,对外贸公司进出口代理中对货物侵害知识产权是否明知或应知的问题,应根据知识产权的类别及权利人举证的情况进行评析。商标知名度较高的货物,外贸公司很难以其没有分辨能力,不能一一查验货物等理由进行抗辩。反之,知识产权系侵权判断较为复杂专业的亦不能苛责外贸公司承担超出合理范围的审查义务。03法律建议
根据以上对外贸公司在进出口代理过程中对货物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责任的分析,外贸公司应当和进出口企业签订分工明确的代理协议,明确自身的代理身份,注意在履约过程中保留相关证据,尽量避免被认定为实际销售者的风险。另外外贸公司要提高对代理业务中涉及的货物,尤其是商标知名度较高的货物的警惕性,对涉及到知名度较高的货物制定更严格的审查标准。同时提高知识产权合规意识,通过前期和进出口企业之间约定知识产权的条款,确保因进出口企业过错导致侵犯知识产权被海关处罚时,可以通过民商事合同向进出口企业追偿。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10条: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向海关提交由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遵守本法对委托人的各项规定。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承担与收发货人相同的法律责任。委托人委托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报关企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17条: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对报关企业处货物价值10%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活动;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第25条:进出口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的,没收侵权货物,并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要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有关知识产权状况,或者未提交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5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第4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收发货人)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了解其进出口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海关要求申报进出口货物知识产权状况的,收发货人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9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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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青洋 赵亚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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