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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实务 | 从Kabab-Ji SAL v Kout Food Group案看仲裁协议的效力扩张规则

吴青洋 赵亚洁 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2024-01-03
在国际仲裁程序中,仲裁协议是否可以对非签约方发生效力,是一个兼具实践意义与理论价值的问题。按照《纽约公约》第2条第1款1以及合同相对性原则,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并且只能约束签署了仲裁协议的各方。然而,在当今复杂多变的国际商业活动中,往往存在多方参与、多个法律关系等情形,导致仲裁协议可能无法涵盖所有争议相关方。近期,在Kabab-Ji SAL v Kout Food Group一案中,英国最⾼法院([2021] UKSC 48)与法国最高法院(Decision no. 20-20.260 of 28 September 2022)就非签约方是否受仲裁协议约束的问题作出了不同的判断。

本文将以此案为切入点,分别阐述英法两国法院在该案中所采取的不同立场和依据,进而介绍中国关于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并针对我国当事人在面临类似问题应注意的事项提出建议。01案件背景
2001年,Kabab-Ji SAL(黎巴嫩公司,“Kabab”)与Al Homaizi Foodstuff(科威特公司,“AHF”)签订了《特许经营发展协议》(“FDA协议”),授权AHF公司在科威特使用Kabab餐厅概念进行特许经营。FDA协议约定由英国法管辖,产⽣争议时将按照ICC规则在巴黎进行仲裁(但并未约定仲裁条款的适用法律)。2005年,AHF进行重组并成为Kout Food Group(“KFG”)的子公司。2015年,Kabab根据FDA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在巴黎对KFG(而非AHF)提起仲裁程序。KFG对仲裁庭的管辖提出异议,主张自己并非仲裁条款的当事人。2017年,仲裁庭裁定仲裁条款应适用仲裁所在地法,即法国法。由于KFG自2006年直接实际参与了FDA协议的履行,根据法国法的有关规定,KFG被认定为仲裁条款的当事人。在此基础上,仲裁庭适用英国法进一步裁定KFG违约并向Kabab支付670万美元的赔偿金。裁决作出后,Kabab向英国法院提交申请,要求承认和执行仲裁庭裁决。同时,KFG向法国法院提交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2021年,英国最高院依据Enka案(Enka Insaat ve Sanayi AS v OOO Insurance Company Chubb),认为仲裁条款应适用主合同约定的准据法,即英国法,并据此认定KFG并非仲裁条款的当事人,因此最终拒绝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2022年,法国最高院支持仲裁庭及巴黎上诉法院的意见,确认仲裁条款应适用法国法,裁定驳回KFG的撤裁申请,维持仲裁庭裁决效力。02英国及法国的主要观点
本案的焦点之一在于仲裁条款是否有可能延伸适用于KFG。Kabab主张,由于KFG自2006年后持续履⾏了FDA协议中规定的义务,KFG已通过合同更替规则(Novation2)成为了FDA协议的当事⼈,从⽽也成为了仲裁条款的当事⼈。(1)英国法院认为,在英国法下:由第三方承继合同的权利与义务,必须通过合同更替来实现。合同更替是指,在各方都同意的基础上,由第三方取代原合同当事方,承继原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其本质不涉及合同权利和义务的转让(Assignment3),而是解除原合同,并以新合同代之,新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与原合同相同,只是当事方不同。本案中,KFG不能通过合同更替规则成为FDA协议的当事人,原因在于FDA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不得口头变更条款”(No Oral Modification clauses4),即合同只有通过双方签署书面协议的方式才能被变更或解除,除非禁反言制度(Estoppel5)可以适用。然而,本案并没有证据证明Kabab和AHF之间对原合同签署了正式的书面解除协议或任何一方有明确的言辞或行为表明原合同的解除是非正式但有效的。因此“在上述情况下,我们确信上诉法院6正确地得出了结论,即就英国法而言,法院在进一步的审理中不能认定KFG是FDA协议中仲裁条款的当事人”。(2)法国法院认为,在法国法下:“如果仲裁的一方当事人不是仲裁条款的签署人,根据法国法院和巴黎上诉法院的判例7,如果仲裁庭认定非签署方当事人有意参与协议的履行,则该非签署方当事人应被视为同意仲裁条款”,同时认为“仲裁条款应当延伸适用至与合同履行直接相关的当事方,以及任何由合同所引发的争议,只要明确他们的合同情况,并且根据其行为可以推定他们已接受相应合同条款,尽管他们并非包括仲裁条款的案涉合同的签约方”。 本案中,巴黎上诉法院认为,KFG自2006年已经实质性地参与FDA协议的履行,包括KFG按照FDA协议参与了餐厅的管理、负责餐厅的运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并参与了协议的终止与更新谈判。因此,“考虑到KFG的组织结构及其多年来参与协议的履行、终止和重新谈判,无需就仲裁条款从AHG转移到KFG的问题作出裁决,就能恰当地得出案涉仲裁条款可延伸适⽤于KFG的结论”,故以此为由驳回了KFG的撤裁申请。法国最高院确认,Kabab和主合同当事人AHF之间的仲裁条款效力,应延伸至承担履行主合同权利义务的KFG,因此维持了巴黎上诉法院的决定。03对英国法院及法国法院观点的分析
综合全案来看,法国法院对于仲裁条款效力延伸的判定遵循“公司集团”理论(Group of Companies),即只要非签约方与签约方的公司结构能被认定为同一法律实体并且非签约方实质性地参与了有关协议的谈判、订立、履行或终止,非签约方即可能受仲裁协议的约束。此外,法院或仲裁庭必须审查“当事人的共同意图”,即非签约方的行为默示其同意包含仲裁条款的协议。最早将此概念引入国际仲裁领域的代表案件是The Dow Chemical Company and others v ISOVER Saint Gobain8,通过Kabab-Ji SAL v Kout Food Group案可以看出,这一理论得到法国法院的认可。然而,英国法院对于仲裁条款是否延伸适用于非签约方的判定,采取了更为严格的立场。在Peterson Farms, Inc. v C & M Farming Ltd. [2004] EWHC (Comm) 1219 案中,英国法院明确表示英国法不适用“公司集团”理论,因此仲裁协议的效力通常不能在此情形下扩展至非签约方。04仲裁协议效力延伸在我国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主要规定了仲裁协议的效力扩张情形。具体而言,在合并、分立与继承情形下,仲裁协议对权利义务的继受人/继承人有效10。此外,在债权债务转让情况下,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11。在2021年《司法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以及近年的司法实践中,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表现形式逐渐多样。下面简要总结了实践案例及《征求意见》中仲裁效力扩张的其他表现形式与该法律问题的认定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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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当事人的建议

除了前述情形,适用仲裁协议效力扩张还可能涉及多种场景,包括子公司签订的仲裁协议是否可以约束母公司,代理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是否可约束委托人或被代理人,合同受益第三人是否受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约束,提单并入租约的仲裁协议中提单持有人是否可以被提起仲裁等。各国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扩张的法律规定和内涵不尽相同,因此建议当事人:1)前期审慎订立主合同及附属仲裁协议,明确适用的准据法、适用对象及适用范围;2)如果仲裁协议约定不明确,在争议发生后选择更有利的法律管辖区以加⼊尽可能多的当事人以获得更有利的争议解决。


1. 《纽约公约》第2条第1款:当事人以书面协定承允彼此间所发生或可能发生之一切或任何争议,如关涉可以公断解决事项之确定法律关係,不论为契约性质与否,应提交公断时,各缔约国应承认此项协定。

2. A novation is an agreement made between two contracting parties to allow for the substitution of a new party for an existing one.3. 根据英国法,合同权利可以通过转让的方式让与他人,但是合同义务不能通过转让的方式让与4. Foundational Principles of Contract Law: Melvin A. Eisenberg, Pages 813–814 (Published: October 2018): Often a written contract includes a provision that the contract cannot be modified except by a writing. The general rule at common law was that an oral modification of a written contract that includes an n.o.m. clause was enforceable not withstanding the clause.5. 禁反言是指当事人不得提出与其之前的行为或声明相反的主张[2021] UKSC 48The only circumstances in which under English law it might be contrary to good faith to rely on a No Oral Modification clause would be where the minimum requirements for an estoppel identified in Rock Advertising were met.6. 本案在英国历经英国高等法院英国上诉法院以及英国最高院的三次裁判在法国历经巴黎上诉法院法国高等法院两次裁判7. Paris Court of Appeal, 18 December 2018, Société New Europe Corporate Advisory Ltd. et al. v. Innova 5/LPCourt of cassation, 27 March 2007, ABS v. Amcor Technology.8. ICC Award of September 23, 1982 in No. 4131.9. Group of companies doctrine not part of English law.10.《最⾼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问题的解释》第8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议对承继其仲裁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前两款规定情形,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时另有约定的除外。11.《最⾼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问题的解释》第9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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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青洋 赵亚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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