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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 | 以集体诉讼“倒逼”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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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行政力量的有限性,即使监管持续发力,实际也难以从根本上解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固有问题。对此,有必要激发证券投资者和社会各界的力量加入其中,从不同角度出发互相配合以达到监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的目的。对此,可参考美国实践,除了对信披义务人处以刑事责任(主要为有期徒刑与罚金刑)、行政责任(主要为资产冻结、临时限制令及矫正性处罚)外,美国证监会SEC可以自身名义对信披义务人提起民事诉讼,同时,其他利益相关方也可对信披义务人提起集体诉讼。以2018年拼多多面临的集体诉讼为例,2018年7月26日,拼多多在美国纳斯达克挂牌上市,开盘价26.50美元/ADS,但随着山寨门事件以及国家工商总局对拼多多调查的负面影响,随后几天拼多多股价一路下跌,上市5个工作日盘中最低价格18.62美元/ADS。针对上述情况,美国六家律师事务所代表投资者展开了对拼多多的集体诉讼,他们认为因中国政府调查拼多多平台出售侵权产品导致股价大跌,致使投资者遭受了经济损失。其核心观点在于:(1)拼多多是否向大众投资者们发布具有极大误导性的商业信息;(2)拼多多是否涉嫌未披露相关信息给投资者;(3)拼多多及其高管是否涉嫌从事证券欺诈或其他非法经营活动以及(4)拼多多公司及其员工是否涉嫌违反联邦证券法。实际上,拼多多并非第一家有此遭遇,阿里巴巴、京东、趣店、分众传媒、聚美优品、安博教育、红黄蓝等公司都曾被美国律师事务所发起集体诉讼。其中,聚美优品仅上市半年遭遇集体诉讼,市值缩水近60%。此处的集体诉讼是指由于参与诉讼的人数众多,法院允许部分诉讼主体为了自己和其他与其有类似遭遇的人而起诉或者应诉,一般而言,由原告提起的集体诉讼的构成要件包括:1. 集体人数众多,以致将全体成员合并进行诉讼实际是不可能的;2. 该集体有共同的法律或事实问题;3. 首席原告的请求和抗辩在集体中具有代表性;首席原告本身是该集体诉讼的当事人,同时又是其他未参加诉讼者的受托人;4. 首席原告能够公正和充分地维护集体成员的利益;在集体诉讼中,只有首席原告代表集体参与诉讼,包括聘请律师、收集证据、开庭、进行和解谈判等。如果其与诉讼对方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获得法院判决,则该和解协议或者裁决对每个集体成员甚至包括未参诉的受害者都发生法律效力,其他受害者不得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对被告再次提讼。实践中,由于集体诉讼的律师能够获得赔偿金额20-30%左右的律师费,这就使得追求利润的证券律师们充分利用起自身专业优势,“像闻到了血腥味的鲨鱼一般”紧盯存在信息披露瑕疵的上市公司,并期待在胜诉后与投资者们分享赔偿金额。以安然案件为例,公司不仅被处以5亿美元罚款,投资者通过集体诉讼获得了高达71.4亿美元的和解赔偿金,并且相关责任人员也遭受了刑事处罚和高额罚款。03A股证券集体诉讼的规则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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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阿里巴巴在美上市招股书为例,在招股书400多页内容中,风险披露部分从23页到65页共43页,占了近10%的篇幅。包括业务风险、公司治理风险、中国政策风险及发行风险等几大部分。摘录部分如下:在移动设备上的用户行为是迅速发展的,如果我们不能成功地适应这些变化,我们的竞争力和市场地位可能会受到影响。我们的文化一直是我们成功的关键,但我们未必能够保持它。我们依靠支付宝进行所有的支付处理和托管我们在交易市场的服务。支付宝的业务是高度管制的,而且也受到了一系列的风险。如果支付宝的服务是有限的,受限制的,削减或以任何方式退化,或不可用的任何理由,我们的业务可能受到重大不利的影响。我们不控制支付宝或者其母公司、小型和微型金融服务公司,而马云有效控制了其多数的投票权。因此,如果我们和支付宝或小型和微型金融服务公司之间产生利益冲突,其中包括可能会威胁我们继续收到有关商业机会的优惠条件......我们可能会受到指控和诉讼,“声称我们的交易市场上市的项目都是盗版,假冒或非法”。我们可能会越来越成为公众监督的目标,包括向监管机构投诉,媒体的负面报道,包括社交媒体和恶意报道,所有这些都可能严重损害我们的声誉,并对我们的业务和前景目标造成重大不利的影响。任何可变权益实体(VIE)不能有效的履行相关合同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和运营带来实质性的负面影响……仅就上述风险因素的标题而言,阿里巴巴已显得相当坦诚,把投资者能想到、想不到的风险几乎都囊括其中。与此相比,境内上市公司招股书、年报的风险披露部分和美国相比明显偏少,同时其中大部分对于风险因素的披露都有“隔靴搔痒”之感,很多内容都是互相抄袭走个过场。实际这种差别也和招股书的撰写者有关,美国招股书多处由律师撰写,而中国招股书主要由券商完成,职业背景和立场的不同也是导致中美信披内容差异巨大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