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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关于印发《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出版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02-17 编辑部 测绘学报

《测绘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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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测绘地理信息科技知识传播,繁荣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出版事业,支持优秀测绘地理信息科普作品、辞书和重大工程、热点方向及管理方面著作的创作,我局修订了《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出版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办公室

201728 

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出版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进步,推动测绘地理信息科技知识的传播,普及测绘地理信息知识,繁荣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出版事业,特设立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出版资金(以下简称出版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版资金主要来源于专项补助、中国地图出版集团配套资金、出版资助及其他赞助资金。

  第三条  出版资金主要用于资助测绘地理信息领域学术类、技术应用类、综合类和科普类著作的出版。

  第四条  出版资金的使用以我国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发展政策为导向,与测绘地理信息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计划相结合,实行自愿申请、公平竞争、同行评议、择优支持的办法。

  第五条  由出版资金资助的出版物(行业标准类除外),须在封面上使用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出版资金的徽标,并在扉页上显著位置标注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出版资金资助字样。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设立出版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资金委),在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科技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资金委设立出版资金办公室(以下简称资金办),挂靠在中国地图出版集团所属测绘出版社。

  第七条  资金委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若干名。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批准、聘任,每届任期四年。

  第八条  资金委负责项目的审定及资助额度,决定与资金管理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对资金出版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等。

  第九条  资金办工作人员由挂靠单位指定,资金办承担出版资金的经费预算和决算,项目申请的受理、形式审查,以及出版资金的宣传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资金办挂靠单位负责受资助项目合同的签订、出版工作及相关财务管理等。

  第三章 资金使用和资助范围

  第十一条  出版资金用于支付受资助的著作在出版过程中所发生的成本费用(含审稿费和管理费)。出版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出版资金资助范围包括:

  1.学术类著作,即在理论上有所创新或在实验上有重大发现、具有独到见解或新颖观点的测绘地理信息领域的著作。

  2.技术应用类著作,即在技术上的创新、已有科学理论的应用、生产实践中的先进技术和经验总结的著作。

  3.综合类著作,即测绘地理信息领域软科学研究、优秀博士论文、行业标准、辞书、专业教材,以及测绘地理信息重大工程、热点方向及管理方面的著作。

  4.科普类著作,即将测绘地理信息科技知识以浅显的、让大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向普通大众介绍的著作。

  第十三条  下列类型的作品不属于资助范围:

  1.译文集。

  2.期刊。

  3.地图集(册、幅)。

  第四章 申 请

  第十四条  申请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和要求:

  1.申请者必须是著作权的所有者。受委托申请者须持有著作权所有者的委托书或法律证据;著作权属多人时,须全体人员签署申请意见。 

  2.申请者在提出申请时必须完成全部书稿。

  3.申请者应保证所提交的著作符合国家有关图书出版和保密规定。

  4.申请者应同意受资助的出版物由测绘出版社出版。

  第十五条  申请者须按要求准备材料并填写有关信息(见附件1)。

  第五章 评 审

  第十六条  资金委对申请的著作于每年年中进行一次会议评审。必要时,经资金委主任同意,可聘请同行专家参加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  对申请著作采用形式审查函审会议评审程序评审。

  1.形式审查:资金办负责形式审查工作,包括审查材料完整性、规范性、合理性。优秀博士论文、资金委委员参与撰写或推荐的著作、院士推荐的著作,通过形式审查后可直接进入会议评审程序。

  2.函审:通过形式审查的著作,资金办提请资金委相关委员对著作进行函审(见附件2)。

  3.会议评审:对优秀博士论文,由资金委评审并投票决定;对资金委委员参与撰写或推荐的著作,由该委员做内容介绍,资金委评审并投票决定;对其他著作,由承担函审的委员做主要评审发言,资金委投票决定。超过参会总人数半数以上通过有效。

  第十八条  资金委批准资助的著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资助的著作通过媒体予以公告。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资金办负责受资助著作或作品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将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上报资金委。

  第二十条  如遇特殊情况致使著作不能按期出版时,资金办应向资金委提出延期出版或撤销资助的书面建议,提请资金委审议决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出版资金管理办法》(测办〔201250号)同时废止。 

(点击阅读原文,进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官网下载附件)

附件: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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