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内容包括:
中国工程院关于提名2021年院士候选人的通知
中国工程院关于严肃院士增选纪律的“八不准”
中国工程院2021年院士增选工作日程安排
Journal of Geodesy and Geoinformation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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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国工程院发布了《中国工程院关于提名2021年院士候选人的通知》。
中国工程院2021年院士增选工作于1月1日启动。根据《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二、每位院士至多可提名3位候选人,院士可单独或联名提名。候选人获得3位院士的提名方为有效,且仅能接受3位院士的提名,其中本学部院士应不少于2位。1941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院士,享有本次增选的提名权与选举权。三、候选人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1956年7月1日以后出生)。年龄超过65周岁的候选人,获得6位院士的提名方为有效,且仅能接受6位院士的提名,其中本学部院士应不少于4位。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政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作为候选人,公安机关任警务技术职级、国家安全机关任专业技术职级的除外;军队行政干部不作为候选人,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除外。2015、2017、2019年连续3次被提名至中国工程院和被推荐至中国科学院的有效候选人,2021年须停止1次被提名资格。四、院士提名候选人时,在坚持标准和条件的前提下,要特别注意对长期工作在西部边远地区、工程科技一线及民营企业专家的提名,对优秀中青年专家的提名,对交叉学科、新兴学科以及本学部增选优先支持专业学科专家的提名。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精神,加强对被提名人科学道德、实际贡献和科研诚信等方面情况的了解,对《提名书》中主要成就和贡献的真实性进行把关。要严格遵守《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工作中院士行为规范》《中国工程院关于严肃院士增选纪律的“八不准”》,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增选环境。五、本文所附的《提名书》仅限院士提名使用。请于2021年3月31日前,将相关材料提交中国工程院。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材料,提交日期以寄出地邮戳为准,材料寄出后请及时通知工作人员查收。具体要求如下。1.提交由院士、候选人签字及候选人所在单位审核盖章的《提名书》原件一式4份,由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提名系统生成的mdb格式数据文件及word格式《提名书》电子版光盘1张。《提名书》原件与电子版的内容须完全一致。《提名书》内容不得涉密。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提名系统及使用说明可登录中国工程院网站(www.cae.cn)下载。2.《提名书》附件材料1套,包括科技奖项获奖证书复印件(不超过5项),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及其实施情况证明材料1套(不超过5项),论文和著作原件或复印件等材料(不超过10篇、册),工程设计、建设、运行、管理方面的重要成果原件或复印件(不超过5篇、册)。附件材料须经保密审查,并提供加盖候选人所在单位公章的审查证明,如有涉密附件,仅能为秘密级。如果被提名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中国籍专家,须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境事务处或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局的国籍证明。如果被提名人为台湾省的专家,须在《提名书》的“在工程科技方面的主要成就和贡献”栏中表述支持“一个中国”的申明。3.提交候选人签字的《中国工程院关于严肃院士增选纪律的“八不准”》。为了进一步守正扬清、端正风气、把好增选“入口关”,建设一支适应新时代要求的院士队伍,使院士制度成为引导科技创新人才健康成长的强大正能量,现对院士增选有关纪律规定进行重申,并结合新的形势,提出以下“八不准”。1.院士不准从事任何违背科学道德、损害院士声誉、可能影响院士增选公正性的活动,必须站在国家高度,客观公正地做好院士增选工作。2.院士不准收受候选人及其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谢绝候选人及其委托人的拜访,坚决抵制“跑院士”等不正之风。3.院士不准参加候选人及其单位在增选期间组织的活动,确因学术交流需要参加的,须向所在学部书面报告,并不得领取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讲课费、评审费、咨询费等。4.候选人及其委托人、候选人单位不准通过任何方式向院士赠送礼品、礼金,从事助选拉票活动。5.候选人及其委托人不准以汇报、请教、征求意见等名义拜访院士,为当选院士进行活动。6.候选人不准有弄虚作假、侵占他人学术成果等行为,对个人以往有关学风道德和违规违纪问题须如实报告。7.机关工作人员不准在提名、评审和选举过程中违规干预增选工作,不得收受候选人及其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8.所有参与增选工作的人员不准泄露增选过程中对候选人的讨论、评价、投诉及调查处理意见、选举结果等评审选举信息。院士如有违反,视情节给予通报、停止提名权或评审权、劝其放弃院士称号、撤销院士称号等处理。候选人如有违反,视情节在相关学部通报、取消其当次候选人资格、取消今后被提名资格等处理。机关工作人员如有违反,视情节给予相应党纪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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