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丨如何防范信用风险,做好这10点是关键!
出品 ▏信贷风险管理
作者:张俊飞
信用风险较操作风险防范难度大,其二者时常存在交叉。操作风险的漏洞,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引发信用风险。信贷客户经理在贷前进行调查往往不能更好地进行识别借款人的信用状况,仅凭征信报告、历年来的还款记录等固定化的材料来佐证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尚有不足。借款人在人生履历当中认识自我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用时可能为“一辈子”,而客户经理认识借款人往往时间十分短暂,从“认识”的角度来看,这二者的信息已经相当不对称。正所谓“明枪易躲暗箭难防”,时至今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仍然是各家金融机构头的事情。只有在操作中贯穿借款人的“人防”之特征,先下手为强,才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借款人逃废债务。为此本人通过实践经验总结“十条”防范信贷信用风险的规则,供大家参考。
在实际工作当中,因客户经理管户数较多而忽视对借款人(担保人)的现住址进行实地查看,仅凭手机号码为唯一联系方式,借款人(担保人)换号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给后续的贷款催收等工作带来很多不便。如果对借款人(担保人)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9条的规定“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一般法院会让原告自行向被告住所地的基层组织申请开具“该被告现不在此居住,无法联系”的证明,方能对法律文书等进行公告送达,住址变更会导致法律文书送达难的现象发生;如果对借款人(担保人)直接依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申请强制执行,则在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前的核实过程中,会因无法与借款人(担保人)取得联系,核实过程存在瑕疵而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因此,掌握借款人(担保人)及其父母的现行居住地,对于贷款第一时间跟踪检查、贷款催收、法律文书送达、宣告失踪等后续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人之生存之根本在于“延续香火,繁衍生息”。当前,小孩成长是家长重点关注而顷力的地方,占比重多的父辈会将自己一生打拼的产业交给其后嗣来继承。可谓,子女系父母唯一可以以“心”相托的人。中国历来为一个传统人情国度,孝在亲情中的地位表现尤为重要,体现在父母对子女的关爱抚养,子女对父母的日常扶养,嫡系兄弟姐妹之间的相互帮扶等等。在信贷调查中,应当额外地调查寻访借款人与哪个亲属来往密切,哪位亲属对借款人有心理上的“制约”作用,以便做好信用风险的实控。
目前,为数不少的借款人都希望子女一代有个好家庭、好生活,其父母和嫡系兄弟姐妹都有一个相对舒适稳定的生活,不少资信败坏的借款人铤而走险将自己的财产转移至父母、子女及嫡系兄弟姐妹名下来逃避金融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而,在贷款发放过程中,要做到“先下手为强”,掌控借款人父母、子女、嫡系兄弟姐妹等身份信息,追加其父母、成年子女或嫡系兄弟姐妹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对于恶意不清偿借款的举家进行诉讼或失信公布,连坐下一代,切中借款人要害。
实践中,对于单身人士、离异、单亲家庭的来讲,发放贷款应当尤为进行重点考察。该类人群在责任心方面或多或少存在瑕疵,为数不少的人也存在“一人吃饱全家不饿”的心理,对事事的冷漠,缺乏担当,可能会对贷款的收回造成一定的风险。因此,掌握借款人婚姻状况,对无婚姻、离异、单亲家庭的,原则不予发放贷款;发放贷款的,要求其购买死亡人身意外保险,第一受益人为贷款方。
目前,全国各地对于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频频出现风险,原因在于担保公司基本为空壳公司,其主要靠借款人(担保人)为其提供的反担保物(人)为最终追索对象,其本身代偿能力基本丧失,大多数担保公司处于一种“死非死、活非活”的经营境地。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2条规定可以推出,保证人(担保公司)只有为借款人向银行代偿后,才有权就代偿部分向反担保人进行追索。在司法实践中,银行因“合同相对性”的规则,只能单方面向借款人、担保公司追索,而不能越过担保公司直接向反担保人行使追索权。
因此,在贷款转办过程中,应当追加提供反担保物(人)的第三人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仅需一个签字就能实现其“共同被告”的连坐,彻底摒弃无能的担保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此,在签订借款抵押合同时,应当与提供抵押物的借款人、第三人事前约定“贷款方可以不分先后顺序执行借款人、第三人的抵押物或者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先自主选择易变现的抵押物进行处置或者选择有偿还能力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牢固掌握主动权。
经营贷款本身就是一个经营风险的过程。在放款前,因借款人急需获得资金支持的心态与银行控制风险的措施存在一定的不对等,且银行在此期间居于主导地位。此时,抓住借款人的心理,穷尽借款人的资产情况,一般借款人均配合。要对借款人的资产情况留存备案,做到胸有成竹,即便将借款人诉至法院而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也有条不紊。
现实中,部分借款人在办理贷款后不按照约定进行结息,以致于客户经理因拘泥于合同条款约定而无法对其采取法律手段,一拖再拖,丧失清收的最佳时机。因此,在合同签订时,应当事先与借款人约定提前宣告违约条款及处置条款(如不按季结息、不按月结息等),善用不安抗辩权,提早采取风险预警措施。
不少借款人为规避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的贷款本息归还归集账户,在本银行系统其他网点另行开立存款账户,以致于银行明知借款人有钱而无法扣划,造成贷款无法及时收回。因此,在合同签订前,事前与借款人、共同债务人、保证人约定贷款资金归集、扣划方式条件,实现辖内本系统贷款资金扣划的联动性。
对于本行或他行已经对借款人采取法律措施的,流动公布其名单,宣告其(或其子女、关联人)在一定年限内丧失借款担保资格,打破交叉互保链条,防止“成片”信用风险发生。
对于违法使用借款构成犯罪行为的,采取电话录音、贷后跟踪检查签收等方式固定证据,以刑事案件为切入打击借款人逃废债心理。
作者简介:张俊飞,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中心支行风险合规部副经理,从事信贷业务多年,同时为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律师部公司律师之一。联系电话15049252361(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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