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信贷系列 6 ——小额信贷的概念、起源及发展现状!
本文节选自孙自通老师新书《小微企业信贷业务流程与法律实务》
20世纪90年代初期,现代意义上的小额信贷被国际机构引入中国,从而拉开了小额信贷在中国发展的序幕,到2017 年,中国小额信贷的发展已经进入了第三个十年。小额信贷自进入中国以来,被赋予了新的内涵并获得了飞速的发展,20多年来,中国小额信贷的实践者们从公益小额信贷开始探索,发展至今,中国小额信贷出现了很多新的变化,除公益性小额信贷外,还出现了大量商业性的小额信贷机构。目前我国开展小额信贷业务的机构,除了传统的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外,还包括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P2P网贷平台等新型金融或类金融机构,各类小额信贷机构各具特色,在满足农户、低收入人群、小微企业等弱势经济主体的融资需求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小额信贷定义
国际社会一般把针对没有享受到或未充分享受到金融服务的中低收入群体和微小型企业提供的金融服务统称为微型金融(Microcredit)。在中国, “Microcredit”往往被翻译成小额信贷。关于小额信贷的定义,不同的机构和学者有不同的理解和表述,截止到现在,关于小额信贷并没有一个统一、标准的定义。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孟加拉乡村银行创始人尤努斯教授从侧重扶贫职能的角度指出“小额信贷是帮助穷人尤其是贫困妇女的一个非常有效的工具。”1995年成立的世界银行扶贫协商小组(CGAP),这一专属于世界银行的小额信贷工作部门,将小额信贷定义为“为低收入家庭提供金融服务,包括贷款、储蓄、保险和汇款服务。”这是小额信贷比较官方的一个定义,定义从小额信贷的服务对象和服务项目对小额信贷作了界定,把小额信贷定义为一种有效的扶贫手段。
20世纪90年代初期,小额信贷开始在中国农村进行试点,最初以国内扶贫资金为基础进行运作。随着小额信贷在中国的发展,其不仅包括以贫苦人群为服务目标的福利主义小额信贷,还包括为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制度主义小额信贷。中国人民银行小额信贷课题组在2006年将小额信贷定义为:为贫困和低收入者以及微型企业提供额度较小的信贷服务。
观小额信贷的发展历程,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国家,内涵有一定差别,但人们对小额信贷至少形成以下共识:
第一,小额信贷的交易金额比较小。目前国际上比较通用的界定是单笔额度小于所在国人均GDP的二到三倍。如果按照这个标准,在中国,10万元以下的信贷一般可被认定为是小额信贷。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于中国多数信贷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所定义的小额信贷远远超过上述标准。
第二,服务对象更倾向于低收入群体。在世界上很多地方,小额信贷都被认为是一种金融扶贫方式,其服务的对象主要为低收入群体。但随着小额信贷的发展,小额信贷机构将服务对象扩展到更广泛的人群。以中国为例,针对一些工薪族、小微企业的贷款也被纳入了小额信贷的范畴。
综上,随着社会的发展,小额信贷的含义也逐渐在发生变化,本书所研究的小额信贷是指向农户、低收入人群、个体工商户、小微型企业发放的额度较小的贷款,其基本特征是额度小、期限短、服务于贫困人口或小微企业。另外,对于有些机构针对自然人(主要为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型、微型企业的投资者)发放的用于满足其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个人经营性贷款,由于这类贷款最大的特色就是借款人虽然是以个人名义向信贷机构借款,但资金是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对于这类贷款,在划分上我们也将其归为小微企业贷款,同样属于小额信贷的一部分。
我国从事小额信贷业务的的主要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P2P网贷平台等机构。(这些机构以下统一称为“小额信贷机构”)
相关概念辨析
与“小额信贷”息息相关的还有“微型金融”、“普惠金融”两个概念。有学者指出“建立普惠金融体系的‘传统路径’是:小额信贷发展阶段到微型金融发展阶段最后到普惠金融体系的建立”。[ 张金昌:《小额信贷发展与普惠金融体系建设研究》,第4页。]那么微型金融与普惠金融是小额信贷发展的必经阶段吗?三个概念之间的区别在哪里呢?
通常,微型金融总是伴随着小额信贷一起出现,微型金融(microfinance)是指专门针对贫困、低收入的人口和微型企业而建立的金融服务体系,包括小额贷款、储蓄、汇款和小额保险等。在国内,小额信贷也称为微型金融或小微金融。
而普惠金融是指能有效、全方位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提供服务的金融体系,这一概念始用于2005年联合国宣传小额信贷年时。“普惠金融体系”的基本含义是:一个能有效地、全方位地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尤其是小、微企业、贫困、低收入人口提供服务的金融体系。因此仅从定义上来看,小额信贷(微型金融)与普惠金融的外延是层层递进的关系,并非相互替代的关系。普惠金融(inclusive financial systems)实际上是小额信贷概念的延伸和扩展。简单或通俗地说,普惠金融=小额信贷+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目前人们常说的“草根金融”基本上就属于“普惠金融”的概念和范畴。而且,作为一个“体系”,其建立的宗旨就是为无论是贫穷还是富裕的所有人都能提供金融服务,这不是意味着为每一个人提供金融服务也不是每一个人都要接受金融服务,而是赋予每一个人享有金融服务的权利。因此普惠金融除了微观层面的零售金融服务,还包括中观层面(金融基础设施和中介服务机构)和宏观层面(政策法规)的支持。
国际小额信贷起源及发展历程
小额信贷的发展历史可以追溯到15世纪的欧洲,早在中世纪,一些国家中就有各种形式的储蓄和贷款小组的存在。现代小额信贷最早是从亚洲、拉丁美洲、非洲的一些第三世界国家发展起来的,20世纪70年代,一些小额信贷的实验项目向贫困妇女提供小额贷款,帮助他们开展微型的生产经营活动,比如由尤努斯教授创立的孟加拉乡村银行(Grameen Bank),拉丁美洲的行动国际(ACCION International)和印度的自我就业妇女协会(SEWA)银行等。这一类小额信贷项目以扶贫为主要目标,是福利主义小额信贷的典型代表,但由于缺乏小额信贷的可持续性,这一时期的小额信贷并未得到迅速发展。直到80年代开始,小额信贷在全球迅速发展起来,世界上众多的小额信贷项目不断改进创新,以便可以实现可持续发展,服务于更大规模的客户群体。
比如,印度尼西亚的BRI国有商业银行改造传统的模式,不断使自己的农村信贷部成为覆盖成本(通过合理利率)和达到高还贷率的小额信贷和农村金融机构,也即“制度主义型”的小额信贷,其更加注重其可持续性,并服务于大规模的客户群体。发展到90年代初,小额信贷已不止满足于提供贷款,还新增提供储蓄、保险、汇款、结算等业务,小额信贷逐渐被“微型金融”所取代。现在,传统的小额信贷和较大规模的金融体系的边界开始模糊。人们越来越强调应建立起为穷人服务的完整的金融体系,并在第一个“国际小额信贷年”提出普惠金融体系的概念,旨在建立能够有效、全方位地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提供服务的金融体系。
在亚洲,小额信贷最为发达的国家是孟加拉国和印度尼西亚,其次是菲律宾、印度等国。在拉丁美洲,小额信贷在玻利维亚、墨西哥、秘鲁发展的最为成熟,其次是巴西、智利等国。在非洲国家中,南非、乌干达、坦桑尼亚等国的小额信贷发展的比较快。在美国、德国等欧美国家同样存在小额信贷,而且实现了可持续发展。
根据小额信贷的发展历史,小额信贷的发展历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强调为穷人提供贷款资金和以穷人偿还能力为中心目标的阶段,在
这一阶段,小额信贷项目采取了非正规、建立在农村客户特征基础上的信贷技术,在进行风险评估时,不是依赖于借款人可以提供的担保资产而是他们的还款意愿。这一阶段主要通过不断扩大客户的覆盖率来保障还款率的实现。
第二阶段是在实现第一阶段的同时,要通过收取利息以弥补借款成本,以实现小额信贷机构的可持续性。尽管小额信贷项目以扶贫为目标,但如果小额信贷的经营难以覆盖其资金成本,就很难维持下去,此时就需要一定的资金成本来维持其运营,来实现为更多的农村人提供金融服务的目标。这一阶段,人们普遍认同,小额信贷经营也应收取适当的利率来维持其存续,至少收取覆盖其资金成本的利率,这样小额信贷的服务才能扩展到更多的潜在客户。
第三阶段是指小额信贷机构通过吸引商业渠道资金达到金融持续性,进而逐渐实现正规化的阶段。小额信贷机构因为其本身的特征吸引越来越多的客户进入到小额信贷的服务体系中去,通过现有的资金来源已无法满足借款人的资金需求。因此,这一阶段的小额贷款机构发展就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即从当地的储蓄中寻找资金来满足日益增长的贷款需求。但是由于有些小额贷款机构为非金融机构,这导致在吸收当地储蓄的同时容易触碰到金融法规的雷区。因此,许多从事小额信贷的非政府组织被转变为金融机构,纳入到正规的金融体系中去,同时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也在小额信贷巨大利润的吸引之下开始开展小额信贷业务。小额信贷逐步纳入到正规金融体系,越来越多的资金可以进入小额信贷领域,满足更多人的借款需要,以实现普惠金融体系的建立。同时也可以进一步规范小额信贷的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降低因无抵押担保带来的还款风险。
发展至今,从建立普惠金融体系的角度而言,小额信贷机构已呈现NGO(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与政府小额信贷并存、公益性小额信贷与商业性小额信贷并存、专业性小额信贷公司与全能金融机构小额信贷并存、非正规小额信贷与正规小额信贷并存、微小型机构与大机构并存的多元化格局。
小额信贷在中国的发展
尽管我国最早的小额信贷从1981年联合国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IFAD)在内蒙古8旗(县)开展的北方草原与畜牧业发展项目开始,但是在1993年以前,我国小额信贷项目并非国际意义上的小额信贷,并未开展小额信贷服务,仅是作为国际在华扶贫项目的一部分或是一种特殊的资金使用方式。1993年,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组建的“易县信贷扶贫合作社”,将小额信贷正式引入中国。同国际小额信贷的发展历程一样,中国小额信贷的发展也经历了从福利主义到制度主义的过程,目前在学术界,一般把这一过程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试点的初期阶段(1993年底到1996年10月)。在这一阶段,小额信贷作为一种扶贫理念和独特的信贷技术逐渐传入我国,并主要在国际资金
和技术援助下,由国内非政府组织形式开始运作,在技术上绝大多数借鉴孟加拉乡村银行传统模式下的“小组联保贷款”形式,后来也有少数采用村银行模式和个人贷款模式。这一阶段的明显特征是,在资金来源方面,主要依靠国际捐助和软贷款获取资金,基本上没有政府资金的介入。在这一阶段,比较典型的有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的扶贫社,这类组织本身并不具备开展包括信贷业务在内的金融服务的资格,但在扶贫的名义下,实际开展着小额信贷工作。其特点是扶贫资金到户率高、还贷率高、项目成功率高、扶贫户素质提高快等特点,被誉为“真扶贫,扶真贫”的好方法;但是这类小额信贷存在操作繁杂、投入人力多、扶贫面窄、扶贫资金没有保障、项目规模小、操作成本高和有违国家金融政策等缺点。
第二阶段:项目扩展阶段(1996年10月至2000年)。在经历第一阶段的探索之后,在第二阶段,中国政府开始介入小额信贷领域,向小额信贷领域投放了专项财政资金。在第二阶段,小额信贷领域以国家财政资金和扶贫贴息贷款为资金来源,在这一阶段,我国政府机构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主导的“政策性小额贷款扶贫项目”开始在中国发展起来。这一阶段的明显特征是,政府从资金、人力和组织方面积极推动,并借助小额信贷这一金融工具来实现扶贫攻坚目标。在这一阶段,以农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为代表的金融机构,开始用国家政策性扶贫资金和银行资本金从事小额贷款活动,也称作金融机构小额信贷,其特点是资金雄厚、管理规范严谨、操作相对简便;但这类小额贷款存在扶贫目标不准、贫困户素质提高慢、项目成功率低等特点。
第三阶段:农村金融机构加快小额信贷制度化建设阶段(2000年至2005年6月)。在这一阶段,在促进三农发展的战略背景下,为了解决农户贷款难问题,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中央银行支农再贷款的支持下,开始发放“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这标志着我国正规农村金融机构开始大规模介入小额信贷领域。小额信贷在中央一号文件中被明确提出,并由此引发了关于小额信贷理论和实践的论证。为进一步推动小额信贷在中国的发展,2004年,由商务部交流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全国妇联妇女发展部和中国扶贫基金会倡议,共同发起成立“中国小额信贷发展促进会”。小额信贷的目标,也从“扶贫”领域扩展到“为一般农户以及微型企业服务”的广阔空间。
第四阶段:商业性小额信贷快速发展阶段(2005年6月至今)。在这一阶段,监管部门开始放宽小额信贷行业准入标准,我国小额信贷进入探索“商业性小额信贷”的全新阶段,在这一阶段民间资本开始大量涌入小额信贷行业。2005年底,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只贷不存”的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民间资本进入小额信贷市场。2006年,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低门槛、严监管”为特点,开发农村金融市场,允许设立村镇银行和资金互助合作社。2008年,银监会、人民银行联合下发《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就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设立、资金来源和运用等相关问题进行了规范,为小额贷款公司确立合法运作的法律依据。在这一阶段,大量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机构也转向小额信贷领域,涌现出了包商银行、台州银行、哈尔滨银行等一批从事小微企业贷款的优秀金融机构。
除小额贷款公司之外,随着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发展,最近几年,出现了大量从事小额信贷业务的P2P网贷机构。2015年7月,央行等十部委对外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6年8月,银监会正式对外公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这些规定的出台使得P2P网贷这一新型机构逐渐走向规范化。
商业性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让中国小额信贷步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也将小额信贷这一金融工具的目标客户从农户等低收入群体扩展至小微企业和小微企业主,为中国金融市场的繁荣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中国小额信贷的目标客户
发展小额信贷的初衷是为贫困人口、低收入家庭提供金融服务,促进不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传统小额信贷的服务对象应该是略低于贫困线的人口。但国际上成功的、具有可持续性的小额信贷机构的贷款对象是多层次的,囊括了贫困人口、非贫困人口和小微企业。多元化的借贷主体可以分散投资风险,为小额信贷机构的持续发展提供更多的契机,使小额信贷机构可以有更强的能力适应市场的环境,更好的为贫困人口、为促进农村金融体系的改进做出努力。
纵观目前中国的小额信贷机构,小额信贷业务的目标客户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小微企业、城市中低收入者、个体工商户、农户、个人消费贷款等五类。其中最主要的是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这三类,从广义的角度来看,个体工商户也可以归为小微企业。另外,目前有些银行针对工薪族、小微企业主的个人经营性贷款,亦可归类为小额信贷。
(一)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的统称。本书所称小微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符合国家小型或微型划型标准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等经营单位。
根据2011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的规定,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在该通知中,分别对农林牧渔、工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等十六类行业明确了大、中、小、微型企业的划型标准。
(二)农户
农户指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人家,农户小额贷款主要发放对象为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者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和个体经营户。广大农村市场也是小额信贷的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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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孙自通,小微企业信贷、互联网金融、民间金融领域知名专家,知名培训师,“信贷风险管理”公众号创始人。
本文节选自孙自通律师新书《小微企业信贷业务流程与法律实务》目前已经出版,上下两册,共计六十万字,分为基础篇、业务流程篇、法律实务篇,专题篇四个版块,现书销售,好评率95%以上,如欲购买请点击“阅读原文”或长按识别下图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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