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障客户签章的真实性?(赶紧收藏吧)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自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作为金融机构,审查和识别客户身份既是首要义务,也是重要的风控环节。而保证签章(摁印)真实性是当务之急。如果相关合同或者业务凭证上的签章虚假,即不能代表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相关条款或者约定就无法对本人产生约束力。金融机构为此需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但在业务实践中,经常存在各种客观因素导致客户本人无法到场或者金融机构无法上门服务。此时,如何判断合同、业务凭证或者授权委托书上本人签章的真实性尤为棘手。那么,到底该如何判断签章是否真实,或者如何操作能让自己在今后的诉讼中占据有利地位呢?
即合同当事人面对面进行签章确认,是常规的、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应有之义。面签是保障签章真实的最直接有效的措施,但并不意味着面签就不存任何风险。风险无孔不入,面签同样存在风险。
其中,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合同管理规范上,例如客户自带褪色笔签字、字迹潦草、指印纹路模糊、伪造印章、多页合同书未加盖骑缝章、合同修改不规范、合同存在污渍或者缺损、空白合同等。所以即使合同(业务凭证)是通过面签获得,经办人、审查岗(授权人员)、审批岗仍应把好关,尽职审查。
为防范合同面签相关风险,一要坚持有序签约,签约过程要在视线范围内及掌控下进行,防止有人趁乱“浑水摸鱼”和“作假”;二是认真开展书面审查,包括对书面资料的形式和内容的合理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确保该资料形式和内容完整、有效、规范。坚持“三亲见”(即:亲见本人、亲见本人签字、亲见原件)为原则,尽量要求客户提供资料原件。同时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应坚持面谈制度,通过当面询问、验证,了解客户真实的经济能力、社会关系以及借款意愿、担保意愿等信息,有效防范信用风险。
《公证法》第2条规定:
公证书中载明的事实在法律上具有最强的证明效力。
所以,公证也成为了金融机构经常应用的风控措施。在此需要提醒的是:公证可以保证当事人签章的真实性,但并不能保证公证内容和效果是金融机构所预期的。
同样有人故意在《公证书》中设下陷阱,常见的,例如对《授权委托书》进行公证: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中只载明了申请人在公证员面前对《授权委托书》进行签章(摁印)的行为和事实,并不审查《授权委托书》记载的授权事项、代理权限、授权期限等要素,而该《授权委托书》并非金融机构规定的统一文本,一般由申请人自行拟定或者由公证机关提供,部分申请人便借机在《授权委托书》上打起“马虎眼”,例如只授权代理人代为办理相关事宜的手续,而关于是否办理业务、办理何种业务的意思表示只字未提,也未对代理人签署相关文本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承诺,致使该《授权委托书》无法产生有效的授权效果,被法院认定为无权代理。所以,尽管相关资料经过了公证,但是书面审查工作仍然不能放松。
录像是“视听资料”中的“影像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规定,认定视听资料的证明力需符合3个条件:有其它证据佐证、以合法手段取得、无疑点。存在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客户签章过程进行录像保存,并结合案件其它物证、书证、证言等证据,一般已能证明签章的真实性。
但在审查客户提供录像时,仍应认真考量,消除疑点,着重注意以下2点:
一是能识别客户面部特征或其他有效认定身份的特征;
二是能保证接收到文本是录像记录的原件。录像存在疑点的,应要求重新录像或者通过其他有效方式证明。规范的录像应遵循如下步骤:
第一步:客户表明身份,并出具有效身份证件进行证明;
第二步:客户对签约文本的内容进行说明并签章(摁印)。如果条件允许,应令客户通读全文,包括落款期限。若条件不允许,应至少明确签约文本的主要内容、重点要素以及文本唯一性特征(例如合同号、特殊标记等)。
第三步:客户展示签章状况。影像应能清晰的反映出客户笔迹、指印纹路、印章状况等。
第四步:客户对采用录像方式签章的原因进行解释说明,并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五步:客户明确录像时间、地点、摄像人、将采用何种方式将录像与文本原件送达金融机构。
一是公告,例如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以及官方网站对相关信息进行公告;
二是利用客户所有(指排他地占有、使用)的或者符合交易习惯的平台传递文本,例如邮箱、短信、聊天工具、自媒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规定
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应认定为电子数据,可作为证据。
但是,此类电子数据容易被篡改,其真实性很难得到法院认可。况且,金融机构作为法人主体,对此类电子数据的取证和保存都十分困难,并且金融机构仅以此判断客户身份和资料真实性略显失职。建议只作为参考。
“视听资料”包含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录音也可作为证据。但与录像相比,录音只有声音,无图像,故而在识别身份方面,金融机构可能负担更多的举证责任,甚至需要采用声纹鉴定来确定接听者的身份。
录音应采用较好的录音技术,保证良好的录音条件,降低噪音、杂音干扰,确保声音识别度高。并且录音应当未被剪接或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同时建议通过拨打客户本人手机进行核实,客户矢口否认的概率较通过拨打固定电话核实的低。
在电话核实过程中必须有以下内容:核实身份、核实文本内容、询问是否本人签章、核实送达方式。核实文本内容应当越详细越好,至少要对文本主要内容、重点要素以及文本唯一性特征(例如合同号、特殊标记等)进行核实。
目前,我国印章管理制度仍不健全,存在私刻印章、伪造印章、多套印章等现象,同时印章种类繁多,部分单位用章不规范,导致金融机构在对单位客户印章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审查时显得相对困难、繁琐。但印章真假、效力问题在合同效力与责任分配上的影响又不可小觑。
那么,到底该如何判断单位客户印章是否真实及其效力呢?
印章常见的种类有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税务专用章等等,它们均在一定范围内代表单位意志,具有不同的用途。其中公章代表了单位的最高意志,合同专用章在对外合同方面具备与公章同样的效力,而其它印章只在特定业务范畴中生效。
无法判断印章真假时,可以借助以下几点进行突破:
01
向工商局、公安局查询
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向工商局申领营业执照后,凭照刻章,并将印章通过工商局进行备案登记。同时规范的印章刻制应当向当地公安局提出申请,通过审批后,由具备印章刻制资质的经营单位进行刻制。目前我行各地方公安局均建立或正在建立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以实现对印章业管理的电子化操作。经过公安局审批的印章均刻有唯一的数字编码。在肉眼识别时,可借此参考。但并不意味着无编码的印章就无法使用。无编码说明该印章未经过公安局审批,属于私刻印章,但其效力仍需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该印章在工商局进行了登记或者已在民事活动中被经常使用的,应当认定该印章可代表单位意思表示。
02
建立印模
可令单位客户在本金融机构建立印模,对盖章进行验印。但在建模过程中,仍应注意对业务经办人的资格审查。
03
比照其他文件中的印章
可令单位客户提供已有文件中的盖章加以比对,最好是单位客户与公权力机关(例如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发生法律关系的文件,例如政府项目投标书、行政处罚确认书、行政许可申请书、与政府签订的合同、税务证明、章程等。在此种情形下,即使上述印章与公安局登记不一致,相关判例也认定单位存在多套印章,承认该印章效力。
04
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执行对外业务,无须另行授权,其行为代表单位。单位自然应承担相关法律后果。如果单位欲剥夺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必须要在章程等文件上做出特别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故而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在一定程度上能弥补印章审查的不足。
最后,建议禁止自然人加盖“私章”代替“签字”的行为。虽然私章在票据业务中得到了广泛应用,但其弊端也十分明显,诸如字体不规范、重名多、与有效证件姓名不一致、一人有多个私章、易遗失、易变更,所以其在确定客户身份方面的效力远不如签字或摁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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