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资产融资租赁行业研究及法律分析
近两年来,国家大力支持生物资产、新能源等创新租赁物的融资租赁行业发展,2015年8月31日,《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就明确指出“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稳步探索将租赁物范围扩大到生物资产、新领域。”之后《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也指出,“探索将生物资产作为租赁物的可行性。”随着国家对生物资产融资租赁业务的政策支持,生物资产融资租赁已经发展为时下热门的业务模式。
从树木、奶牛、蛋鸡到种猪,很多融资租赁公司已经将上述生物活体作为租赁物开展业务,但是对于活体融资租赁来说,租赁物是否具有可行性?租赁物的天然孳息归属应如何确定?生物资产的租赁物将面临的法律风险有哪些?本文将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并从法律角度探寻生物资产融资租赁的风险化解之道。
生物资产融资租赁的
合规性分析和操作案例
在我国并没有专门的融资租赁法,亦没有出台专门针对生物资产融资租赁的法律法规。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租赁物应当为固定资产。对于固定资产的定义实务理解争议较大。从会计准则来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中明确,生产性生物资产不属于固定资产,应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 号——生物资产》。有观点据此认为,生物资产不能够作为租赁物。
但根据《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分析现有的管理办法以及监管部门并没有禁止生物资产作为租赁物,以生物作为融资租赁的租赁物,融资租赁合同能够兼具“融资”、“融物”的特点,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在2015年先后出台的两个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从宏观政策层面鼓励发展生物资产融资租赁,而对于如何具体实施并没有进一步的说明。
在指导意见出台以后,目前已有多家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生物资产融资租赁业务。我们选取了两个生物资产融资租赁的案例,其中宜信普惠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启了活体融资租赁的序幕,以下图表以租赁物为奶牛为例,展示了生物资产融资租赁业务的一般操作模式。
此外,从实务操作中,诸如江南金融租赁、哈根租赁、庆汇租赁等融资租赁公司均开展了面向农户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物涵盖肉牛、茶树、果树等方方面面。
何种生物资产
可作为适格的租赁物的探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财会[2006]3号)第2、3条之规定,生物资产是指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其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
首先,结合融资租赁交易实质,能够作为融资租赁的租赁物需要实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这一特征,公益性生物资产由于不以获利为目的,通常不符合交易达成之目的,应排除在融资租赁适格租赁物之外。
其次,消耗性生物资产由于大多数为一次性获利,价值取得上不能持续稳定,如果将其用作融资租赁,租赁物的价值评估易有失公允,风险防范也比较难操作。
在上述案例中,现有已经开展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多选择以奶牛之类的生产性生物资产,这多因为奶牛之类的生物资产是非消耗物,可以自由转让,且作为畜牧场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一般奶牛产奶年限在5到6年以上,作为租赁物使用寿命较长,其可以实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完全符合融资租赁的租赁物的相关要求。
故实践中多选择生产性生物资产作为融资租赁租赁物。生产性生物资产通常行包括两种,一种是具有特殊经济价值的林木或果木,另一种是可以带来经济利息的产畜。作为融资租赁的租赁物应满足以下要求和特征:
(1) 产权清晰且能持续产生收益
融资租赁交易要求租赁物所有权和使用权必须分离,租赁物所有权一般用来做担保抵御承租人逾期不归还资金的风险,使用权便于承租人创造收益。因此,唯有租赁物产权清晰,出租人才可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获得使用权。
(2) 租赁物可流通且易于评估
对于生物资产融资租赁来说,如果要创造收益,生物资产必须可以流通与自由交易,其交易不违反法律法规。若涉及的生物资产为国家保护的动植物的话,则该类生物资产无法进行交易。
(3) 风险可控制
融资租赁一般为中长期的融资,租赁物使用必须满足一定的期限,在此期间内,相关风险要可预估。唯此,租赁物价值才能够合理评估,否则有失公允。
生物资产
在融资租赁项目中的特殊性
无论是动物还是植物,都对生存环境有一定的要求,通常比较脆弱,往往会发生质量下降、损毁、灭失等情况。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了“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租赁物一旦发生灭失、损毁等,出租人无法通过取回租赁物的方式向承租人施压,在诉讼时亦无法提出解除合同、取回租赁物的诉讼请求。
对于生物资产来说,奶牛产出的牛奶与小牛,母鸡产生的小鸡、鸡蛋,皆属于天然孳息,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对于租赁权是否属于用益物权,实践中仍有很大争议,一部分人认为租赁权本质是债权,并不是用益物权;另一部分人认为租赁权本质是用益物权。
此外,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中关于承租人可以取得占有、使用租赁物期间的收益是否可以作为特殊法来解释,仍存在不同的观点。
在租赁物中,有些木本油料、药材等通常具有很高的价值,因此我们建议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每种孳息的所有权归属,避免后期产生争议。
生物资产融资租赁项目的
风险防范
鉴于生物资产往往会发生疫情、自然灾害等情况,建议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由承租人购买保险,并在保单中注明由出租人作为第一保险受益人,且承租人在合同期间以及逾期归还租赁物时整个保险在有效期间。根据生物资产的性质,保险的种类往往包括重大疫情险、自然灾害险、病虫害损失险等。
生物资产同其他租赁物的融资租赁物一样,也会因为各种原因导致承租人发生经营上的风险,从而影响承租人的偿还租金的能力。我们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相关的担保人以及回购条款。
为了保证生物资产的安全性,防止生物资产被转移,我们建议在生物资产的生长地、养殖地等地通过电子信息技术手段,做好租后管理。 技术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安装电子监控设备,无线抓拍系统,警报器等,以便出租人可以通过电脑、手机等远程监控。
由于生物资产具有生命,生命将不断面临生老病死等不稳定状态。一方面,因为疫情等突发事件会引发租赁物灭失,另一方面,若承租人逾期,对于融资租赁出租人来说,因为租赁物存续需要一定技术和环境,其很难取回租赁物。为了防止出租人要求取回租赁物时,承租人以租赁物已经灭失、死亡等作为抗辩理由,建议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明确承租人应当在一定合理期间内对灭失的租赁物进行置换与补足,同时,若发生疫情等突发风险,相关风险承担主体应在合同中提前进行明确。
在法理上,关于自然孳息的权属仍存在一定的争议,因此,建议在合同中明确孳息权属,以免后期引起争议。另外,在实践操作中,出租人取回租赁物的孳息存在一定的困境。当出租人无法自行收回时,建议在合同中约定出租、出卖或者委托饲养等方式
(韩强对本文亦有贡献)
互动
看完了这篇文章感觉怎么样?觉得不错可以转发到朋友圈哟!
如果你觉得还有好的办法,欢迎在留言区给我们留言!
一个专注信贷风险管理的公众号
ID:xdfxgl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