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频繁“爆雷”后的困惑——中国P2P网贷向何处去?
出品:信贷风险管理
作者:谷新生
在回答这些问题之前,我们来梳理回顾一下中国P2P网贷的发展历程和监管。
中国第一家P2P网贷“拍拍贷”诞生于2007年的上海。但最初的几年P2P网贷并没有获得太多的认可,平台数量和交易规模一直处于低位。很多人认为:P2P网贷是将民间借贷搬到了网上,因而对其不重视,因而发展缓慢。随着中国经济步入新常态,经济增速放缓并且转型升级任务上升,占企业大多数的中小微企业成为助力中国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所在。而中小微企业普遍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的难题,P2P网络借贷的出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
同时国家倡导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以P2P网络借贷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越来越受到重视。P2P网贷平台在随后的几年出现了爆发式增长,交易规模更是直线上升突破万亿,同时也有一些问题平台的出现。据网贷之家统计,截至2015年12月底,网贷行业运营平台达到了2595家,全年网贷成交量达到了9823.04亿元,历史累计成交量达到了13652亿元。但随后不断出现的非法集资、诈骗、跑路等违法犯罪引发国家管理层的高度重视。
从2014年提“四条红线”开始国家对P2P网贷逐渐有了监管的介入, 2014年之前行业监管基本上处于真空状态,等同于一般传统型企业的监管,为P2P网络借贷的诸多违法犯罪行为埋下了祸根。2015年7月《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互金指导意见》)出台,开始了网络借贷的正式监管,将P2P网络借贷定性为信息中介平台。令人意外的是,新政出台4个月就爆出了e租宝700多亿元的特大问题。逼得管理层在新年到来前3天发布《网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6年4月14日,国务院组织14个部委召开全国电视会议,成立全国互联网整治专项领导小组,在全国范围内启动有关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专项整治。2016年8月24日,正式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网贷管理办法》),从此中国P2P网络借贷有了正式监管的政策。
主要监管政策为:监管方式为合规备案制,并对业务和管理行为列明了“负面清单”和相关规则。为避免《网贷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对行业造成较大冲击,《网贷管理暂行办法》作出了12个月过渡期的安排,在过渡期内通过采取自查自纠、清理整顿、分类处置等措施,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促进机构规范发展。在这以后的一段时间,又相继出台了“三个指引”(即《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和禁止“首付贷”、“校园贷”、“现金贷”、“金交所”合作等相关政策,进一步明确网络借贷的各项监管政策。从此,对P2P网贷监管的“1+1+3”(一个指导意见、一个管理办法、三个指引)政策框架基本搭建完成。
但是到了2017年6月底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十七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文件,《通知》明确,整改实施阶段(合规备案)应最迟于2018年6月底前完成,将即将8月底到期的合规备案进行了延迟。到今年7月,全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称“互金领导小组”)制定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下一阶段的工作方案。根据方案,再次将P2P网络借贷领域清理整顿(合规备案)完成时间延长至2019年6月。
目前P2P网贷的现状是:行业全力以赴在围绕合规备案开展各项工作,与此同时,行业也“雷声”不断、问题频出。此轮P2P网贷高“爆雷”原因坊间分析的很多,大量的媒体和文章将此次“爆雷”高峰的主要原因归结为网贷平台的违法违规经营,事实上,此次高“爆雷”的原因要复杂很多。
与原来的高“爆雷”原因相比,此次高“爆雷”的涉嫌违法违规经营的比例要大为下降,更多的是被动“逾期”“清盘”和良性退出。据网贷之家统计,截止到2018年6月4日至8月7日,出“问题”爆雷的P2P网贷平台共264家,这其中可能涉嫌犯罪的有两种:显示“疑似跑路”的36家、“经侦介入”的10家共46家,占“出问题”总数264家的比例为17.42%,其中不乏一些大平台、明星平台、有背景的平台。但已经远远低于监管初期的近乎70-80%的情况,表明性质发生了大的变化,由平台“主观故意”向“外部原因”和“被动不得已”转变,违法违规的平台大幅度减少,清盘、良性退出的不断增多。
平台名称 | 出问题状况 | 出问题时间 | ||||||||||
逾期 | 清盘 | 提现困难 | 疑似提现困难 | 限制提现 | 延期兑付 | 展期 | 疑似跑路 | 跑路 | 疑似经侦介入 | 经侦介入 | ||
e资产 | √ | 2018/8/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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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金袋 | √ | 2018/6/19 | ||||||||||
富轩投资 | √ | |||||||||||
五星财富 | √ | |||||||||||
唐小僧 | √ | 2018/6/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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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满仓 | √ | |||||||||||
联邦金控 | √ | 2018/6/12 | ||||||||||
胜辉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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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图根据网贷之家公布数据整理而成
1违法违规的原因导致“诈骗”、“非法集资”和“跑路”。
这种情况是投资人和监管层绝对不能容忍的,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任何时候都必须严厉打击。但目前这种情况已经变得越来越少。
2时间节点的被动,很多实力不够的平台撑不住了。
在7月份之前,监管政策是在2017年8月合规备案又延期到今年6月底(合规的4月底)合规备案的。很多实力较弱的平台为解决生存问题,想方设法、倾其所有一撑再撑到相应的时间节点,不想又要继续延期,实在撑不下去了,只能选择“出事”:清盘、退出。
3平台实力有限。
目前的监管政策没有给平台设定注册资本金的门槛,绝大部分平台实力一般,注册资本一般在1-5千万元,超过5千万的网贷平台不多且还不一定是实缴。尽管监管明确平台做信息中介又不允许代偿,但是中国的P2P网贷平台到目前为止是没有一家做得了信息中介的。出现逾期后明的代偿做不了,就暗的做。如果平台的暗兜底能力不足,最终只能选择“出事”退出。
同时在监管中,从去年6月开始,要求各P2P平台“双压降”(违规业务和存量业务压缩下降),而监管需要的“等保测评”“线上营销”“银行存管”等一系列硬性规定,极大地增加了P2P平台的支出,而业务量下降导致收入又必须下降,很多平台入不敷出,难以为继,只能选择关门大吉。
主要是经济大环境的影响。
近两年,宏观经济形势不容乐观,经济下行,使得中小微企业生存和发展困难甚至出现倒闭潮,使处于网贷平台资产端的借款人还本付息出现逾期甚至违约还不了本息,不能按期还本付息,迫使投资人集中维权甚至闹事。平台出现挤兑,呈现“新标发不了、旧标转不出(净值债转)”的困境,网贷平台苦不堪言。
去年以来,国家为了防止系统性金融风险,实行了去杠杆的政策,一方面不让大家别借太多钱,另一方面,已经借得钱就要按期归还。去杠杆最直接的效果就是市场上流动的钱少了。钱少了,企业融资和还债就更加困难了,中小微企业的资金就非常紧张,生意就更难做,钱也更难赚,造成企业之前借的钱还不上,导致资产端以中小微企业借款为主的P2P平台的逾期率就大幅度上升。逾期不断上升,监管又不允许代偿,投资人就会维权甚至挤兑,平台就会不断出事。
从2015年的《互金指导意见》出台到现在已经三年有余,中国P2P网络借贷还在这么厉害的“爆雷”和出“问题”,不能不让人说,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不成功的,至少P2P网贷监管是失败的。
(1)定位的失误。在《互金指导意见》中,将中国的P2P网络借贷定位于信息中介,没有突出网络借贷的金融属性,完全不符合中国P2P网络借贷的实际和金融为实体经济服务的宗旨。因此必然在实际中寸步难行、收效甚微。
(2)监管行为实施的失误。在《网贷管理办法》中,将中国的P2P网络借贷监管设定为备案制,等同于形式或不管,严重脱离了中国P2P网络借贷的“高速发展”现状和“极其混乱”的局面,必然起不到应有的监管作用。
《网贷管理办法》规定网贷P2P网贷由中国银监会(中国银保监会)统管,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P2P平台的规范引导、备案管理、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指导本辖区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但目前各省市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不是职能部门,而是一个联系协调政府和金融的临时机构,人员少,工作繁杂,监管力量严重不足,承担不了P2P网贷的监管工作。
各省市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一个联系协调政府和金融的临时机构,有的地方甚至是事业单位和编制,没有真正监管执法的权力,没有明确的身份和管理职能,处境非常尴尬,起不到应有的监管作用。
P2P网贷在中国产生发展的历程说明,它为中国经济和社会带来了很大的影响,甚至改变着一代人。自2015年有了监管以后,网贷的合法合规有了很大的进步,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和对地方经济的贡献也是有目共睹。但也存在诸多问题,甚至有些问题是全局性的、至关重要的,特别是风险的发生具有蔓延性、广泛性。基于对上面多个问题的认识,笔者对中国的P2P网贷作出如下分析和研判:
P2P网络借贷是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发展规模和影响最大的业态之一。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工具和思维相结合的新兴领域。由于计算机的运用和普及,网络的开放和联接,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思维)向传统金融业态渗透,对传统金融模式产生了根本影响,概括地说,具备互联网思维的金融业态统称为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区别不仅仅在于金融业务所采用的媒介不同,更重要的在于金融参与者深谙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髓,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工具,使得传统金融业务具备透明度更强、参与度更高、协作性更好、中间成本更低、操作上更便捷等一系列特征。
互联网金融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等一系列现代信息科技技术实现资金融通的一种新兴金融业态。归根到底,它是金融业态,那么我们如何理解其金融属性呢?
首先从互联网金融的形态来理解。互联网金融的概念有多种理解,但是互联网是工具,经营的是金融,管理的是风险,这一点共识是毫无疑问的。从行为主体和参与形式的角度来理解时,金融不仅起着纽带和桥梁的作用,经营活动的核心是金钱的流转,更体现互联网金融有着更大的普惠和民主金融的意义。
其次从互联网金融的功能来理解。互联网金融具有很多的优势,扩大了金融服务的边界,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市场参与者的个性化需求。传统金融体系的功能互联网金融均有涉及,并且融入了大数据、云计算平台、信息搜索等技术,打破了银行在金融领域的垄断地位,使得金融业朝着民主化、普惠化方向发展。
其一是支付结算功能。网络支付支持购物网站的支付需求外,与各类购物网站、电商平台签约,为它们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其二是融资功能。以网络支付、P2P网贷平台、众筹为主,其中P2P网贷的融资功能最为突出。
其三是投资理财功能。有代表性的是“余额宝”,它将基金公司直销系统内置到支付宝网站中,用户在支付宝网站内就能直接购买基金等理财产品。
再次从互联网金融的意义来理解。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中称,P2P网贷等互联网金融有五大积极意义:有助于发展普惠金融,弥补传统金融服务的不足;有利于发挥民间资本作用,引导民间金融走向规范化;满足电子商务需求,扩大社会消费;有助于降低成本,提升资金配置效率和金融服务质量;有助于促进金融产品创新,满足客户的多样化需求。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肯定:毋庸置疑,P2P网贷金融属性不可动摇。
明确了P2P网贷金融属性,我们考虑监管的时候就要有金融思维。从金融业务发展的内在规律看,在产生初期,业务发展快、风险较低;而迅速发展过后,从业务和机构上都开始变得鱼龙混杂,风险随发展积聚。为了防范风险积聚之后的爆发,严格的监管是必要的。金融行业不同于一般行业,不是有利差、有流量就能干,关键是要重视其中的风险,要管好风险就必须在投资人、机构(平台)和社会三个层面建立合理的监管体系。在目前投资人不成熟的情况下,政府的监管就是持牌机构监管模式,以前那种不持牌就可以干金融的时代过去了。而在回归金融并合规经营之后,金融到底该做什么,金融应该挣服务实体经济的钱,金融坚持为实体经济服务的思想。
《互金指导意见》中对P2P的定位是:“(八)网络借贷。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说得直接一点,定位的核心词就是:P2P平台是信息中介。
这样定位中国的P2P网络借贷,存在着明显的问题,就是:不准确更不切实际,同时也误解了国外P2P的定位。关键是只要是金融,是做不了信息中介行业的。
首先《互金指导意见》中的定位犯了语法错误。文中规定“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前一项“信息交互”是信息中介的职能无疑,而后两项“撮合、资信评估”就是十足的金融中介的职能了;其次在后面规定的“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中国的所有P2P平台提供了额外的增信措施,如建立风险准备金,引入第三方机构担保、贷款保险、股东背书等等。根据国情,为了保障投资人的资金安全,都提供了增信服务。国内平台提供额外的增信,也是基于国内信用环境不佳的现实而作出的无奈选择。
其实,信息中介经营的范围是比较狭窄的。什么是信息中介?它的职能是什么,有什么特性与其它相关类似相区别,这都是我们首先要弄清楚的。顾名思义,信息中介,就是在投资和融资之间,居间为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收集、展示等服务。它不生产信息,不是信息源提供者,不对信息的真伪完整全面负责(当然不排除其作必要的审查义务),也不加工输出信息(这是征信与评估公司的业务)(但可对其占有的相关资料作出自己的判断评价),不对判断的客观公正性准确性负责,也不对依相关判断评价而作出的决策结果负责。
因为从国外引到中国来以后,P2P网贷发生了很大的改变,成为了线上线下结合、担保抵(质)押结合、债权转让和资产证券化结合等多种运作模式,远比国外复杂很多。说到底也没有一家是做信息中介的P2P平台。这也是迎合中国的投资人需要安全保障的做法。否则,就没有投资人敢在你的平台上投资。
说实话,做信息中介就是不负责任。大家知道:做金融不负责任是做不下去的。出了问题和风险找借款人当然没有问题,也是借款人应该承担的责任,但是投资人不买帐,他还是要找平台甚至报警。监管规定不能代偿也不能债权转让,网贷平台也无法行使权力,不堪重负而只能代人受过。最后闹到公安和政府,调解不了,只能抓人了事。所以说,信息中介的定位存在着很大的政策风险和漏洞。
我们现在都将国外的P2P理解为信息中介,其实这是错误的。
我们先来看看专家和法律角度对金融本质认识的分析,得出金融中介结论的定性。
第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慎规制局局长肖远企先生在其《金融的本质与未来》一文中,梳理了“金融”在概念和形式上的发展历史,提出了金融的本质是“动态发展的中介者”,并总结了金融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三种主要中介形式:支付中介、信用中介和撮合中介。并对三种中介的形成和性质进行了深入分析,明确了三种中介的重要作用,明晰了信息不对称是形成三种中介的重要原因之一。“传统观点认为,金融中介的兴起源于交易双方因缺乏充分信息而无法互信,因此,其中介职能主要体现在解决支付双方或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金融在其历史发展过程中,承担的中介职能不断演进和分化。中介职能主要体现在解决支付双方或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上。一是支付中介。支付中介是金融业历史最悠久的职能。金融产生初期,商品经济不发达,又受交通不便和信息闭塞等局限,金融业主要行使代客支付的职责。在以后的发展过程中,金融机构逐渐建立了强大的业务网络,构建了专业高效的支付系统。二是信用中介。随着金融中介职能的演变,社会生产技术的发展和产品规模的不断扩大,产生了信用中介。“当资金的供需双方出现不对称时,金融机构作为信用中介,既能通过掌握的交易双方的信用信息作出投资决策,也能通过发放贷款等业务创造信用,进而支持经济和社会发展。”金融业的信用中介产生后,其发展基本以信用中介职能发展为主线,使信用中介职能成为金融业的核心职能,也成为金融业生存发展的根本所在。随着市场对金融交易效率要求的提高,以双边间接模式的交易已无法满足市场多方需求,于是出现了第三种形式的中介职能:撮合中介。大多数人认为,1602年荷兰东印度公司建立阿姆斯特丹股票交易所,不仅标志着现代意义的证券交易所建立,同时也宣告了撮合中介的产生。由于交易所在资金融通速度和效率上的巨大优势,撮合中介也成为金融业发展最迅速的领域。这也是美国的P2P网贷由证券委员会监管的主要依据。
由此可以看出,金融中介中,信息只是重要的一个因素,也是一项重要的工作,不能脱离金融的核心而成为一个独立的模式或行业。
第二,2015年在《互金指导意见》发布后的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若干规定》),该规定明确: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而其中对于网络借贷有明确规定,《民间借贷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P2P网贷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里与《互金指导意见》有了对接:P2P网络贷款属于民间借贷,适用《民间借贷若干规定》。细细品读《民间借贷若干规定》这段文字,字里行间透露出的含义也是非常清晰的:如果P2P网贷平台仅提供媒介服务,如果借贷双方产生纠纷,要求网贷平台承担担保责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如果网贷平台为借贷行为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P2P网贷平台可以不提供担保,也可以提供担保。
最高院的规定并没有沿用《互金指导意见》给P2P网贷定位于信息中介,而是界定为“提供媒介服务”。这也符合肖远企先生对金融本质的分析。
按照以上两点的分析,将P2P网贷定性为撮合中介或许更为精确。
接着我们对国外的P2P网贷的模式和监管做个介绍和分析,主要以英美等国为主。
P2P网贷发源于英国,世界最早的P2P网贷公司Zopa于2005年3月成立于英国伦敦。Zopa提供的是P2P社区小额贷款服务,在1000—25000美元之间,利率完全由会员自主商定。他们运用信用评分的方式首先将借款人按信用等级分为A*、A、B和C四个等级,然后出借人可以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借款金额和借款时限提供贷款。为了降低风险,Zopa会自动将出借人的资金分割为50英镑的小包,由出借人自己选择将这些小包出借给不同的借款人,借款人按月分期偿还贷款。整个交易中代替银行成为了中间人,责任包括借贷双方交易中所有有关借款的所有事务、完成法律文件、执行借款人的信用认证、雇佣代理机构为出借人追讨欠账等等。Zopa不提供担保,坏账交给催账公司。Zopa模式的特点在于分散贷款、划分信用等级、利率自定、强制按月还款,网站担负了更多的工作,较好地控制了风险。但是不提供担保。
2013年,Zopa引入了风险准备金制度。根据Zopa官网,这部分资金将汇集到Zopa安全保障信托(Safeguard Trust),存于独立的银行账户,与平台自有资产隔离。
ateSetter公司英国总部的风险准备金,也由每一笔贷款中提取一定的比例构成。风险金的额度由借款人的信用评级等因素决定。
Assetz Capital的风险准备金从出借人支付的利息以及贷款手续费中计提,此外还有部分平台出资。
一旦损失增加,风险准备金将逐渐减少。
Ratesetter目前的风险准备金可以覆盖预计损失的1.23倍。当违约率到3%,风险准备金将被支付用完;损失上升到8.7%的话,投资者的利息部分将不保;继续上升的话,本金也将受损。
英国P2P网贷具有先发优势,而且后续英国政府积极制定法律法规,实行行业监管和协会自律组织相结合的政策,政府主动投资P2P网贷平台,大力扶植本国P2P网贷平台发展,形成了个人信贷平台Zopa,企业贷款平台Funding Circle,兼做个人信贷和企业贷款的RateSetter,票据理财平台MarketInvoice等一系列具有国际知名度和竞争力的P2P网贷平台,并且在细分领域不断涌现出新的特色平台。
英国也诞生了世界上第一部较为完善的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法案——《关于网络众筹和通过其他方式发行不易变现证券的监管规则》。这部法案的出台,标志着英国对P2P网络借贷行业开始进行全面监管,同时也是P2P网络借贷行业发展过程的重要里程碑。
在美国,借款人在P2P平台注册时,仅需提供公民身份证、超过520分个人信用评分记录以及个人信息,就可以得到系统的信用评级,并实施相应借款措施。2008年,美国证券交易所要求P2P网贷平台将他们的贷款债券化,达到交易的灵活性。在这一过程中,贷款转成证券的复杂登记过程迫使一些小公司完全退出市场。债券化后,美国贷款过程更加安全透明:投资人和贷款人在使用这些平台前都需要登记,投资人可以了解每项贷款申请的细节后再决定是否贷款,同时又并不涉及贷款人隐私。
如今,美国的P2P发展被业界视为典范,一是其证券化模式;二是成长过程中,监管机构重视并及早介入,为行业立下规范。正因为这两点,美国P2P借贷行业保持很高的活跃度却没有出现乱象丛生的状况。
印度对P2P网贷的监管,由印度央行发布P2P监管指引,明确实行牌照制。对P2P的监管机制、牌照申请的条件和流程、营业范围、运营规范、资金转移机制、信用信息报送机制、争议解决机制等有了具体的规定。
以英、美两国和其它国家的P2P网贷为例,我们可以总结出这样几个特点:1.良好的信用体系使P2P平台便于对贷款人进行分级,有利于P2P平台风险控制;2.对贷款人和投资人进行登记和认证;3.撮合交易的工作:交易中所有有关借款的所有事务、完成法律文件、执行借款人的信用认证、雇佣代理机构为出借人追讨欠账等;4.有限的风险准备金制度;5.设置一定的门槛,需要具备准入条件。无论美国、英国还是法国,P2P行业都设有门槛;6.良好的监管:明确的监管机构和监管政策。美国由证券委员会监管,法国的强制性职业责任保险与一年一度的注册登记相配合而发挥作用。
分析国外P2P网贷的现状和监管,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国外的P2P网贷是撮合中介,而不是信息中介。
“猎众平台”发表的猎小二在《互联网的核心模式是去信息中介化,留服务中介化》一文中作了以下论述:无论是以Uber为首的专车行业普遍存在服务环节未闭环的漏洞也好,或是58类的线上招聘网站虚假信息满天飞的现象也罢。很显然,服务的中介化不仅去不了,还将对互联网的发展产生更大的影响。我们无法否认去中介化即为互联网的核心模式,但这个中介化更应解释为:去“信息的中介化”,留“服务的中介化”。由此可见,互联网本身都在去信息中介化,那互联网金融特别是网络借贷就更不用说了,做信息中介就无从说起了。
监管主要是指政府的监管。政府监管,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为实现某些公共政策目标,对微观经济主体进行的规范与制约。主要通过对特定产业和微观经济活动主体的进入、退出、资质、价格及涉及国民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绿色环保、可持续发展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来实现。高风险行业特别需要政府监管,国家发布的《网贷管理办法》就是针对P2P网贷行业从政府层面来加强监管的。
政府监管的方式有很多种,包括审批制、牌照制、备案制和“负面清单”等多种,备案管理是其中一种。
备案按照字面的意思理解:备案就是存档备查。它是相对于“审批”的一个概念,即你有义务让上级主管机关或有关机构知道某件事,但不需要他们的批准同意。实践中有很多种备案,具体内容也各有不同。
按照监管要求,网贷实行备案制。网贷备案的意思是:P2P网贷备案登记是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申请对辖内P2P平台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公示并建立相关机构档案以备事后监管的行为。备案制通过放宽事前准入,强调信息收集与存档方面的功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手段,逐步构建和完善市场主导、政府监管的局面,保护各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
我们知道,在所有的类金融业态中,P2P网贷是涉及面最广、关系最复杂、技术要求最高、影响面最大的一个金融业态,相对于其它诸如小额贷款、担保、融资租赁等更容易出问题。采用备案制管理模式必然效果不明显,不仅管不到、也管不好,反而可能适得其反、容易引发混乱。
所谓的“备案制”和“负面清单制”管理,一般适用在充分竞争的行业和对国计民生不重要的行业。用在网贷行业管理上是不合适的,在现实当中是没有什么太大作用的,反而有“懒政”、“不作为”的嫌疑。P2P网贷三年多的监管仍然乱象丛生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根据《互金指导意见》的规定,P2P网贷由中国银监会统管,主要是制定政策,而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P2P平台的规范引导、备案管理、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并指导本辖区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但这种分权式的监管体制和备案管理模式严重不适合P2P网贷这种天然具有全局性、系统性的金融行业。
《网贷暂行办法》规定“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备案登记不构成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这种简单备案就相当于零门槛,对P2P网络借贷不设准入监管。
鉴于网贷公司的复杂、面广、量大、要求高,从现实来看,不仅监管力量的不足,地方监管部门的处境尴尬。目前各省市县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不是职能部门,人少事多,监管力量不足,管不过来P2P网贷的工作。同时各省市县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一个联系协调的临时机构,有的地方甚至是事业单位和编制,没有真正监管执法的权力,处境非常尴尬,起不到应有的监管作用。
1、中国P2P网贷要明确定位于撮合中介
所谓“撮合中介”,就是在信息中介的基础上,围绕撮合交易,可以进行基于交易成功的信息甄别和筛选、风险识别和分析、增信、适当承担风险、增值服务等。既区别于纯信息中介的定位,又区别于完全承担风险的信用中介。“撮合中介”区别于支付中介和信用中介,完全不同于信息中介。
从上面的论述中,我们可以清楚的认识到,网络借贷是撮合中介而不是信息中介。认识的问题解决了,行动就会坚定而执着,效果就会显而易见。
2、实行牌照制
废止备案制政策,实行牌照制管理。对网贷公司设立门槛,比如注册资本的要求、股东资质的要求、高管素质和资格的要求、技术等级要求等等,在此基础上实行牌照制,对于符合条件的发放资格牌照,允许合法合规经营;对于不满足条件的,鼓励并购重组、吸收合并;对于违法和严重违规的,坚决打击、予以取缔。
央行行长易纲指出:“金融是特殊行业……有很高的敏感性和外部性。正是因为如此,金融是一个牌照业务,金融的业务一定要持牌经营。”。
3、强监管
实施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不仅要规定P2P网贷的监管机制、牌照申请的条件和流程、营业范围、运营规范、资金转移机制、信用信息报送机制、争议解决机制、信息科技机制、数据安全机制、商业可持续计划、信息披露和报告机制等方面的内容,还要规定明确的退出措施,对违法的要追究法律责任,对违规、弄虚作假、欺骗投资人、风险失控、操作失序等要有惩戒处置和退出的机制。同时加强日常监管,重视信息披露,不断提高技术安全措施,确保不发生社会群体性事件。特别是互联网业态,也更要用互联网手段来监管,搭建网贷平台互联网监管网络和体系,体现监管的及时、便利和有效性。
中国P2P网贷是在中国的大地上产生发展的带有浓厚的中国特色。有两方面体现的比较明显:一是风险控制和防范;二是纯线上的业务操作。做金融是要负责任的,定位于信息中介不承担风险和责任是做不下去的;纯线上目标定位是对的,但基于现在的实际情况,是要分期推进的,完全的线上条件尚不成熟。如物联的发展、人工智能的发展达不到应有的水平,纯线上功能特别是风控的措施是无法满足现实需要的。在P2P业务中,客户调查、资信评估、风险分析、判断和防控风险等环节,都是线下进行的,必须与线上的服务相结合,才能够实现更安全、全面的服务,这也是取信于投资人、增强平台竞争力的有效方式。
目前的监管禁止了债权转让的操作模式(除线上净值标的转让外)。而债权转让恰恰是中国特色P2P的强烈表现之一,也是能够实现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一种有效操作方式。债权转让的禁止,大大削弱了P2P网贷平台风险防范的功能,扩大了债权追偿的难度。
我们知道,网络借贷是定位于平台功能的,不具备放贷资质,如果不允许债权转让的存在,那网贷平台只能从事两种业务,一是线上撮合的纯信用业务,一种是线上线下结合的有融资担保公司担保的业务。如果这样,我国的网贷业务和网贷行业将大幅度萎缩,不能更好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在中国,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环境都比较差,纯信用的业务让人不放心,从业者也很少敢去做。同时要考虑投资人的资金安全,必须解决融资担保的抵质押问题。在中国不解决抵质押担保是无法实现投资人债权保护的。
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就是在封杀“专业放款人”的同时,允许具有贷款资格的小贷公司、典当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保理公司等与网贷平台合作,一对一、不拆分期限的“穿透式”债权转让进行操作,解决抵质押的问题。使具有中国特色的网贷行业能够持续健康地发展下去。
在《网贷管理办法》出台前,很多重责任的平台都设立了风险准备金,支付因借款人到期不能按时还款的本金和利息,或采取直接垫付的办法,代借款人归还逾期本金和利息后,把债权归集到平台公司,再由公司追偿。这种办法有效地保护了投资人的利益,维护了平台公司的声誉,减少了利益纠纷,避免了社会群体事件的发生。但有自身担保之嫌,为急剧扩大规模甚至欺诈埋下了祸根。
网贷平台其实质是在从事信贷业务,风控能力再强,也不能确保一笔逾期和违约都没有,当投资人通过网贷平台将钱借给借款人之后,如果借款人不还钱,借款人提供的保证人也不代偿,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进行追讨将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P2P平台的风险准备金是平台存起来的一部分资金,以供借款用户违约,补偿出借人损失。但P2P不是金融机构,没有信用不能担保,那这笔资金到底有没有担保性质?P2P平台能不能设立风险准备金?《网贷管理办法》出台后,监管部门封杀了网贷平台的风险准备金制度。但笔者认为:网贷平台设立风险准备金制度大有可为、势在必行。
首先,《网贷管理办法》没有明确禁止设立风险准备金制度,如果把设立风险准备金制简单地理解为“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太过于牵强,也不利于投资人利益保护。
我们知道,在企业经营中,从谨慎的角度出发,“风险准备金”从借款人处或收益中按一定比例进行提取,用于出借人的利益保护,应该是可行的也是必须的。不应该简单混同为担保功能。同时“风险准备金”也是平台风险管理的重要措施之一,更是消化存量资产的必要手段。
其次,在国外是允许P2P网贷平台设立“风险准备金”的。
自2005年全球第一家P2P公司Zopa诞生,行业一直在寻找借款人违约时保护出借人利益的方法。除了提高信用门槛、资产抵押,设置风险准备金成为全球P2P公司共同的选择。Zopa在风险管理上,一方面对接主流信用评分机构,完善自身的风险审核能力;另一方面设置类似风险准备的安全基金,用于偿还贷款违约时投资者的本金和利息。这一系列制度有效保证了Zopa的健康运营,保持了极低的坏账率。
最后,风险准备金制度要有严格的规则,不能给人以“自我担保”之嫌。如果无限的兜底,那就是自我担保,平台本身实际也不可能做到,等同于“吹牛”。因此在制定风险准备金制度时,必须明确风险准备金的来源、提取比例、使用原则、有限垫付等等,也要界定好的风险准备金法律概念和边界。
另外,为了保护出借人(投资人)的利益,平台还可以对贷款进行贷款保险,分散投资人的风险;而从政府角度出发,监管机构考虑将P2P网络借贷纳入国家金融补偿体系。
既然要地方金融机构承担相应的职责,就必须让其有承担责任的能力、责权对应。因此必须改革目前的编制和职能,让其名正言顺。理顺管理体制,明确分工和职责所在,不断充实人员力量,着力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这样P2P网贷就能管好、发展好。
做金融首要的是控制好风险。因为任何的互联网金融特别是网络借贷,要想持续经营,投资人是基础,是衣食父母。P2P平台一定要保护好投资人的利益,否则这个平台就做不好、做不长。如果大家到一个平台连本钱都得不到保障,投资人就不会再来。所以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其实是放在第一位的。
互联网金融特别是网络借贷的本质仍然是金融,因此P2P网贷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然是风险控制能力。所以P2P网贷的保障措施主要应该体现在企业风险防范和控制的能力上。以P2P网贷企业来说,至少要在恪守保护投资人利益、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专业的风险分析和识别、专业风控体系建设等方面,来完善自身的的各项风控措施。
P2P平台的风控是其核心竞争力。如何评估借款人的还款意愿、还款能力和资金使用情况,不仅要全方面的获取相关信息,同时,更重要的是对这些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建立风控模型,辅之以必要的抵(质)押手段,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此外,还要加强对借款人的贷中和贷后的管理,实现借款人管理的全生命周期化。只有这样方能最大程度的确保投资人资金安全。
专业的风控体系建设必须由专业的人来做,专业的事需要专业的流程和体系来保障。高专业、高素质的团队,树立专注专心的精神,打造规范的流程,用完善的体系来确保,是控制和防范风险的不二选择。
专业的风控体系是从人到组织、分工、执行、监督、不断改进的体系,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总结经验教训的体系,是贯穿于每个人、每件事、每个过程的体系,是金融类企业文化的重要部分。
鉴于P2P网贷的特殊性,它的风险不限于金融层面,更有硬件和技术层面的风险防控,包括硬软件的迭代更新、网络的安全防范、黑客的入侵、技术的维护升级、灾备的设施和运维等等,也是一个P2P网贷平台风险防控能力的集中体现。需要P2P网贷平台重视并且投入相当的资金,在管理中有章可循、落实到位。
P2P网贷频繁出问题,一个很大的原因是资产端的借款人不守信用,造成本息逾期甚至不能偿还本息,使投资人恐慌甚至不断退出,造成平台资金端困难。
现代社会是建立在契约与信用基础之上的,因此征信体系被认为是现代社会的基石。
征信行业是一个完整的产业体系,包括征信体系的建立、架构的不断延伸和履盖、信用征集体系、信用评级体系以及信用咨询服务、信用体系的运用、信用体系的修复和完善等专业的行业体系,并且征信体系的对象覆盖从国家,到企业、到个人。
征信体系的建立首先是法律法规的建设和完善,其次是社会征信体系的架构的建立。
要使该征信用体系正常运行,还必须解决国家司法体系互动的问题,也就是从立案、检察、诉讼到执行的司法体系系统化、联动化。对不法的失信行为,如果不惩罚,契约无法履行,合同无法完成。
征信体系的成功实施还必须建立透明的、公开的、有时效性的信用信息发布机制。对于失信者,不但通过司法体系去惩罚他,而且通过信用信息发布机制广而告之,从而增加他的违约成本,警示任何日后与之合作的企业或者个人,使其要为自己的失信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随着互联网金融和网贷行业的不断发展壮大,建立健全征信体系刻不容缓。一个强有力的征信体系也必定为互联网金融和网贷行业的健康、平稳、长远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网贷平台不提供担保、不承担风险,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要打破“刚兑”,前提是要做好投资人的风险教育工作,使其牢固树立风险意识,真正做到“投资有风险,风险自担当”。
网贷平台投资人风险教育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这方面有很多工作要做。
第一个层面来说,是政府和监管层的职责。
在投资人风险教育中,政府和监管层的职责是基础。在《互金指导意见》和《网贷管理办法》中,主要是对网贷平台的监管,对投资人的风险教育中没有太多具体的内容,作者结合工作实践,提一些粗浅的看法。
1、在普法教育和宣传中要加大风险教育的力度
作为国策的“法治中国”已经推行很多年,成效很显著。但在风险教育和宣传特别是投资风险教育中有相当的缺失。以致每年都在非法集资高发时,群体性事件也高发,不排除这当中大部分的违法行为,但其中也确实有一部分是项目投资失败造成血本无归的。执法部门应该有效区别恶意犯罪和善意投资造成的结果,不能简单地抓人了事,最后给司法审判造成很大压力,也给投资人造成误解,只要闹一闹,政府都会出面解决。其实,独立投资的决策和行为是应该自行负责的。投资的内涵就是有赔有赚,世界上没有包赚不赔的投资。
2、在监管规定中,不仅要明确投资人的担当,更要依规定办事,包括媒体舆论
不要网贷平台一出现逾期和违约,就大惊小怪、大呼小叫,把所有的板子都打在网贷平台身上。重要的是监管到位,分清责任,各负其责。
第二个层面来说,平台要把对投资人的风险教育工作放在重要位置,使对投资人的风险教育工作无所不在。一是通过各种形式的投资人见面会、平台网页、微信群、论坛、QQ群等,灌输和宣传投资风险知识;二是在网贷公司平台显著位置进行风险警示;三是在客户服务中不断提示投资风险,并分别不同的客户群有侧重的提示风险;四是在投资人投资时,投资确认时最后进行风险提示跳转,让投资人最后确认;五是在广告宣传和线上宣传推广时,同时提示可能的风险,不得保本保息、自身担保,不能忽悠投资人。努力使投资人树立"理财有风险,投资须谨慎"的理念。
第三个层面从投资人来说,网贷平台要尽可能地教育投资人学会风险分析和评估,不仅要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将借款人和担保人的信息充分提示和披露,并提供相应的风险评估工具或模型,使投资人投资有依据,避免盲目投资。例如在平台提供诸如风险评估模型、信用打分表等的工具。
投资人要做到投资时谨慎、理性,出现逾期和违约时合法维权,不给他人和社会造成过多的影响。
结语
中国金融实行的是管制和垄断性的。但它在市场经济中起着血液和加油站的作用,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从市场的角度看,又是严重的供不应求。因此利用和发展好互联网金融特别是P2P网贷,提高为实体经济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是一件利国利民、刻不容缓的事情。因此,利用互联网的优势,发挥金融科技的力量,避开金融风险的雷区,发展好又监管好P2P网贷是我们共同的任务,也是新时代发展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