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快、活、准、‘狠’——掌握风险控制的主动权!(风控必看)
出品:信贷风险管理
作者:初理想
近年来,随着经济金融形势地演进,不良资产的攀升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现实中已经成为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各种信贷类企业(以下简称“银行”)经营发展的关键问题。能否通过防控、化解和清收,成功遏制不良资产的增长,关系到银行的生死存亡。对此,需要科学地平衡业务拓展与资产质量风险控制(健康长远发展的一体两面)。
在资产质量控制方面,一是(在平衡业务拓展与资产质量风险控制的原则下)应争取于风险事件暴露、恶化之前,尽可能地控制或化解(“上医医未病之病”),二是应在风险事件暴露后,追偿、强制清收时(尤其在与其他债权人竞争时),能“早、快、活、准、‘狠’”地动手处置。
1打好基础,掌握主动权,处置“早、快、活、准、‘狠’”
实践表明,在对风险资产的防控、化解、追偿和强制清收过程中,“主动管理风险、主动处置风险”,是控制好资产质量的不二法门。而能做好的前提,则是需要有“主动权”——具体而言,能否深刻理解客户的经营和盈利模式,是否掌握其各类资产、资源线索,能否提高相关主体的违约成本,以及能否对部分资产获得优先受偿权,是事先控制好风险,和在风险事件暴露之后掌握处置主动权的基础,必须高度重视。
另外,惨痛的教训也说明,在民营中小企业和个人经营贷授信这类固有风险较高的业务中(典型的为小微企业),必须于介入时即思考甚至制定好退出或强制处置方案,所谓“介入时备退出”(不是“准备”“预备”,而是“防备”“有备无患”),才可能最终控制好资产质量。
风险及潜在风险未暴露的事先控制中,较高的违约成本(详见后述),能约束企业和企业主尽心尽力地做好经营和维持好现金流(极端情况下,客户本能地会归还高成本的债务而选择违约低成本的,如同时存在商业银行贷款和民间高利贷时),“不想违约”也“不敢违约”。
必须强调的是,银行的重组化解盘活,必须动手“早”,主要原因在于:
一方面,应当在风险主体还存有希望时行动,此时其才可能按照早动手的银行的方案,配合化解盘活,获得较高成功率;
债务人的心理方面,在风险暴露后相关主体(企业和企业主,包括保证人的)的精神和心理一般会经历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突发风险时的)懵圈、不知所措;
第二阶段,抓住一切救命稻草(哪怕外人看来属侥幸心理或幻想,尤其是违约成本较高时),想方设法挽回(银行应在此前动手);
第三阶段,在各方、各类债权人和利益相关方无序插手甚至使用极端手段,形势越来越恶化的局面下,陷入灰心绝望,权衡违约成本(若对部分债权人违约成本较高,可大大提高此些债权人的谈判地位),开始切割、自保,甩手推脱,不再配合各债权人。
另一方面,因与其他债权人(凡是风险事件暴露的,通常不只对一家有负债)之间事实上存在“囚徒困境”型的博弈关系(即使我们明知所有债权人统一协调可能会在整体上取得更大收获,但因无法确定其他债权人的行动,因此自己早动手是上策),除非特殊考虑或能确保各债权人统一行动,也必须赶在前面动手,至少会比其他债权人主动(避免其他人早动手导致我们自己受到更大损失)。
动手“早”了,还必须“快”,高效率,避免“起大早,赶晚集”。
风险及潜在风险暴露后的化解重组盘活中,一是要对融资人经营、盈利模式的深刻理解外,二是要事先了解相关主体(融资人、保证人)各类资产和其他资源的线索,才能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重组盘活方案,才可能动手“准”,引导客户落实。
重组盘活方案指为控制和化解信用业务风险,修改或重新制定相关债务偿还方案,包括修改债务条款、资产置换以及以资抵债等多种方式或其组合,具体方式上包括变更融资主体、压缩金额、增加担保或其他风险缓释措施,还包括借新还旧、展期、以资抵债、债权减免、债权转让、债转股、债权项目接管等。
一方面,处置方案的“活”,一定需要对相关实际情况(当然包括客户的经营情况、资产负债情况和其他有意义的资源)有足够了解(“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调查就是解决问题”)。
另一方面,在强制清收中,作为受到严格监管的商业银行,一般以诉讼、仲裁或非诉程序等法律手段为主。此时,清晰可靠的融资人、保证人的各类资产清单,会成为追偿和强制清收中的有力抓手,做到动手“准”,给诉前财产保全等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需要明确的是,在化解盘活过程中,同时应为强制清收展开准备。反过来,必要时,强制清收也可以作为促进重组化解盘活的一个手段,“以战促和”。
另外,不良资产转让或信贷ABS发行中,银行掌握(但因种种原因无法变现)的担保,或融资人、保证人的各类有效财产,也是提高转让价格的筹码之一。
在特资部等专业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下,经办人员应注意尽早对融资人、保证人的有效资产和抵质押物进行诉前、诉讼保全。尤其在有其他各类债权人竞争的情况下,鉴于现行法律对法人财产分配实行查封优先原则,动手“快、‘狠’”,及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诉前、诉讼保全,才能为强制清收的后续工作(处置顺序、受偿顺序)打好基础。这里的所谓“狠”,是指将银行资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考虑,以“有我无敌”的“战斗”心态果断下决心,不怕做首家退出的银行,避免个人同情心泛滥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510条、第516条分别规定了被执行公民或其他组织、未破产企业财产的分配原则:除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外,普通债权,对个人财产(不论查封先后)原则上实行比例分配,对法人财产实行查封优先。即,对于公民或其他组织,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原则上按照各申请执行人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对于未被列入破产案件的企业,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综上,根据前述实践需要,银行经办人员必须想方设法通过以下两个方面,来掌握信用业务风险控制和处置工作的主动权:一是要尽可能地理解客户的经营和盈利模式,掌握融资人、保证人的各类资产情况,也就是了解客户的各类对风险处置有意义的资源;二是要运用好担保等各类风险缓释措施,获得优先受偿权和其他博弈筹码(对融资人/保证人即是提高其违约成本)。
2调查了解客户,设计争取掌握主动权的方案
高度重视调查和搜集客户各类经营管理信息、资产信息
一方面这是授信全流程、各角度工作的必然需要,意义之大在此不必赘述。同时,这对于掌握客户的资产线索,和理解相关资源对客户的不同价值(从而能抓住其痛点),也大有帮助。
在授信调查和存续期管理工作中,除抵、质押物信息外,银行经办人员应当注意搜集融资人、保证人或其他有(准)还款义务主体的下列资产(以变现能力、可靠性为序)和资产信息(价值、共有人、登记/存放处、给付义务人等):
(1)货币资金(存单、结构性存款等),各类应收票据,各类其他金融资产(债券、股票、理财产品、公/私募投资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保险单现金价值等);
(2)房屋等建筑物,有经济价值的构筑物(港口、沟渠),前述相关的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
(3)股权/票、合伙份额等股权类权益;
(4)(重点是对地方政府、大型企业等难以回收但较稳定的)各类应收账款、出口退税账户,其他应收款(出借、出租形成的),各类收费权;
(5)预付账款,各类其他预付款(如购房首付款、土地出让金);
(6)机器设备,汽车、船舶、飞机等资产;
(7)存货等各类动产;
(8)知识产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
(9)其他财产和财产受益权,如采矿权、海域使用权、承包经营权,拆迁收益权,尚未开始分配的遗产;
(10)自然人的工作薪酬收入、住房公积金及其他财产、财产性收入。
上述第(4)、(5)、(9)项及其他部分项,都属于“到期应得的收益和到期债权等各种财产权益”[ 《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158条规定:可以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第159规定:在债务人的财产无法满足保全请求时,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裁定次债务人不得对债务人进行清偿。该次债务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作为风险处置时的还款来源之一(非破产企业名下的且由银行首封的,银行还有优先受偿权)。
应注意,上述资产,不但包括直接登记在申请人、保证人名下的,还包括其家庭共有财产或其他共有财产份额(包括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财产),还包括以所谓“代持”形式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财产(注意搜集材料,必要时作为证据);不但包括现实的资产,还包括未来可以实现的财产和收益,如未来工作收入;不但包括有证和可以过户交易的财产,还包括不能过户登记的财产——对于部分没有合法产权证,或因其他种种原因不能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财产,若可以出租或对外承包经营获得相应收益的,银行可申请法院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银行抵偿债务,或者交付银行管理(申请对该财产进行强制管理)用于出租或对外承包经营,以租金或承包款项可用于抵债。
需要强调的是,上述资产信息的调查搜集工作,原则上应在风险或风险隐患暴露前完成(尤其是对于风险偏大的客户)。此时操作较容易、成本较低(尤其是在授信时)。否则在风险暴露后,相关主体很难认真配合,且可能故意隐瞒和误导银行,同时银行还会面临与其他债权人竞争的不利局面。
科学综合运用担保等各类风险缓释措施
担保等各类风险缓释措施对银行信贷资产安全的保护作用有三:一是作为第二还款来源覆盖风险敞口,二是增加违约成本,三是在前两者的基础上,获得风险处置时的可靠抓手和主动权。不同风险缓释措施方式的作用重点不同,有的是为了覆盖风险敞口,有的只是为了增加违约成本,但都会在出现风险时,使银行处置相对主动。
银行常用的标准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三种,广义上还包括贸易融资产品内含的风险缓释措施,和其他非标准风险缓释措施(回购、差额补足、收益补足、风险置换、流动性支持、劣后安全垫等)。按照作用重点不同,可以大体区分出两类:
(1)保证
综合考虑保证人经营管理与盈利能力、可控有效资产、保证意愿的真实性等因素,确定可接受其可覆盖一定金额的风险敞口。
(2)抵质押
了解产权及期限、区位及周边配套、设计规划、使用与维护现状等情况,综合考虑评估价值(净值)、价值稳定性、变现能力与回款可控性、抵质押率等因素,确定可接受其覆盖一定金额的风险敞口。
虽不能覆盖风险敞口,无法作为主要担保方式,但应当争取或可以接受下述风险缓释措施:
(1)保证或类保证
①实际控制方(民营企业实际控制人,或者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或核心企业)的保证——对于企业集团中,以层级较低、非核心板块、新成立或亏损等情况的企业作为融资主体的,原则上应有此类保证;
②其他对融资人、保证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还款/保证意愿,有实质影响的主体的保证,如成年子女的保证,如作为公务员的兄弟姐妹等亲属的保证,如拥有重要资产或关键资源但没有现金流的主体的保证;
③非连带责任的一般责任保证;
④其他非标准化的类保证:回购、差额补足、收益补足、退款、风险置换、销售调剂、流动性支持、劣后安全垫。
(2)抵质押
各类不能单独设押,或可单独设押但需要审慎接受的,如:已抵押给他人的房产抵押、汽车合格证质押、较难变现但有经济价值的财产权利(应收账款、采矿权、收费权)质押。
通过上述“增加违约成本类的”风险缓释措施,可促使融资人、保证人不想出风险、不敢出风险,若出了风险则主动优先配合银行处置风险(若对银行的违约成本较其他债权人高),从而使银行牢牢掌握主动权。同时配合以“早、快、活、准、‘狠’”的其他处置手段,可使银行最终损失降至最低。
需要强调的是,上述“增加违约成本类的”风险缓释措施,鼓励使用,但除有制度文件予以标准化的外,只可锦上添花,不能依赖其作为主要担保方式,更不能因此放松对第一还款来源的要求和把握。
综上所述,不论是对新介入的客户尽职调查,还是对存量客户进行贷后检查和续授信调查,银行按照上述思路,尽可能地调查、搜集完全相关主体的各类资产信息和经营管理信息,设计和争取优于其他银行和债权人的风险缓释措施,这样就可以最大程度掌握风险控制的主动权。上述过程中,多问一句话、多要一份材料,在后续处置风险时,就很可能会节省许多成本,甚至成为危急时刻翻转形势的杀手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