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保证人免责的9大情形!(信贷员必看)

李明君 信贷风险管理 2019-04-06

信贷风险管理信贷人专属交流、学习的平台


出品:信贷风险管理

作者:李明君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所谓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不同的保证有不同的后果。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担保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区别的主要标志在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必须先行对主债务人主张权利,在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得到清偿的情况下,方能要求保证人担保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在担保债务已经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的情形下,不再适用有关保证期间的规定。因此,在订立合同时,一定要注明保证人是哪种保证,否则,就可能起不到保证的作用。


保证不是无期限的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保证人具有一定的风险性,那么,在什么情况下,保证人可以免责呢?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可以免除保证人的责任:


01


超出保证期限,保证人将不承担保证责任。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或宽限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约定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未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超出这个期限,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


2


债务人转让债务未取得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


一般保证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债权人放弃或怠于行使权利的,保证人免除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4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仅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而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不免除担保责任。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


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6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7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8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保证是担保的方式之一,既然选择了保证,就要让担保合同起到应有的作用,不要因为上述情况,导致保证人免除了保证责任,导致债务的保证履行成为一纸空文。所以应该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当债务即将到期时,既要向债务人索要,也要向保证人进行索要,不要认为反正债务人与保证人是一回事,仅向一方当事人催要,忽视了向另一方催要;二是要注意诉讼的期限,要区分诉讼时效与保证时效的问题,切忌关心诉讼时效的存在而忽略了保证时效的存在;三是要注重保留催讨证据,为将来可能的诉讼准备材料。抓住保证人的尾巴,也许你离成功只差那么一小步。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