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个人债务,可否代位析产执行夫妻共同房产?
出品:十点法务
作者:孟晓娟
郭某向李某借款20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未还,李某将郭某及刘某夫妻二人诉至法院,要求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法院审理认为该笔借款系郭某个人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判决郭某承担还款责任。判决生效后,李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郭某名下除了一套与刘某共同共有的房产外,无其他财产,法院查封了郭某名下的该套房产,刘某提起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法院判决停止对上述共同房产的执行。李某执行遇到障碍,是否有其它办法执行上述夫妻共同房产?
答案是肯定的。李某可以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确认被执行人郭某对共有房产所属份额后,再对被执行人所享有的房产份额进行执行。
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怠于向其他财产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时,债权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代债务人之位而向其他财产共有人提起的析产诉讼,请求法院对债务人的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实际上是一种代位权的行使。
《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债权人代位析产的提起,是因为作为共有人之一的债务人(被执行人)和其他共有人拒绝析产以供被执行人履行债务,析产与否,如何析产将直接涉及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实现,且代位析产后债务人在共有物上的份额可直接作为执行标的处理,债权人,即代位析产人对债务人在共有物上的潜在的份额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因此代位析产是以《民事诉讼法》为法律基础的。
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一般应满足如下四个条件:
1.作为财产共有人之一的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且该债务已经得到法律上的确认。债务得到法律上的确认方式有:法院作出的发生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公证机关的公证债权文书等 。
2.债权人已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法院已受理案件,在执行阶段。
3.除共有财产外,该债务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是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尚不足以完全清偿债务。因为如果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则就没有必要提起代位析产诉讼。
4.债务人和其他共有人都未主张对共有财产进行析产分割或提起析产诉讼。债务人或其他共有人下落不明时客观上造成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的情况也属于债权人代位析产的条件之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的规定: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而债务人列为第三人。但是,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没有作出规定。通过检索裁判文书网,发现通常的做法是将债权人作为原告,债务人和其他共有人(通常是配偶)作为被告。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析产诉讼后,法院将按照债务人与其他共有人对共有物的贡献,来确定各自的份额,如果无法查清,则一般遵循等额原则。在夫妻共有房产的情况下,一般判决各方占有二分之一的份额。代位权析产诉讼判决生效后,法院可以对债权人的债权份额进行执行。
作者简介:孟晓娟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民商法专业硕士,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会会员,一直专注于劳动法领域的研究与实践,在审查和起草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和保密协议、员工手册、代理劳动争议、裁员等方面拥有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