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物被查封后仍放贷,银行将面临怎样的风险?
经授权转载自:豫章律师事务所
实践中,银行时常主张因法院查封后并未通知银行,故银行不知情无过错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往往以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时,抵押权人(银行)的债权确定,从而得出银行不享有查封之后新增放贷部分的优先受偿权。并且,法院还认为银行应承担贷前、贷后审查不严的不利后果。
以下两个真实案例,法院均认定,银行承担了不利的后果,未享有优先受偿权。
1.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第(四)项规定,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物权法》虽与《查封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就抵押物被查封后抵押债权何时确定存在不同表述,但《物权法》的法律效力高于《查封规定》,且颁布时间晚于《查封规定》,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本案应适用《物权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本案属于流动资金贷款,浦发银行未履行严格审查义务,在磊泰公司有经济纠纷案件,且抵押房产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仍于2011年10月9日向磊泰公司发放660万元贷款,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浦发银行自行承担。
2.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执行查封规定》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的规定,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的确定节点应为法院通知到达抵押权人之时,这与《物权法》的规定确有冲突,但法院在查封后未通知抵押权人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查封裁定书无效,在查封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时,根据《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本案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即确定。
作为商业银行,邮储银行在贷款发放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十七条”借款人……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五、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第二十四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对其发放贷款:(一)不具备本通则第四章第十七条所规定的资格和条件的”、第三十一条”贷后检查: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的规定,及时跟进和审查,尽到监督职责,以有效控制贷款风险。邮储银行......对明达公司能否按期还本付息和明达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情况审查不到位,应承担不利后果。
为避免贷后风险,建议银行在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后,即使办理了抵押登记,发放每一笔贷款前,进行严格的审查,尤其是抵押物是否有被法院查封的情况。
每笔款项发放之前,应尽量缩短审查之后与放款之间的时间差,最好做到零时差。
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行业的法律法规及银监会的监管规定。
1. 《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
人民法院虽然没有通知抵押权人,但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查封、扣押事实的,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从其知道该事实时起不再增加。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一条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债务人、抵押人破产后发生的债权。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案例1】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浙温商终字第1652号
【案例2】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吉民申96号
门票价格
998元/人
(含资料费、专家费、场地费)
报名咨询
刘老师
手 机:13716880300(可加微信)
(长按识别二维码添加刘老师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