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逐条解读与实务应对专题研修班!

课程背景


为配合民法典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按照“统一规划、分批制定,急用先行、重点推进”原则,制定了与民法典配套的第一批共7件新的司法解释,于2021年1月1日与民法典同步施行。7部司法解释中,最重要的,也是与信贷机构和担保机构关系最紧密的,就是《关于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新担保制度解释》)。
担保制度对于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民法典对担保制度进行了重大完善,最高院在清理废止以往与担保有关的9件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为切实规范担保交易秩序,减轻融资成本,促进资金融通,扩大增信手段,保障债权实现,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最高院新制定了上述《新担保制度解释》。
《新担保制度解释》分为一般规定、保证合同、担保物权、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担保、附则等五个部分,共计71个条款,该解释的几乎每一条规定都和信贷业务有密切的联系,内容涉及学校和医院给他人提供担保、公司给他人提供担保、共同担保人能否相互追偿、担保无效的法律后果、借新还旧中的担保责任、最高额保证保证期间如何计算、差额补足函等的性质认定、最高债权额如何认定、抵押物转让新规则、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预告登记的效力、破产程序与担保责任的衔接、保证金质押、应收账款质押、让与担保等实践中的前沿疑难争议问题,这些都是信贷机构普遍关注的问题,作为信贷机构应该也必须认真学习。
信贷业务离不开担保,与担保相关的法律问题也是信贷业务中最核心的法律问题,为了帮助金融机构更好的理解该司法解释,我们特组织本次专题培训,在本次培训中,我们邀请了参与起草司法解释的专家以及一线律师对该司法解释进行解读并给出应对策略,欢迎积极报名参加。



课程提纲


01 孙教授课程大纲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精释精解

一、担保的从属性

  1. 效力从属性(法典388、682;九民54;解释2)
  2. 强度从属性(法典389、691;九民55;解释3)
  3. 成立上的从属性(法典925条;解释4)

二、公司越权担保

  1. 违反公司法16条的问题属性(法典61、504;九民17;解释7-1)
  2. 越权担保+相对人恶意=不对公司发生效力=无效(解释7-1-2)
  3. 对越权法定代表人的追偿(九民21;解释7-2)
  4. 无需担保决议的情形(九民19;解释8、10)
  5. 公司债务加入准用担保决议程序(法典552;九民23;解释12)

三、担保人的求偿权

  1. 担保人可以相互追偿之情形(法典392、699,九民56)
  2. 不能以受让债权行追偿事(解释14)
  3. 对债务人的求偿(法典700;解释18-2)
  4. 对反担保人求偿

四、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1. 保证期间的除权性质
  2. 保证期间的长度
  3. 一般保证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的方式
  4. 共同保证的保证期间
  5. 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解释30)
  6. 无效保证责任适用保证期间(解释33)
  7. 一般保证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法典694;解释28)

五、担保物权设立合同的效力

  1. 以权属不明或有争议财产、查封扣押、监管财产设立抵押
  2. 以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可以出质的权利出质+可担保但无登记机构登记(九民66、67;解释63)
  3. 有效不动产抵押合同未办理登记(法典215;九民60、66;解释46)
  4. 让与担保(九民71)

六、抵押物转让(法典406)

  1. 禁止转让约定之效力
  2. 转让损害抵押权人

七、主债权时效届满对担保物权的影响

  1. 抵押权+登记公示的权利质权,时效(含执行时效)届满不再支持担保责任,担保人(商品房消费者)可否诉请注销登记?(九民59;解释44-1;44-3)
  2. 动产质权+留置权+交付公示的权利质权,不得直接要求返还,可请求拍卖、变卖以实现担保物权(解释44-2;44-3)

八、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效力

  1. 预告登记创设抵押权(法典221;解释52-1)
  2. 预告登记的破产保护效力

九、动产担保登记之效力

  1. 未登记动产抵押之效力(法典403)
  2. 登记动产抵押之效力
  3. 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适用动产抵押登记效力规则(法典641、745;解释56-2、67条)

十、动产流动质押

  1. 特定性缓和:概括性描述确定担保物范围
  2. 监管人受债权人委托监管并实际控制货物=交付
  3. 监管人责任

十一、价款优先权

  1. 价款优先权担保的债权人
  2. 享有价款优先权的担保方式
  3. 价款优先权超越的担保
  4. 价款优先权之间的效力顺序

十二、权利质押规范创新

  1. 仓单质押(法典440、441)
  2. 应收账款质押(法典445)
02 孙老师课程大纲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逐条解读与实务应对第一部分  关于担保的一般规定导论:新担保制度解释的制订背景、修改重点、价值取向问题1: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第1条
  1. 人保与物保;

  2. 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

  3. 反担保;

问题2:担保的从属性——第2-4条
  1. 担保从属性的5大表现

  2. 独立担保的效力——第2条

  3. 独立担保条款在合同中还有无必要保留?

  4. 强度上的从属性——第3条

  5. 当事人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范围大于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的法律后果。

  6. 当事人针对担保责任的履行约定违约金,相应条款的效力?

  7. 担保人实际清偿额大于债务人应当承担责任的范围,担保人能否向债务人追偿?能否要求债权人返还?

    思考:主合同未约定律师费,担保合同约定律师费,法院能支持吗?

  8. 当事人将担保物权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法律后果;(第4条)

问题3:担保资格及学校医院提供担保——第5-6条
  1. 机关法人提供担保的效力;

  2. 居委会、村委会提供担保的效力。

  3. 民办学校、医院提供保证担保的最新规则

  4. 民办学校、医院教学设施、医疗设施抵押的最新规则。

问题4:关于公司给他人提供担保及担保无效的法律后果(一)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第7-12条
  1. 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及善意的认定;
  2. 无须机关决议的情形变化(相对于九民纪要19条)
  3. 相对人非善意时越权担保的民事责任
  4. 债务加入准用担保的决议程序
  5. 上市公司提供担保——不公告的法律后果
  6. 一人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怎么出决议?
  7. 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担保的效力
  8. 银行的分支机构未经总行授权对外提供担保有效吗?
(二)担保无效的法律后果——第17条、19条
  1. 债权人无过错情况下,承担责任方式变化分析。
  2. 不具备保证人资格的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法律后果。
  3. 担保无效后反担保人责任承担——第19条
问题5:共同担保及担保人受让债权——第13-14条
  1. 什么是连带共同担保?
  2. 多个担保人相互之间问题分析(结合民法典392、519、699、700条、九民纪要第56条)
  3. 聪明的担保人的问题
  4. 到底是相互追偿好还是不能相互追偿好?
  5. 如何在合同中对相互追偿问题做约定?
  6. 担保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后能否向其他担保人主张权利;
  7. 担保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受让债权或者担保人的近亲属受让债权的法律后果。
问题6:如何理解最高额担保中的最高债权额?——第15条
  1. 债权最高额VS本金最高额
  2. 约定最高债权额与登记最高债权额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问题7:借新还旧中的担保——第16条
  1. 以新贷偿还旧贷,新贷担保人能不能要求免责?
  2. 借新还旧中,不注销为旧贷设立的担保物权,约定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的效力?
  3. 存在顺位抵押或抵押物被查封时的借新还旧。
问题8: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第18条思考: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能否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主张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问题9:保证人规则的参照适用——第20条

思考:为他人债务提供物上担保的第三人能否参照民法典保证人权利保护规则?

问题10:争议解决方式与管辖法院的确定——第21条
  1. 主合同约定仲裁,担保合同未约定仲裁,以哪个为准?
  2. 主合同管辖法院与担保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问题11:破产中的担保责任——第22-24条
  1. 破产程序与担保责任的衔接
  2. 因债权人原因致使担保人未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后果
  3. 债务人破产时停止计息效力是否及于担保人(重大变化)
第二部分  关于保证合同

问题12:保证类型的识别及增信措施的性质——第25条、36条

  1.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及典型案例分析
  2. 第三人提供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能否认定为保证担保?保证期间如何计算?
  3. 如何认定债务加入?

问题13:一般保证的当事人的相关法律问题——第26-28条

  1. 债权人能够以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为共同被告起诉?

  2. 债权人能否申请对一般保证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3. 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第27条

  4. 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第28条

问题14:共同保证及保证期间——第29-34条

  1. 共同保证及其保证期间——第29条
  2. 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如何计算?——第30条
  3. 撤诉对保证期间的影响?——第31条
  4. 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时如何处理?——第32条
  5. 保证无效时的保证期间——第33条
  6. 法院是否应主动审查保证期间是否届满?——第34条
  7. 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上签字的法律后果。

问题15: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提供保证——第35条


第三部分  关于担保物权

问题16:以被查封或扣押的财产等设定抵押的合同效力——第37条

问题17: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财产的全部——第38条

问题18:担保财产担保主债权的全部——39条

问题19:抵押权是否及于从物、添附物及物上代位性——第40-42条

问题20:抵押财产的转让的新规则——第43条

  1. 民法典406条解读
  2. 抵押权人以抵押合同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为由主张抵押财产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是否支持。
  3. 哪些情形下,抵押权人能偶以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其抵押权为由,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问题21:抵押权实现相关问题——第44-48条、第51条

  1. 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担保物权还有效吗?——第44条
  2. 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第45条
  3. 未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第46条
  4. 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第47条
  5. 因登记部门原因不能办理登记,能否要求登记部门赔偿——48条
  6. 房地一体抵押——第51条

问题22:以违法建筑物及划拨土地抵押有——第49-50条

问题23:抵押预告登记后,有优先权吗?——第52条

问题24:如何在担保合同中对担保财产描述——第53条

问题25:未办理登记的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54条

  1. 登记生效VS登记对抗
  2. 未办理登记的动产抵押能否对抗一般债权人?

问题26:货物质押与第三方监管——第55条

问题27:正常经营买受人如何认定?——第56条

问题28:价款优先权——第57条

问题29:汇票、仓单、提单、应收账款质押——第58-61条

第四部分  关于非典型担保

问题30:不能登记的担保合同——第61条  

思考:以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质押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法律效力?

问题31: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及保理——第64-67条。

问题32:让与担保的法律问题——第68-69条

问题33:保证金质押中的法律问题——第70条 

  1. 如何理解特定化+移交占有
  2. 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能否浮动
  3. 能否设定最高额保证金质押


参会学员

各信贷、担保机构董事长、行长、主管副行长等高管,以及信贷管理部门、风控部门、法务部门、授信审批部门、业务部门等的相关业务人员。



名佳资深实战讲师


孙教授

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日本广岛修道大学访问学者、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秘书处成员、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物权编课题组成员。自然资源部法律中心咨询专家;重庆市人民政府立法评审专家;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及其第一、第四分院咨询专家;重庆市第一、第三、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咨询专家;云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咨询专家;重庆、天津、广州、大连、珠海、遵义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刊物发表论文60余篇,出版著作18部,主持国家级、省部级项目10余项。获首届“西政名师”、重庆市 “优秀中青年法学专家”、“重庆市名师”、“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先进个人”、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校青年教师奖等荣誉和奖励,入选搜狐教育“全国百佳教授榜”、重庆市“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孙老师

中企清大教育集团首席专家顾问,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拥有高级信用管理师资格,专注银行、担保等领域,年授课百余天,累计培训学员数万人,孙老师曾经接受中国银行、工商银行、邮储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长沙银行、华融湘江银行、贵州银行、渤海银行、湖北银行、台州银行、甘肃银行、日照银行、广州银行、青岛银行、泸州银行、宁夏银行、辽阳银行、贵阳农商行、上饶银行、德州农商行、中原银行、武汉农商行、沧州银行、中山农商行、德阳信用联社、湖南省联社、湘潭农商行、濮阳农商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承德审计中心、衢州市办、内蒙古自治区联社、新疆自治区联社等机构以及各省级金融协会的邀请讲授实务培训课程,授课内容深受学员好评,为国内知名信贷、担保、互联网金融等行业权威风险管控专家。

SEE MORE →

往期回顾

报名付费




培训时间:2021年5月12日-14日,培训共计三天(5月11日为全天报到)培训地点: 中国 · 重庆(报名后具体通知)培训费用: 

①培训费:4980元/人(含培训费、专家费、场地费)主办方赠送三天交流午餐,住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交通费用自理。

②内训咨询:为方便各地学员就地学习和针对性地选择培训课程,我们可根据需求提供公司内训服务,欢迎来电洽谈合作事宜。

报名方式: 
扫描二维码添加课程顾问微信刘老师
13311276896(电话微信同号)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逐条解读与实务应对专题研修班!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