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融资担保机构调查及风控要点、担保额度测算、暨反担保方案设计+常见热点、疑难法律问题详解研修班!
新形势下融资担保机构调查及风控要点、担保额度测算、暨反担保方案设计+常见热点、疑难法律问题详解研修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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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背景
融资担保公司经营的是担保业务,风险管理能力是融资担保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为有效提高担保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我们特组织本次培训班。
本次培训内容分为两部分:
第一部分将会聚焦保前调查要点及风控要点、担保额度测算等问题,对后疫情时代如何开展担保业务进行详细讲解。
第二部分聚焦担保法律实务,围绕着反担保方案方案的设计及代偿、追偿两大工作,结合《民法典》、《新担保制度解释》等最新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对担保业务的基本原理、担保的一般规定介绍的基础上,围绕反担保方案设计的三个基本原则,并对担保业务中的常见法律问题进行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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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对象
适合担保机构从业人员参加,既包括基层客户经理,也包括中层、高层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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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收获
掌握担保业务调查要点、风控要点及担保额度测算等实务;
掌握担保的基本原理和担保的一般规则;
掌握反担保方案设计的基本原则并能熟练运用;
了解实务中关于担保的一些常见法律问题;
熟悉代偿、追偿中的常见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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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大纲
模块一:民法典实施两周年,担保机构反担保方案设计应暨常见热点、疑难法律问题详解
一、如何理解信贷?二、信贷风险的两大根源——还款意愿+还款能力三、如何理解担保?——担保的三大特征四、担保的两大作用五、担保业务法律关系分析(借贷+担保+反担保)六、反担保方案设计时的5大注意事项:合法合规; 市场定价; 可变现; 核心利益可触动; 防止过度。
如何理解反担保?反担保的主合同是哪个合同? 担保公司和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影不影响反担保合同的效力 担保机构不代偿,担保机构能不能行使反担保权利? 担保机构不代偿,银行能不能行使反担保权利? 担保公司无代偿能力(代偿僵局)如何破解? 担保公司与银行风险分担机制法律关系分析及模式构建
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贷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是否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 担保公司是否属于独立保函司法解释中的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出具的独立保函是否有效?——新担保制度解释第2条解读; 借款人构成骗取贷款罪,是不是影响保证合同的效力,担保公司能否要求免责? 担保公司担保的主债权不确定,担保是否成立? 银行尚未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担保公司就签订了反担保合同,效力如何? 担保公司能不能和反担保人在反担保合同中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 银行和担保公司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律师费,但贷款合同未约定律师费,担保公司能否拒绝承担律师费? 担保公司承担的责任大于债务人应当的责任,对于大于部分,能否向债务人追偿?能不能要求银行返还。 债务人破产,债务人停止计息的效力是否及于担保公司?——新担保制度解释第22条解读。
保证担保5大基本点; 哪些主体不能做保证人? 如何理解保证期间?——《民法典》692条和693条解读。 担保公司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时,保证期间如何约定? 银行未及时向担保公司主张权利,保证期间届满,担保公司能否拒绝承担担保责任?——《民法典》693条规定解读 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何时起算?什么时间中断?——《民法典》第694条; 担保公司代偿后,未及时在保证期间内向反担保保证人主张权利,有什么法律后果?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与联系——担保公司典型案例。 担保公司代偿后,在保证期间内仅向部分反担保保证人主张权利,效力是否及于其他反担保保证人?——《新担保制度解释》第29条第1款解读; 同一债务有多个反担保保证人,多个反担保保证人之间能相互追偿对担保公司更为有利还是不能相互追偿对担保公司更为有利?——新担保制度解释13条解读; 同一债务有多个反担保保证人,保证人之间能相互追偿,担保公司代偿后未在保证期间内向部分保证人主张权利,导致部分保证人免责,其他反担保保证人能否要求免责?——《新担保制度解释》第29条第2款解读。 担保公司代偿后,在追偿过程中放弃向部分反担保保证人追索,其他反担保保证人能不能要求免责? 担保公司代偿后对反担保保证人提起诉讼又撤诉的,能否视为在保证期间内向反担保保证人主张过权利?——《新担保制度解释》第31条。 在保证纠纷中,法院是否需要依照职权对保证期间是否届满主动进行审查? 保证期间届满,保证责任消灭后,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法律效力如何?——《新担保制度解释》第34条第2款解读。 借新还旧和展期中需要主义的法律问题——新担保制度解释16条、《民法典》695条解读。 思考:反担保保证人不知道是借新还旧,能否要求免责?
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及善意的认定;(合理审查VS形式审查) 无须机关决议的情形变化(相对于九民纪要19条) 相对人非善意时越权担保的民事责任 债务加入准用担保的决议程序 上市公司提供担保——不公告的法律后果 《新担保制度解释》第9条关于上市公司担保无效的规定,有无溯及力? 一人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怎么出决议? 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担保的效力
民法典关于担保合同效力的一般规定; 如何理解保证欺诈? 担保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的法律后果。 担保公司违反规定,经营贷款业务,是否影响主合同和担保合同的效力? 担保公司能委托银行发放委托贷款吗?
审查的5个方向; 因主体资格无效; (1)未成年人提供的担保有效吗? (2)机关法人、居委会、村委会担保资格分析; (3)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的学校、医院提供担保,有效吗? 因标的物无效 (1)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的学校、医院的公益设施能抵押吗? 因程序问题无效 (1)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公司决议机关授权对外提供担保,有效吗? (2)上市公司未经公告,对外提供担保,有效吗? (3)合伙企业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对外提供担保,有效吗? (4)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外提供担保,未经成员大会决议,有效吗? 因内容无效(部分内容) (1)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范围大于主债务的范围,有效吗? (2)约定独立担保条款,有效吗? (3)格式条款的相关法律风险; (4)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约定不一致时的法律适用?——以保证期间为例; (5)格式条款无效的常见情形 (6)其他注意事项 担保合同因自身原因无效的法律后果——新担保制度解释第17条第2款解读。
当租赁权遇到查封; 当租赁权遇到抵押权; 租赁权设立时点考量——实际占有; 执行法院能否在执行阶段直接对租赁权确认,并带租约拍卖? 承租人出具书面承诺放弃相应权利,承诺书有效吗? 如何应对恶意倒签租赁合同?
如何理解顺位抵押? “超出余额部分”抵押是否有效? 顺位抵押实现债权时,谁更优先?
什么是共同抵押?多个抵押物+同一债权 登记部门的通行做法。 相关法律风险分析。
银行与借款人协商以新贷偿还旧贷,担保公司能不能要求免责? 借新还旧中,不注销为旧贷设立的担保物权,约定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的效力?——登记流用制度解析 存在顺位抵押或抵押物被查封时的借新还旧。 担保公司在为借新还旧的贷款提供担保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民法典406条解读 抵押权人以抵押合同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为由主张抵押财产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是否支持。 哪些情形下,抵押权人能否以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其抵押权为由,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自然资源部最新通知解读。 关于带押转让
担保物权消灭的法定情形有哪些?——《民法典》393条解读。 登记部门登记的抵押期限和借款期限一样长,借款到期是否抵押也到期了? 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内行使抵押权的,抵押权消灭吗?——《民法典》条、《九民纪要》第59条、《新担保制度解释》第44条解读。 抵押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请求涂销抵押权登记,法院如何处理? 抵押权的行使期间是否随着主债权诉讼时效的中断而顺延? 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动产质权是否消灭?
最高额担保与一般担保的区别 如何理解最高债权额、一定期间、连续发生; 最高额抵押中如何确定最高限额? 债权确定之日确定的是什么? 本金最高额VS债权最高额 最高额抵押遇见查封; 在最高额抵押反担保中,担保公司在法院查封抵押物后代偿,代偿后的追偿债权是否属于最高额抵押反担保担保的债权范围? 最高额保证相关法律风险——《民法典》690条、《新担保制度解释》第15、30条。 最高额保证如何约定保证期间?——《新担保制度解释》第30条解读。 借款到期日已经超过最高额保证约定的债权发生期间,是否在最高额保证担保范围内? “最高额保证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如何理解?主要包括哪些方面?——《民法典》第690条规定解读。
何为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 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法律关系分析? 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中,担保公司为N个债务人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是否有效?
担保公司未代偿,债务人破产对担保公司担保责任的影响; 担保公司代偿后债务人破产,对担保公司向反担保担保人主张权利是否会产生影响?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一般规定; 合同生效条款如何约定?——“签名并盖章”和“签名或盖章”一样吗? 如何防范假签名的风险?——4大注意事项。 如何防范假公章风险?——如何理解九民纪要第41条的“看人不看章”规则。 被担保的主债权不确定,担保合同成立吗? 最高债权额是最高额担保合同的必备要素吗? 在动产和权利担保中,如果担保财产不特定是否影响担保合同的成立?如何理解“概括性描述”和“可合理识别”。
抵押与质押; 登记生效VS登记对抗; 动产抵押与动产质押的区别和联系; 以动产抵押的,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法律后果?——如何理解民法典403条的善意第三人? 动产抵押VS买受人——民法典404条解读 只签订房屋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有抵押权吗? 只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未办理质押登记,质权设立吗? 以货物质押的,为实现有效的交付,质权是否设立? 保证金质押如果未满足“特定化+移交占有”,质权设立吗?
模块二:融资担保公司担保业务全流程风险管理及操作实务
第一部分 融资担保公司担保人代偿能力及代偿意愿调查实务1.担保风险的识别单一法人客户信用风险识别及重要风险点 单一法人客户财务状,非财务状况及担保况分析 集团客户风险特征,风险识别,检测和贷后难点 个人客户信用风险识别和主要风险点 贷款组合风险识别,宏观因素、行业风险和区域风险
担保风险监测概述, 担保风险监测指标与风险预警 担保风险预警程序和预警和处置主要方法 担保风险控制,限额管理,风险定价和授信制度 担保风险五级分类,贷款损失准备金制度
综合法人客户 经营期不到2个会计年度 经营期超过2个会计年度 经营期超过2个会计年度的专业贸易客户 事业法人客户 金融机构客户 项目大人客户
基本条件 公式详解
授信(担保)基本条件 (1)增量授信 (2)存量续授信 (3)余额授信 不得办理授信(担保)的6类情形 统一授信(担保)管理原则 (1)单一小微企业客户核定的授信额度原则 (2)同时办理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和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用于同一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授信原则 授信(担保)额度理论值测算方法 (1)担保法 (2)资本法 (3)公式法 (4)现金流法 (5)收入法 (6)订单法 (7)应收账款法 (8)政府增信法 (9)政府采购法 (10)纳税法 (11)电费法 (12)科创企业法 (13)代发工资法 (14)组合授信法 讨论:
农户贷款特色经营主体认定标准 ◆专业大户认定标准 ◆家庭农场认定标准 ◆返乡下乡人员认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公式法以及测算时要剔除资产类型 ◆担保法下授信(担保)额度扩充、缩减的原则 ◆授信额度最后校验原则 农民专业合作社 ◆担保法适用对象及测算方法 ◆政府增信法适用对象及测算方法 ◆成本法适用对象及测算方法 ◆订单法适用对象及测算方法 ◆应收账款法适用对象及测算方法 ◆政府采购法适用对象及测算方法 ◆纳税法适用对象及测算方法 ◆组合授信法适用对象及测算方法
合法性原则 有效性原则 审慎性原则 从属性原则
信贷业务担保方式 三种使用方式 (1)单一担保及担保额度 (2)组合担保及共同保证人人数限制 (3)追加担保
境内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融资担保公司除外)8项基本条件 (1)信用等级或评分可低于用信人信用等级或评分的6种情形 (2)融资担保公司担保 A.担保公司分类标准及差异化管理 B.担保公司准入 ·基本准入条件梳理
·准入资料集
C.整体担保额度测算 ·支持类、一般类担保额度上限测算公式
·省级及以上的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公司、农业信贷担保公司担保额度上限计算方法
·暂停类、退出类整体担保额度测算依据
D.保证金管理 ·保证金比例
·保证金来源与管理
E.代偿宽限期 F.小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人和农户信贷业务风险分担特殊规定 自然人为保证人的6项基本条件 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保证担保的准入条件 不得接受保证担保12类情形
法人保证人(含非法人组织,不含融资担保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额度 (1)单笔信贷业务的担保额度 ·可用担保额度公式详解
·农民专业合作社特殊规定
(2)保证人对单个用信人担保额度应同时满足3项条件 ·(保证人负债总额+对单个用信人担保额度)/保证人资产公式详解
(3)采信数据标准 ·会计财报
·集团本部保证担保
融资担保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担保额度 自然人保证人担保额度 (1)可用担保额度计算公式详解 ·工薪供职类自然人
·经营收入为主的个私业主、商户和其他自然人
保证人应提供材料详述 (1)境内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自然人 贷前调查、审查、审批实务及要求 (1)实地调查 视频方式的前提条件 (2)材料审核 (3)生产经营 (4)财务状况 (5)关联关系 (6)与保证担保相关联保证担保期限特殊要求
贷后、担后管理基础要求 担保意愿降低、代偿能力减弱或担保责任减免应对举措详解 保证人催收适用条件 采取诉讼或仲裁等司法救济措施适用条件
押品需满足的6个基本条件 (1)附主要类别押品准入标准 (2)押品为第二顺位受偿人特殊要求 不得接受17项财产及权利详述
委托外部评估的特殊条件 押品价值评估应充分考虑7类因素 可直接确认评估价值的4类押品类型 在建工程价值评估的特殊规定
受理抵(质)押担保信贷业务,应取得7类材料集 (1)共同共有财产抵质押实务 (2)按份共有财产抵质押实务 (3)集体所有财产抵质押实务 (4)以押品租金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处理要求 (5)可供出租押品闲置未出租的处理要求 贷前调查、审查、审批实务及要求 (1)实地调查 ·房地产、机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存货调查特别要求
(2)材料审核 (3)可用担保额度公式详解 (4)押品再次设押应满足4项基本条件 (5)可重复抵押特殊条件 (6)抵(质)押担保信贷业务最后到期日可晚于押品产权到期日的特殊情况 (7)最高额抵质押期限设定原则 ·存货
·房地产
·收费权
·信用卡透支
(8)地上建筑物抵押实务 ·暂未取得有效权证实务
·地上新增建筑物、在建工程的后续建成建筑物处理实务
·光地抵押实务
(9)押品未出租处理实务 (10)超级优先权处理实务 (11)抵(质)押的有价单证和押品权属证书保管实务
触发押品价值重估的7类情形 押品重估的评估要求及流程实务 (1)简化重估实务 ·批量评估 ·个人居住用房 ·机器设备、车辆、船舶 贷后(担后)管理基本要求 ·12项检查内容清单 发布押品风险提示(预警信号)10种情形 9种押品风险防控措施全解析 抵(质)押有价单证或押品权属证书出库条件
部分解押操作四要素 协商处置或强制处置实务 押品保全实务 ·被他人首封 担保变更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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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简介
孙自通老师
中企清大教育集团首席专家顾问,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拥有高级信用管理师资格,专注银行、担保等领域,年授课百余天,累计培训学员数万人,孙老师曾经接受中国银行、工商银行、邮储银行、民生银行、渤海银行、中信银行、长沙银行、达州银行、华融湘江银行、张家口银行、沧州银行、威海银行、德州银行、贵州银行、贵阳银行、湖北银行、台州银行、雅安银行、甘肃银行、日照银行、广州银行、青岛银行、泸州银行、宁夏银行、辽阳银行、贵阳农商行、上饶银行、德州农商行、中原银行、武汉农商行、中山农商行、江门农商行、洛阳农商行、德阳信用联社、湖南省联社、湘潭农商行、濮阳农商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承德审计中心、衢州市办、内蒙古自治区联社、新疆自治区联社等机构以及各省级金融协会的邀请讲授实务培训课程,授课内容深受学员好评,为国内知名信贷、担保、互联网金融等行业权威风险管控专家。
培训费用:①培训费:4580 元/人(含会议费、专家费、场地费)主办方赠送上课时间三天交流午餐,住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交通费用自理。②内训咨询:为方便各地学员就地学习和针对性地选择培训课程,我们可根据需求提供公司内训服务,欢迎来电洽谈合作事宜。详情咨询:扫描二维码添加课程顾问微信刘老师联系方式:133112768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