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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美财务造假惊天大案:3年虚增营收275亿 虚增利润39亿 虚增货币资金886亿 虚增资产36亿 控股股东占用资金116亿

梧桐树下V 2022-08-05


文/梧桐小编


康美药业(600518)财务造假案查清了,造假金额比预想的还要大!2016年-2018年3个年度,虚增营收275亿,虚增利润39亿,虚增货币资金886亿、虚增资产36亿。财务造假金额破A股有史以来的最高纪录!此外,2016 年至 2018 年,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康美药业116亿元。康美药业及22名责任人共被罚款595万元,6名责任人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人终身、3人各10年)。


8月16日下午,证监会新闻发布会宣布对康美药业作出处罚及禁入告知,认定康美药业有预谋、有组织、长期、系统实施财务造假行为,恶意欺骗投资者,影响极为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证监会拟对康美药业及马兴田等22名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并对6名当事人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涉嫌犯罪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月16日晚上,康美药业发布关于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这个告知书向世人公布了康美药业持续3年财务大造假的具体情节。



康美药业是在去年12月28日收到立案调查通知书的,2019 年 8 月 16 日,康美药业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证监会认定的康美药业违法事实如下:


一、《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 


《2016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89.99 亿元,多计利息收入 1.51 亿元,虚增营业利润 6.56 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6.44%。《 2017 年年度报告》 虚增营业收入 100.32 亿元,多计利息收入 2.28 亿元,虚增营业利润 12.51 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5.91%。《2018 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84.84 亿元,多计利息收入 1.31 亿元,虚增营业利润 20.29 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65.52%。《2018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16.13 亿元,虚增营业利润 1.65 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2.11%。


二、《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 


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康美药业通过财务不记账、虚假记账,伪造、变造大额定期存单或银行对账单,配合营业收入造假伪造销售回款等方式,虚增货币资金。通过上述方式,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22,548,513,485.42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1.13%和净资产的76.74%;《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 29,944,309,821.45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3.57%和净资产的93.18%;《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36,188,038,359.50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5.96%和净资产的108.24%。


三、《2018 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 


康美药业在《2018 年年度报告》中将前期未纳入报表的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普宁中药城、普宁中药城中医馆、亳州新世界、甘肃陇西中药城、玉林中药产业园等 6 个工程项目纳入表内,分别调增固定资产 11.89 亿元,调增在建工程 4.01 亿元,调增投资性房地产 20.15 亿元,合计调增资产总额 36.05 亿元。经查,《2018年年度报告》调整纳入表内的 6 个工程项目不满足会计确认和计量条件,虚增固定资产 11.89 亿元,虚增在建工程 4.01 亿元,虚增投资性房地产 20.15 亿元。


四、《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年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康美药业在未经过决策审批或授权程序的情况下,累计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 11,619,130,802.74元用于购买股票、替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融资本息、垫付解质押款或支付收购溢价款等用途。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康美药业应当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康美药业未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和《2018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前述情况,存在重大遗漏。 


证监会认为,康美药业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营业利润,虚增货币资金、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所披露的《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康美药业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所披露的《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和《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第六十五条、六十六条有关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康美药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 



此外,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在康美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居于核心地位,直接组织、策划、领导并实施了涉案违法行为,是最主要的决策者、实施者,其行为直接导致康美药业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情节特别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下同)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对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庄义清、温少生、马焕洲,涉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与其职责、具体实施行为直接相关,其行为与康美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具有紧密联系,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对庄义清、温少生、马焕洲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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