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消协首场公益诉讼PK南京水务集团
0.5%的违约金意味着什么?
通俗地说
200天后
违约金将超过本金!
10月17日,《江苏法制报》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江苏首起消费者公益诉讼已被南京市中级法院正式受理。
这场诉讼的原告是江苏省消费者协会,原告代理人为姚彬、陈佳两位律师。
被告为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户表用户)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条款无效。
江苏省消协在诉状中表示——
2015年他们对全省范围内各市城市供水企业提供的供水格式合同进行监督审查时发现,南京市民新房首次开通自来水时都会签订一份《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户表用户)。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约定:“用水人逾期不缴纳水费,供水人应该书面催告,用水人收到催告后,除应补足应缴纳的水费外,还应当支付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水费数额的0.5%违约金。”他们认为,这一条款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
此前,省消协就此问题曾多次约谈南京水务集团,但其一直对省消协提出的整改意见存在异议。
江苏省消费维权公益律师团团长、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姚彬主任分析认为——
法条链接:按照《建设部关于对自来水水费滞纳金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城市供水企业在具体执行中,可按《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与用户协商,在供水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然而,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在没有与消费者协商的情况下,自行将该格式条款约定逾期缴纳水费的情况按每日应缴水费数额的0.5%支付,该比例明显过高,远远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利息的标准,违反了《建设部关于对自来水水费滞纳金有关问题的复函》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不合理地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七条 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载《江苏法制报》2016年10月18日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