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前飞文章|高水平小康需要高水平司法
高水平小康需要高水平司法
许前飞
在刚刚闭幕的江苏省第十三次党代会上,李强同志作了题为《聚力创新,聚焦富民,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报告。这是江苏在“两个率先”基础上对未来五年发展新的定位。报告紧紧扣住创新和富民这样两个推动江苏发展的重要支点,赋予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的江苏内涵。在今天这样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已经不再是一个时间和速度概念,也不再仅仅是量的增加。到2020年,我国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作为东部发达省份的江苏,发展水平要更高,群众的获得感要更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一目标定位对江苏的司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高水平司法本身就是高水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
党的十八大明确将“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这表明,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司法已然成为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司法的功能已经不仅仅止于保驾护航,司法水平成为衡量小康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需要与之相适应的高水平司法。所谓高水平司法,其核心要义应当是司法更加公正高效,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程度更高。因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程度反映了一个社会的总体发展水平和文明程度。习近平总书记在谈到司法改革时曾强调,司法体制改革成效如何,说一千道一万,要由人民来评判,归根到底要看司法公信力是否得到提高。党的十八大以来,江苏的司法环境以及司法自身的能力和水平有了明显的提升和改善。江苏法院不仅受理案件数量连续三年居全国第一,而且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水平在全国也处于领先的地位。近三年来,无论是全国法院每年评选的刑事、民商事、知识产权和环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还是最高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江苏始终是入选数量最多的省份之一。在司法改革进程中,江苏虽不是第一批试点省份,但江苏法院的司法责任制改革和其他一些配套改革的起点较高,一直走在全国前列,江苏也是最早完成法官员额制改革试点任务的省份之一。然而,面对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要求,江苏法院工作仍存在一些差距和短板,少数案件司法不公、效率低下以及公信力不高的问题依然存在。我们要在总结发扬经验的基础上,重点找出差距和短板,扬长补短、创新作为,推动全省法院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努力使江苏的司法水平与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要求相适应。
高水平小康需要高水平司法的保障。
李强同志的报告强调,实现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两个着力点就是聚力创新、聚焦富民。无论是创新还是富民,都离不开高水平的司法保障。传统意义上的司法,重心在定分止争。适应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任务新要求,我们必须树立新的司法理念,进一步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新成为驱动发展的第一动力。因此,保护创新成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司法的一项主要任务。保护创新最重要的就是要营造一个有利于创新的环境。这就要求司法更加注重规则引领,更加注重权利保护,更加注重利益衡平。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富民也具有了新的内涵。富民不再仅仅是增加收入,而是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因此,司法应当更加注重保障人民群众各方面的权益,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人民希望安居、乐业、增收,追求公平、正义、安全,期待天更蓝、地更绿、水更清。这些既是民生,也是民意。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应当着力于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增进人民群众的福祉。
高水平司法是高水平法治的重要内涵。
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江苏必须形成自己的竞争优势。江苏在过去一些年长期高速发展的过程中,已经形成了自己独具特色的竞争优势。在以经济发展新常态为特征的新一轮发展过程中,如何保持和提升江苏的区域竞争优势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李强同志的报告指出:“让法治成为江苏发展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 这无疑是一个关系到江苏长期全面发展的全新命题。所谓核心竞争力是指具有长期竞争优势的能力,而要实现江苏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必须始终保持和不断提升这种能力。影响江苏竞争优势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包括经济的、社会的、文化的、技术的、人才的等等,而所有这些因素最终都体现为法治。因为上述所有能够形成竞争优势的因素大都以一定的规则形态体现,并通过规则实施促使这些要素释放出最大的活力。因此,这些规则首先必须是人们可预期的,同时,为了保证这些规则得以有效实施,必须排除任何权力的恣意和其他因素的干扰。这正是法治所追求的目标。江苏未来的发展,不仅需要法治的保障,更需要法治的引领。让法治成为江苏发展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不仅需要制定规则,完善地方立法,也需要赋予这些规则以生命力的司法。从这个意义上说,高水平的司法是高水平法治的重要内涵,对于保持和提升江苏的竞争优势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应当切实发挥司法的保障和引领作用,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在保持和提升江苏竞争优势方面有所作为,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作者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原载《新华日报》2016.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