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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妈“躺枪”|为什么不是“犯罪情节轻微“?阿尔法请你告诉我!

2017-01-03 晚茶 朝酒晚茶


2016年年底,一则新闻引发各界热议。
天津大妈赵春华,为谋生计,摆个打气球的射击摊,结果,糊口不成,却惹得“三年六个月”的牢狱之灾。2016年12月27日,天津市河北区法院一审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赵春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关于赵大妈“躺枪”的事情,网上评论很多,小编不是法律专家,对法律事务不敢妄加评论。只想收集罗列一下相关法律条文,或许,可以帮大家理出些头绪。
小编分析,关于赵大妈触犯的法律条文应该是这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 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此,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吴世柱律师曾撰文,从立法的角度反思此案认为——
赵案之所以被判有罪,就是因为枪支认定标准从2001年的能打穿松木板的认定标准,经过2007年和2010年之后的修正,改为用“专家”的术语表述的,符合“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的标准所致。
对此,笔者想起次前几天北京检方办理的一起警察玩忽职守案,尽管执法对象死亡,但检察机关审查认为——

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符合玩忽职守罪构成条件。

鉴于邢某某等五人系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开展执法活动,对某某执行公务具有事实依据与合法前提且某某有妨碍执法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能够认罪悔罪,综合全案事实和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邢某某等五名涉案警务人员不起诉。

 这里提到了两个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此外,小编还想到两个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关于司法机关依法定罪量刑的事,【朝酒晚茶】小编不便多评论。

只想请教各位法律界人士,什么叫作“情节轻微”?

赵大妈和邢某某等五人,哪个情节更轻微?

或许机器人法官“阿尔法”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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