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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实习去法院,新尝试期待新立法

2017-04-20 徐文杰 朝酒晚茶

修改申请律师执业条件能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

按照孟建柱书记“探索建立法学专业学生、实习律师到法院、检察院实习,担任司法辅助人员制度”的讲话精神,苏州法院就“实习律师到法院实习制度”进行了实践探索,赋予打造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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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一创新举措也引来了一些质疑,主要是:

一、实习律师是否需要执行回避制度?

实习律师回到律所从事律师工作,是否应按《律师法》规定在两年内不得在原实习法院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虽然实习律师不是法院工作人员,期满后也不属“从法院离任”,但如无需回避也确实不太符合回避制度的立法本意。而如须回避无疑会影响实习律师到法院实习的积极性。

二、实习律师是否能够保守审判秘密?

实习律师已是律所人员,已具有了较亲密的律所同事。他们在法院实习期间,能够获悉律所同事代理的案件的讨论观点、内部请示答复意见,是否能够保证不在定案宣判前泄露审判秘密?

三、实习律师是否会影响司法廉洁?

实习律师与法官朝夕相处共同工作,建立了一定程度的友谊。实习期间是否会利用这一“人脉”关系充当律所同事与法官不正当交往的联络人?实习结束后是否会充当当事人与法官间的诉讼掮客?虽然这并非必然结果,但依然难以排除可能。

四、实习律师在法院实习期间能否计入实习时间?

《律师法》规定申请律师执业的条件之一为: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显然并没有把法院实习期间规定在内,但如果不计入期间就延长了律师实习时间。

这些质疑并非空穴来风,源于实习律师既是律所的准律师,又成为法院的实习生,从而介乎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尴尬身份。

如果将《律师法》中“申请律师执业”条件中 “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改为“在法院或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这些质疑就可全部避免。

一是避免了实习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身份牵连。

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可以自由选择到法院或律师事务所实习,直接到法院实习的实习律师与律所没有任何关系,和法学院学生是一样的实习生身份,无需执行回避制度,没有泄露审判秘密的利益需求,更不易成为诉讼掮客。

二是扩大了到法院实习的实习律师来源。

目前到法院实习须先到律所实习,再按自由报名、律所同意、律协审定等程序转到法院,候选人员就少了。如果申请律师执业条件可自由选择,必然有更多的人愿意到法院实习。

三是法院实习期可延长到一年。

目前实践中约定实习律师在法院实习半年,加上半年律所实习时间凑足一年,但与“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的规定仍有冲突。修改后不存在该问题,而且法院实习期可延长到一年,既支援了法院工作,又能充分了解法院,增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互相尊重、互相理解,互相支持,正当交往,甚至会在感受到法官职业的崇高后直接报考法官,形成职业互动交流的新型关系。


(作者单位:苏州市虎丘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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