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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见过吗?177个案件一起开庭!江苏高院探索相似系列案件集中审理分类处理

2017-05-11 晚茶 朝酒晚茶

类似系列案件怎么审理呢?

一般有这么两种模式:

一、逐案分别审理的模式。

评价:可以保证案件得到公平审理,但审判效率不高,审判力量难以保障;

二、选取一个典型案件进行示范开庭,其余案件书面审理的模式。

评价:效率较高,但在众多当事人没有经过庭审直接表达诉求、充分发表意见的情况下,对系列案件进行同质化处理,有时难以发现案件的差异。

有没有更好的第三种办法呢?

答案是肯定的。

5月10日,【朝酒晚茶】应邀旁听了江苏高院在徐州公开开庭并合并审理的177件同类型系列案件,这在创新类似系列案件审理方式上探出了一条新路。

(江苏高院由刘亚平、陈 迎等五名法官组成合议庭。)

基本案情

这是上诉人邳州市运河镇八杨村117户村民分别与被上诉人邳州市人民政府、江苏邳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邳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征地拆迁及行政赔偿的上诉案件。江苏高院组成了由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亚平任担任审判长五人大合议庭。

(这仅仅是一部分诉讼材料。)

徐州市中级法院一审查明认定——

2012年8月3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苏政地[2012]431号《关于邳州市2012年度第9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将开发区八杨社区等36.0454公顷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其中八杨社区集体建设用地13.0248公顷),后邳州市政府及土地部门根据该批复,分别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办理征地补偿登记;2013年8月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苏政地[2013]366号《关于邳州市2013年度第5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将开发区八杨社区等40.9237公顷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其中八杨社区集体建设用地22.6645公顷),后邳州市政府及土地部门根据该批复,分别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上诉人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经抽签选定的评估机构对上诉人房屋及其附属物分别出具房屋征收估价分户初步报告及附属物评估分户报告并对上诉人的合法面积、室内附属物进行适当增补后,上诉人与邳州开发区管委会就其房屋面积、房屋价值、附属物价值、补偿方式等达成一致,签订了《邳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该协议约定,上诉人应在协议签订7日内腾空房屋交给邳州开发区管委会拆除。上诉人选取安置房号,将其房屋腾空后,邳州开发区管委会将房屋拆除。大部分上诉人办理了安置房上房手续。后上诉人因认为房屋补偿价格过低,向法院提交诉状。

一审法院认为——

涉案房屋是协议签订后上诉人将房屋腾空后由邳州开发区管委会拆除,并非以行政强制的方式予以拆除,故上诉人主张违法强拆其房屋缺乏事实根据。上诉人赔偿请求的成立应以被告的行政行为违法为前提,由于不存在违法强拆的事实,故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其财产损失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

(这审判台下坐得满满当当的不是旁听人,而是案件当事人,这阵势,小编还是第一次见。)

(北京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177位上诉人出庭。)

上诉人上诉称——

其居住在邳州市运河镇八杨村,享有该村集体所有权的土地,有宅基地证书及房屋、合法财产等。被上诉人突然强拆其房屋,强行侵占其宅基地和耕地等合法财产,并强行与其签订了《邳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一、征地批复超越权限。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35公顷以上的耕地应当由国务院批准。本案征收土地超过35公顷,江苏省政府无权审批。

二、房屋征收行为不合法。没有证据证明征收上诉人房屋系为了公共利益;八杨村的集体土地至今未变为国有土地,被上诉人也未提供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许可证、房屋拆迁许可证等材料。

三、房屋补偿不合理。房屋评估机构选择涉嫌造假,一些参与选择房屋评估机构的村民代表不具有代表性,签名并非本人所签;评估标准明显低于同区位房屋的市场价格。

四、上诉人因受欺骗而签署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且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应属无效。

五、强拆行为违法。被上诉人均不具备拆除合法房屋的资格,拆除上诉人房屋行为违法。

六、一审审判程序违法。一审裁定未对赔偿问题作出裁判、未支持上诉人对参与选择评估机构的村民代表签名进行鉴定的申请、未依照上诉人的申请对房屋价值重新评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判决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并判决被上诉人赔偿财产损失。

(江苏景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被上诉人出庭。)

三被上诉人答辩称——

一、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审批。本案所征收的集体土地并非基本农田也非耕地,而是集体建设用地,超过七十公顷,属于省级政府征收权限范围。

二、房屋征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该征地拆迁行为符合公益征收条件。八杨小区近临化工集聚区,存在安全隐患,为改善该区域村民的居住环境,邳州市政府决定整村实施搬迁。由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废止,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依照该条例的规定提供规划许可、建设许可、拆迁许可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缺乏法律依据。

三、案涉征地拆迁充分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在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时,由被征收房屋的村民抽签选定评估机,并依照被征收农民的反馈意见,对其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室内附属物进行适当增补。所安置的小区比征收区域更接近城市中心区域。住房性质由集体转为城市建设用地。安置房屋的价格确定为2600元/平方米,目前已经大幅升值到4700元/平方米。政府投入了大量资金完善了小区周边的道路,建设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对安置小区实施物业费减免。

四、案涉征地拆迁涉及719户,全部村民均签署了邳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不存在着欺骗或者强迫上诉人签署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形。

五、不存在强制拆除上诉人房屋的情形。按照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署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被征收方应当在签订协议后的七日内腾空房屋交付拆除。在上诉人交付房屋后,被上诉人组织人员对房屋进行了拆除。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集中化审理、区别化处理

177个案件涉及政府决策和众多老百姓利益等热点,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等难点问题。如何审理,才能兼顾当事人的权益和诉讼资源的集约?作为该案的审判长,刘亚平有着更多的考量。他和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法官组成五人合议庭分工协作,集思广益、集体研究,先后多次赴徐州、邳州,实地探察被征收土地状况和安置房小区现状,详细了解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等情况。在充分了解掌握案件基本情况后,合议庭反复研究,逐渐形成了以庭审为中心,集中化审理、区别化处理的案件办理思路。

【朝酒晚茶】理解,所谓集中化审理,就是这些案件一起开庭,就相同的问题一起举证、质证。区别化处理,就是个案中有特殊的地方和细节,分别进行核查和处理。

当日庭审,围绕——

案涉土地征收行为是否得到了合法审批;

征地(房屋)拆迁程序是否合法;

征收补偿是否合理;

是否存在强制拆迁行为

等四个案件争议焦点,合议庭对包括征地批文、方案公告、补偿标准等涉及征地合法性的共性问题进行集中审理;对被征收房屋面积、补偿方案、协议签订、安置房屋交付、补偿款发放、基本生活保障等个案情况区分不同类型分别进行了审理。

【朝酒晚茶】注意到,177件案件上诉方仅委托一名律师代表出庭,另有5名上诉人代表坐在台上,其余一百多位上诉人则坐在台下的当事人区全程参与了当天的庭审。为充分听取上诉人的诉求和意见,充分保障每一个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庭审开始前,合议庭特别强调,台下的上诉人若对庭审有异议举手示意经同意后允许上台陈述自己的意见。

通过庭前会议和当日庭审,合议庭对全部案件逐案核实相关证据、固定无争议事实。利用信息化审判手段,对案件关键证据材料进行信息化处理,转录为电子图文并在举证质证环节当庭在大屏幕上同步展示,保障参加庭审的一百余名上诉人均能清晰、完整地看到证据,大幅提高庭审效率;对辩论环节诉辩意见涉及到的所有法律法规条文,当庭在大屏幕上同步显示,并进行解读,以案说法,宣传法律知识,帮助各方当事人正确理解法律规定,依法维护正当权益。

当天下午1点30分至3点50分,庭审先由审判长主持围绕177个案件的共性问题进行了核查。

此后,法庭又选取了王玉光、李占友等五位当事人,由几位合议庭成员先后结合个案差异进行了调查质证。

在全面查清案件总体事实和个案具体情况基础上,合议庭当庭认定了案件相关事实,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作出了基本评判。

同时,合议庭当庭表示,考虑到土地征收涉及农民重大切身利益,对上诉人基本居住权益是否受损予以了关注。将对经核实确实存在上诉人基本居住权益未得到保障的案件进行区别化处理,协调各方当事人实质性解决矛盾纠纷。

当天庭审的最后,审判长刘亚平再次提醒在场的100多位当事人,有新的补充意见和材料,可以通过法庭确定的徐州法院和邳州法院的联系人继续递交。

律师代表评点

大数据显示,系列批量案件数量约占江苏法院案件受理量的20%。这类案件往往涉及人数众多、影响较大、矛盾纠纷突出。

(江苏律师代表薛济民、李 晨,江苏律师协会秘书长彭兵和参加旁听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一同出席庭后的座谈会。与会者畅所欲言,对这一创新实践给予充分肯定的同时,提出了许多有专业价值的建议和意见。座谈一直持续到晚上七点半钟。)

江苏省律协会会长薛济民律师在全程旁听庭审后表示,对同类型系列案件进行集中开庭合并审理、区别化处理,是人民法院解决案多人少的积极探索,是审判资源集约化的有益实践,是执法为民的集中体现,是阳光司法的充分展示,是以案说法的生动教材。这种创新可以保障全部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知情权,帮助审判人员通过庭审查清事实发现问题,确保全部案件都能得到公正审理和裁判。薛济民建议人民法院充分考虑土地征收涉及群众基本生存,审慎处理,同时,要更好地发挥律师在推动依法行政和社会矛盾多元解决中的作用。

薛济民还就职业共同体建设与江苏高院领导交换了意见,他提出,要畅通前门、堵塞后门,构建既“清”又“亲”关系,并从专业化建设的角度对庭审中江苏律师的表现进行了点评。

徐州市人大代表、江苏敏言律师事务所主任梁 敏律师评价这次庭审亮点纷呈:法律的客观公正与法官的人文关怀实现了有效地融合;合议庭成员相互协作分工,形成了良好的互动;先审共性问题,再查个性细节,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的平衡。

(摄影:李荣信 晚 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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