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律协:支持杭州律协对吴律师在网络发表不当言论案处理
来源: 律之堂
在8月24日举行的全国律协2017年度第二次新闻发布会上,全国律协新闻发言人蒋 敏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全国律协支持杭州市律师协会对吴某某律师做出的行业处分决定。
有记者问:近日,杭州市律师协会对吴某某律师在网络上发表不当言论、损害律师形象的行为做出处分决定,请问您对此如何评价?您认为律师在言论方面的边界在哪里?
蒋 敏表示,全国律协已经通过相关渠道了解到此事。(相关链接:杭州律协公布“不当言论”案结果:中止会员权利九个月)全国律协支持杭州律协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对违规律师会员做出相应的处分,同时,全国律协也将敦促地方律师协会充分保障违规律师会员应有的合法权益。
蒋 敏指出,律师制度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律师行业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由于律师执业活动的特殊性,律师行业的自律标准和要求应当高于社会普通水平。不论是在执业活动中,还是在社会生活中,律师都应当对自己的言行提出更高的要求,都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全国律协制订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对司法机关和司法活动采取谨慎评论的态度;对相关机构有意见时,也应通过正常渠道提出,而不应采取非理性的方式表达诉求,时刻向社会展示律师工作的客观、严谨、理性的行业风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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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 敏还表示,纵观世界各国,律师职业伦理普遍标准高、执业纪律严,律师执业行为是否规范不仅影响律师职业的整体形象,而且影响公众对法治的信仰。对于律师会员的违规行为,作为行业自律组织的律师协会有权根据相关行业规则对其进行行业惩戒。
蒋 敏表示,全国律协以及地方律协将依托“两个中心”,坚持“举旗”与“亮剑”并重,在旗帜鲜明地维护律师合法执业权益的同时,也坚定不移地加强律师惩戒工作。
近日,杭州市律师协会对外发布了编号为“杭律处字(2017)第8号”的《杭州市律师协会处分决定书》,对该会会员吴有水律师做出“中止会员权利九个月”的处分。
该会于8月17日做出的这份决定书称: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按照《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三十四条第(三)、(四)、(六)项、第九十一条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印发对山东省律师协会有关请示的<复函>的通知》(律发通(2017)43号)的规定,经过杭州律协纪律与惩戒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讨论并表决,决定对吴某某律师发表不当言论、损害律师形象的行为作出如下处分:
1.中止吴某某律师会员权利九个月,自本处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2.责令吴某某律师自本处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删除并改正其在微博、博客及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中的不当言论。
按照律师行业相关规则,吴某某律师如不服杭州律协纪律与惩戒委员会作出的上述处分决定,可以向浙江省律师协会书面申请复查。
(注:转载时,对当事人姓名作了模糊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