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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应当是部权利法|万力在第二届苏浙沪律师行业合作发展论坛上畅谈律师制度改革

2017-10-23 万力 朝酒晚茶

10月21日,江苏省律师协会、浙江省律师协会、上海市律师协会联合主办的的第二届苏浙沪律师行业合作发展论坛在上海举办。

江苏省司法厅副厅长、省律协党委书记万 力围绕“律师制度改革”,结合江苏深化律师制度改革设想与做法提出——改革要尊重律师的主体地位,要坚持问题导向权利导向,要落地落细落实。今天【朝酒晚茶】独家摘录如下,供学习参考。

江苏省司法厅副厅长、省律协党委书记 万 力

今天,我就本次论坛的主题之一律师制度改革,简要地汇报江苏律师推进制度改革的思路和情况。

 8月15日,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了《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这个实施意见全面贯彻中央精神,遵循律师工作规律,较好地体现了江苏特色。我们把它与中央意见相比较,归纳出有十个方面的创新,这里不一一细说。

【相关链接】权威详解 | 江苏《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10月14日至15日,江苏省司法厅和省律协召开由省市县三级司法行政管理于部和协会管理干部约200余人参加的培训班,对贯彻《实施意见》进行精研细读全面部署。这标志着江苏律师制度改革全面启动。

中央关于深化律师制度的改革意见,对律师制度进行了全面的顶层规划,无疑会对整个律师行业产生长远深刻的影响。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省级律师协会是一个地区律师制度改革落实方案的初始设计者,推进的组织者,也是实施的实践者。上承中央精神,下负落地之职。

如何贯彻好中央改革精神和要求,又能遵循律师工作规律,充分体现江苏特色,这是我们一直力求把握的重点问题。在遵守中央提出应当坚持的改革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执业为民、坚持依法执业)的同时,我们主要从三个方面注重把握:

改革要尊重律师的主体地位

律师制度改革涉及到方方面面,但34万名律师才是改革的主体。我们制定的改革目标和任务应当体现律师工作的规律,反映律师的意愿,激发律师参与改革的积极性。

因此,《实施意见》起草之初,我们呈报厅党委同意,吸收了十余名资深的专职律师参与起草小组,这些同志与我们一起反复研读中央改革意见,结合江苏实际和执业实践的具体情况,一起掌握中央改革的精神要义。一起分析律师工作面临的形势,一起谋划改革的目标任务、  一起细化可操作的改革措施。

《实施意见》草稿形成后,我们又在律协常务理事会上组织讨论,广泛征求吸收大家意见。

由于有了比较好的工作基础,大家普遍反映我省的《实施意见》接地气,可操作。

改革要坚持问题导向权利导向

中国律师制度经历30多年发展,成就斐然,但存在问题也不少,说到底,与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不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与司法改革追求的公平正义目标不相适应,与人民群众所期盼不相适应。

大的方向上,中央文件说得很清楚,就是“四个是”:律师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法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律师队伍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

但在律师执业的具体实践中,问题的主要症结是律师执业权利得不到全面有效的保障,律师作用不能得到切实充分的发挥。这也是中央在推进律师制度改革中把“完善律师执业保障机制”列为首要任务的根本原因。

江苏的《实施意见》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上下了大功夫,对实践中律师反映迫切的有关执业权利问题进行了系统的归纳和梳理。对律师在会见、阅卷、辩护、代理、调查取证等方面的权利保障进行了系统的制度性安排,并对制度的落地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比如,结合律师执业过程中调查取证工作的需要,逐一列举了21个应当配合律师调查取证的部门、机构,要求相关部门、机构联合出台具体措施,更好地落实和保障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当然,要把这些政策性意见转化为制度性安排,仍有艰苦的工作要去做。参加今天论坛的有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的管理干部,也有行业大咖,也许我们有机会参与律师法修改的起草论证工作,我建议大家要共同呼吁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作为律师法修改的基本原则、基本导向、重中之重。律师法应当是部权利法。

改革要落地落细落实

中央改革意见在宏观顶层对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做出了政策性安排,很多的举措需要我们这些承上启下者加以细化,确保落地。

因此,在推进律师制度改革中我们高度重视各项措施的细化和可操作性安排。除了应有中央层面制定或出台的文件外,凡可细化的内容我们都尽可能细化,具有操作性,以方便基层落实。

比如中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意见,很多内容是原则性要求,我们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经省两办同意下发了一个通知,就各地各部门如何申办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作了详尽的安排。

又如,中央文件规定“律师协会承担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业务交流指导、律师权益维护、行业自律等工作”,但协会如何具体去承担这些职责,我们在省两办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律师协会承担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业务交流指导、律师权益维护、行业自律等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惩戒。公职公司律师应当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按规定交纳协会会费,会费由所在单位承担,会费交纳标准由省律师协会另行规定。”

10月14日,省律协常务理事会通过了公职公司律师会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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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对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进行了全面部署,指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我想深化律师制度改革也是应有之义。我们共同期盼律师执业权利得到更好的保障、律师执业行为更加规范,律师作用有更好的发挥,坚信律师制度改革会结出更多的硕果。

(根据录音整理,标题为编辑后加,未经本人审定)


图片提供:蔡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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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指导单位:江苏省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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