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国家判例库”|江苏律师建议被中央统战部采纳
日前,中国致公党江苏省委法治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江苏苏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庆祥提出的《关于建立“国家判例库”的建议》被中央统战部、致公党中央采纳。
全国各级法院同一类型案件,在不同的法院,甚至同一法院的不同合议庭,都会有不同的结果。律师遇到同类案件,向法官提供相关判例,法官会以我国没有判例法为由不予接受,这种 “同案不同判”造成的危害显而易见。2017年3月份,由张庆祥执笔起草了《关于建立“国家判例库”的建议》,提交给了中国致公党江苏省委,建议建立一个“国家判例库”,选取具有典范性的裁判文书按照案由进行分类,建立数据库。
2016年3月14日,本所接受一房屋买卖协议纠纷当事人石某委托,进行相关诉讼活动。接收相关材料后,我们立即展开了工作,进行了相关研究,明确了案件的争议焦点为: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转让合同是否无效。随着进一步的研究,发现此类案件在全国范围内的裁判结果大相径庭,为此,这个案例启发了我,“同案不同判”现象,存在的情况非常严重。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现有的司法制度难以适应社会现状,司法制度还不健全,面对社会诸多新问题,我国在数十年中不断地进行司法改革,希望完善现有的法律体制。在司法领域,法院判决结果越来越难以预测,因为纯靠法律推理得不出这样的结果,而且同一类型案件可能在不同的法院、甚至同一法院的不同合议庭,都会有不同的结果。有一段时间甚至我们办理和接触案件中,遇到同类案件,向法官提供相关判例,经常遇到法官以我国没有判例法为由,直接不予接受。
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原因极其复杂,我们经过梳理,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法官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存在个体差异;
(二)在对同类案件的事实认定上存在差别;
(三)对自由裁量权的把握尺度不一;
(四)舆论导向的原因;
(五)地方保护主义思想干扰的原因。
“同案不同判”造成的危害,非常严重。
首先,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损害法院和法官形象,给审判工作带来巨大压力。由于同样的案件经不同的法院或法官审理产生不同的结果,基于公众对法院的信任,他们习惯性地以对错来衡量不同的裁判结果,很显然,同案不同判现象严重的影响了法院和法官的形象。在其主张未得到其预期的满足时,当事人就倾向性地认为裁判不公,进而延伸性地推断存在徇私枉法的行为,因而不断上访、闹访、投诉、缠诉,不仅影响到了司法形象,也给审判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最后,削弱司法的公信力。同案不同判常常使公众感觉无所适从,也使得他们对法律的公平性、统一性产生疑问,严重危及公众的法律信仰。一旦公众丧失了对法律的自觉认同与尊重,丧失了对司法机关的信任与期望,导致公众对国家通过司法维系和强化法律适用机制统一性的政治能力产生怀疑,这对司法公信力而言无疑是一次巨大的损害。
对于建立判例数据库的好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判例数据库的建立,有利于弥补我国法治的现有问题,可以弥补立法的空白和模糊,可以加强判决的适时性,能给制定法制度的立法工作有效的帮助,判例的公开有效地增强执法透明度。
2、判例数据库的建立,有利于法治社会的发展,可以弥补制定法制度的不足,并且可以节约司法成本,提高群众维权意识,能促进司法独立,司法公平,维护司法权威。
3、伴随着国际上制定法制度和判例制度日益融合,英美国家的法律制度中逐渐产生了制定法制度的法律法规,法德国家的法律制度也有判例形式存在。因此,我国建立“判例法数据库”来完善辅助制定法制度很有必要。
总而言之,司法公正关乎社会的稳定,关乎经济的发展,在当今时代的国家司法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判例数据库的建立对制定法制度的缺陷有着明显的弥补作用,而且现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所面临着种种问题急需解决,所以判例数据库的建立迫在眉睫。
我们建议建立一个国家判例库,选取具有典范性的裁判文书按照案由进行分类,成立数据库。由最高法院研究室牵头,各省高院、市中院、基层法院研究室具体负责本级法院的具有典范性参照性的判例收集,由最高院研究汇总、筛选,建立国家判例数据库,在原先国家裁判文书网的基础上引入二级导航或者另行开辟新的国家判例数据库网站,使同类案件可以比照参照,有效减少“同案不同判”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