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离婚案件2017大数据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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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世上最幸福的婚姻,即夫妻关系间最好的状态,莫过于“是窝在爱人的怀里孤独”。当然这是属于理想状态的婚姻, 当爱情从风花雪月归于柴米油盐,或爱情结晶的到来,夫妻双方又该如何面对转型?一段关系的发展,从来都不是一个人在使劲。看不见彼此,不懂彼此的两个人,很容易成为最熟悉的陌生人。这也是当今离婚率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吧。
2018年已然来临,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0日全年江苏省各法院共审结离婚纠纷判决案件共计2335件。药芳律师团队通过对威科先行等相关网站公布的2335件离婚纠纷判决案件进行归纳梳理,并对整理的数据进行科学分析,特作如下之分析报告。
制作说明:
1、此次报告作出之基础,是威科先行互联网站之公布判决,根据2016年10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第四款:“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由于婚姻案件的特殊性及隐私性,未在互联网上公布之判决不在本次分析报告之内。
2、本次互联网公布的离婚纠纷判决案件统计,2017全年江苏省各法院共审结离婚纠纷判决案件共计2335件,其中一审判决2198件,二审判决135件,其他2件。本次分析报告主要针对一审判决文书,二审判决文书将在本次报告最后单独列出。
3、关键词:离婚纠纷 判决 江苏省
根据2017年互联网上公布的离婚纠纷判决案件统计,全年江苏省各法院共审结离婚纠纷判决案件共计2335件,其中镇江446件、南通335件、常州228件、扬州210件、无锡277件、南京172件、泰州201件、盐城145件、徐州97件、宿迁93件、连云港85件、苏州25件、淮安21件。
排在前三位的分别是:镇江、南通、无锡。
律师观点:
《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即离婚的方式分为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和法院诉讼离婚两种,由于本次报告仅仅是讨论诉讼方式离婚,故上述案件的分布不能完全反映出一个城市离婚率的高低。
通过对上述判决进行统计,感情不合是离婚最主要的原因,分居位居第二,家暴位列第三,这里的感情不合,我们称之为“性格不合”。
经过统计,涉及性格不合的离婚案件有1269件。为什么婚前甜蜜的两口子婚后却发现双方“三观不合”,仅仅是因为婚前了解不多?公布的一审离婚判决中,除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的外,我们发现,大多数的离婚原因是那些听起来有点匪夷所思的小事——“感情不和”,而归其根本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如果一个家庭经济不稳定,双方冲突就在所难免,为琐事争吵便成为家常便饭。久而久之,频频出现的冲突成为压倒婚姻家庭的稻草。
“分居”不是解决问题的方法
通过统计我们发现,涉及分居的离婚案件有471件。分居的原因有很多,有下落不明导致分居的;有家暴导致夫妻长期分居的;也有因感情不合导致长期分居的……夫妻之间最重要的就是沟通,双方一旦分居,沟通必然受阻,久而久之,婚姻势必走向尽头。
“家暴”——不能承受之重
2017年江苏省共审结的一审涉及家暴婚姻案件共计202件,是婚姻关系三大杀手之一。自2016年3月8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至今已一年半有余。虽然我们一直在宣传“反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也正积极的发生作用。但家暴案件仍屡禁不止。家暴只有零次和无数次,忍让不会换来对方的同情,只会变本加厉。对家暴,广大妇女同胞一定要敢于"say no"。
根据互联网统计的一审离婚纠纷判决数据分析,除涉及个人隐私及当事人信息缺失的以外,2017年江苏省法院共审结的离婚纠纷案件中,“80后”离婚案件有814件,仍稳居第一宝座,占比43%;其次是“70后”离婚案件有509件,占比27%;紧跟其次的是“60后”有256件,占比14%;排在第四位的是“90后”有230件,占比12%。
“80后”从时间上讲,应该是从1980年1月1日至1989年12月31日出生的人。现在很多80后成已为社会的中坚力量,80后面对更对的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经济压力也随之增加,如果夫妻双方不能适应这一身份的改变及正确理性面对,导致夫妻之间相互不理解进而关系疏远、分道扬镳。
“70后”步入“不惑之年”,正面对“上有老、下有小”的状态,经济压力和家庭责任是“70后”面对的主要问题,如果问题得不到解决,有的会寻求离家出走、有的会选择家庭暴力,更有甚者会寻找“第三者”以寻求心理慰籍。
“60后”排在第三位,确实有点意外,原以为会是“90后”排第三位。通过统计,我们发现“60后”的离婚纠纷案件中主要涉及“性格不合”、“家暴”,老一辈的思想认为离婚对孩子不好,所以一直隐忍,直至孩子成家立业,才决定摆脱这段不幸福的婚姻。
“90后”也开始步入婚姻的殿堂,对于“90后”的人来说,虽然生理年龄已经具备婚姻法的规定,但心理年龄距离婚姻本质的实质要求还差很多。相互之间缺乏沟通理解,彼此任性而为,将婚姻比作“过家家”,稍有不如意,轻则分居;重则离婚。
律师观点:
其实,不管哪个年龄段的婚姻,一定要重视关系中的相互理解,彼此感受的被看见,若能做到,这段关系就通了,夫妻关系才有意义。
正如江苏丰县一位法官在判决书中写道:双方在缔结婚姻前,“若没有各自性格的差异,怎能擦出如此美妙的火花,享受爱情的快乐与承受生活的苦痛是每个人的必修课,当爱情从风花雪月归于柴米油盐,当婚姻出现裂痕,男女双方均应该努力去挽救,而不是轻言放弃”。谨以此献给那些婚姻生活即将走到尽头的人们。
根据互联网统计的一审离婚纠纷判决数据分析,除涉及个人隐私及当事人信息缺失的以外,2017年江苏省法院共审结的离婚纠纷案件中,婚姻的“保鲜期”并不是我们所认为的在缩短。通过已知数据可知,2017年离婚诉讼中婚姻存续期间十年以上的案件最多,有452件,占比25%;其次是婚姻存续期七至十年的案件,有356件,占比19%。第三位的是婚姻存续期间在二十年以上的,有275件,占比15%。第四位的是婚姻存续期间在三至五年范围内的案件,有230件,占比12%。
也许有的省份婚姻“质保期”在提前,但根据2017年江苏省一审离婚纠纷已知数据可知,婚姻的质保期同离婚的年龄段有关。根据我们统计结果,“80后”是离婚队伍中的主力军,其次是“70后”和“60后”。所以婚姻的存续期间应该与离婚年龄段相关。
根据互联网统计的一审离婚纠纷判决数据分析,除涉及个人隐私及当事人信息缺失的以外,2017年江苏省法院共审结的离婚纠纷案件中,由女方提出离婚申请的案件有1387件,占比72%;男方提出离婚申请的案件有539件,占比28%。
为什么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女方主动起诉离婚的是男方的2倍之多?究其原因,我们认为也是与离婚的原因分不开。根据统计,我们已经发现离婚最残酷的真相并不是婚外情,而是性格不合,但是性格不合是个非常宽泛的概念,每日争吵不断也是性格不合、过于顺从长辈也会被女方认为性格不合、因为经济纠纷发生的争吵也属于性格不合。
婚姻关系不同于同事、朋友、亲戚之间的关系,朋友之间不合,可以不见面;亲戚关系不合,可以少走动。但夫妻双方同处一个屋檐下,很多矛盾是无法将就的,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势必成为影响夫妻感情的利刃。婚姻中对于男性而言,生活中如果没有出现问题是不需要去沟通的,但是对于女性而言,如果夫妻之间没有沟通或沟通少了就说明生活出现了大问题。这也许就是女方更主动诉讼离婚的原因吧。记得网上署名“窈窕妈妈”曾说过一句话:“寂寞是没人陪,孤独是没人懂,如果一个女人连可以说话的对象也没有,那么这样的婚姻对她来说,就像被打入冷宫。”由于女性在处理问题时可能更加感性,而男性面对问题时则更加理性,由于双方思考方式不同,且又不能做到换位思考,沟通就会存在障碍,所以说夫妻之间的不仅要多沟通,更重要的是换位思考。
前几年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般在第二次起诉的时候,法院基本上都会判决离婚。但近几年发生了悄然变化。根据以上图表分析,法院判决离婚,不是以原告起诉的次数为准, 也不是说如果庭审中原、被告都同意离婚,法院一定会判离!经过对上述一审判决文书进行统计,我们发现共有七份一审判决文书(分别是江苏省灌南县一份、江苏省徐州市两份、江苏省丹阳市两份、江苏省盐城市一份及启东一份)在庭审中,原、被告均同意离婚,但法院通过调查发现双方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仍有和好可能而判决不予离婚。
另外,法院在处理离婚纠纷案件时,不仅会结合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等进行综合分析,还会重点调查夫妻之间是否具有法定扶助义务,如果存在,法院也不轻易判离。当然如果夫妻感情是彻底破裂,绝无和好可能,法院还是会依法判决离婚。在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中,男方由于受伤造成智力二级,女方前后起诉了四次,法院均判决不准离婚。但是在第五次起诉中,法院认为,即使永不判决离婚,女方也不可能继续照顾和监护被告,被告亦无法从原告处获得任何贴补,这对双方而言,是双输之结局。况且也有违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对原告(女方)亦存有不仁。故法院最后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决离婚,但是女方每月要向男方支付500元的生活补助费。
律师观点:
法院准允或不准离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为区分的界限,而判断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是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从而做出判决。故不是常人认为,起诉两次或三次法院一定会判离。如果夫妻双方感情真的彻底破裂,即使第一次诉讼离婚,法院在查证属实后,也会依法判离,反之亦然。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但是经过对上述判决进行统计,我们发现即使在庭审中,有证据证明配偶一方存在上述情形之一,法院也认为另一方配偶应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双方应多加沟通,而判决不准予离婚。
7、孩子的判决归属
根据互联网统计的一审离婚纠纷判决数据分析,除涉及个人隐私及当事人信息缺失的以外,2017年江苏省法院共审结的离婚纠纷案件中,涉及子女抚养的案件共有256件。其中孩子判决归属女方的共有142件,占比55%,判决归属男方的有114件,占比45%。二者相差不是很大,女方略多一些。
律师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第2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3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第4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十周岁为《民法通则》中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年龄规定,根据《民法总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为八周岁,故在此应定为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故法院在判决未成年子女的归属时,一般会结合原、被告双方的工作、收入等情况,并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和生活的稳定性出发,对孩子抚养权进行判决归属。
根据互联网统计的一审离婚纠纷判决数据分析,除涉及个人隐私及当事人信息缺失的以外,2017年江苏省法院共审结的离婚纠纷案件中,涉及子女抚养的案件共有256件,其中涉及抚养费的共有184件。大部分抚养费的判决标准在1000元以下有154件,占83.7%,1000元(含)~2000元之间有27件,占比14.7%,2000元(含)~3000元之间有2件,3000元(含)以上有1件。
根据对上述涉及抚养费的一审判决进行统计,抚养费2000元的有两份判决,分别出自江苏常州新北区和江苏无锡滨湖区。抚养费在3000元的只有一份判决,出自江苏无锡滨湖区。
律师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律师观点:
江苏省地域经济发展非常不平衡,虽然苏南经济要远远高于苏北的经济发展,但苏北的GDP在全国排名也很靠前,根据统计结果,我们发现大部分的抚养费都在600元左右上下浮动,虽然法律规定抚养费的数额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及父母的经济能力来定,但是600元一个月的抚养费对于经济比较发达的江苏来说,个人认为还是太低了。也许会有人说,抚养费是夫妻两个人一起承担,一人600元,两个人就是1200元一个月。2016年江苏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2070元,平均每个月为2673元,如果再加上学龄儿童的保育费、伙食费、兴趣班等等,每个月600元的抚育费个人认为明显过低。
9、房产归属情况
根据互联网统计的一审离婚纠纷判决数据分析,除涉及个人隐私及当事人信息缺失的以外,2017年江苏省法院共审结的离婚纠纷案件中,涉及夫妻共有房产的情况下,房屋的权属归男方的有15件,占比63%,归女方的有9件,占比37%。这是因为这些房产都面临银行按揭还贷,很多女方不愿意或无力承担后续还贷义务,故放弃房屋所有权,而主张房屋的对价补偿。
根据互联网统计的一审离婚纠纷判决数据分析,除涉及个人隐私及当事人信息缺失的以外,2017年江苏省法院共审结的离婚纠纷案件中,简易程序占到84%,普通程序占比16%。
律师观点: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简易程序起诉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传唤方式简便。审理实行独任制,程序简便。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但是如果对方下落不明,适用公告方式进行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则不能适用简易程序,而是普通程序。
根据互联网统计的一审离婚纠纷判决数据分析,除涉及个人隐私及当事人信息缺失的以外,2017年江苏省法院共审结的离婚纠纷案件中,离婚纠纷案件中一方或双方请律师(含法律工作者)的有1318件,占比66%,没有请律师的案件有676件,占比34%。
这个数据能看出在江苏省,每个人的法治观念还是很强,大家更愿意将争议交给专业律师进行办理,以维护自己的更多合法权益。
根据一审离婚纠纷判决数据分析,涉及困难生活补助的案件有四件,两份每月补偿500元,这两份都是被告因故变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判决准予离婚后,原告要每月支付补助费500元,另外两份是被告(女方)生活困难,无工作,且没有住所,加之体弱多病,法院在判决准予离婚后,要求原告一次性提供生活补助2万元。
律师观点:
根据《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婚姻关系终结后,仍要求一方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从其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实质是夫妻间扶养义务的延续。
如何理解“生活困难”?
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结合这四份判决书,可以看出,法院认为生活困难包括如下几个方面:居无定所、没有经济来源、身体患病、全部或部分没有劳动能力。
根据互联网统计的二审离婚纠纷判决数据分析,2017年江苏省法院共审结的二审离婚纠纷案件共135件。除涉及个人隐私及当事人信息缺失的外,共有121件二审判决予以公布。其中维持原判的有106件,占比87.6%,改判的有15件,占比12.4%。
婚姻状态进行改判的一件:一审法院在判决离婚后,被告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身患疾病需要照顾,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有和好可能,故二审改判不离。该案件的婚姻存续期间长达30年。
抚养权变更进行改判一件:一审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女方,二审改判男方。理由是孩子自愿随父亲生活,加之双方同意变更。
抚养费调整四件:⑴ 二审中基于被上诉人自愿提高抚养费两份;⑵ 抚养费降低有两份,也是基于双方达成一致。
房屋权属变动一件:一审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判归女方所有,二审基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为由,进行改判归男方所有。
涉及精神损害赔偿款改判两件:⑴ 一审原告以被告“家暴”及“与他人同居”为由赔偿精神损失2.5万元,二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予以撤销;⑵ 另外一件是在二审中,法院以“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由,增加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
困难经济补助案件改判一件: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女方)生活困难,居无定所,且身体有病,二审增加一项判决,男方给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2万元。
共同财产分割改判五件:
其中涉及房屋估价认定改判有两件:二审法院改判理由分别为“估价认定错误”及“一审中房价升值68%且没有计算升值部分”为由进行改判。
增加财产分割三件:⑴ 二审中因为被上诉人自认共同财产部分多出4万元可以进行重新分割;⑵ 一审中原告提出一笔30万元彩票中奖奖金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被告称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支出。二审中,由于被上诉人无法提供该款项的具体用处,故改判为夫妻共同财产,由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15万元。⑶ 二审中,法院认定被上诉人银行卡中的支出部分为共同财产,由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其中一半的份额。
债权债务改判的三件:⑴一审中由于债务人均没有到庭,故一审法院对夫妻共同债权并未处理,二审中,债务人全部到庭并对债务进行认可,故二审法院认定夫妻共同债权61000元,由夫妻双方予以分割。⑵ 一审中原被告双方认定存在共同债务,但金额并不明确,故一审法院并没有处理,二审中,双方对共同债务金额进行明确,故二审法院对夫妻共同债务予以确定,并判决由双方承担。⑶ 一审法院认可的夫妻共同债务,二审时,法院认为该债务的发生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以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进行撤销。
综合以上数据,律师观点:
从法律上讲,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男女双方只要具备《婚姻法》规定的条件,结婚是自由的。但是如果感情彻底破裂,也没有离不掉的婚姻。从情理上讲,很多人一开始想把婚姻当成讲情的港湾,到最后却把它辩成了讲理的法院。再恩爱的夫妻也会争吵,但如何处理这些冲突或争吵,则考验我们的智慧。聪明的人会用“我们”解决问题,而不是用带有指责或轻视的语言再次的制造问题。一句话“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讲情和讲理,一字之差,天堂和地狱。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药 芳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婚姻家事法律事务部主任
(来源:药芳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