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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你读懂《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

吴 晨 律媒智库 2019-08-29


随着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数量的逐步增长,当前律师为获得业务、宣传自己所进行的宣传推广行为日渐普遍、形式多样。律师的宣传和推广行为使需要法律帮助的社会公众能通过多种渠道了解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获得有益的信息。但是,有些内容和形式不当的宣传推广也会造成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导致社会公众的错误选择和对律师职业形象的损害。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三章对律师的业务推广行为做出了一些规范,但是,随着律师业务推广逐步走上商业化、多元化的道路,执业行为规范已经不能满足对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进行规制的需要。为此,全国律协决定制定一个单行规则,由行业规则委员会组织起草,定名为《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


2017年4月,行业规则委员会组建起草小组开始起草工作。规则草案十易其稿,历时八个多月,征集了十几个省份的律师协会反馈的近百条修改意见。规则委召开了三次全体委员会议讨论修改本规则,并经过两次常务理事会审议。2018年1月6日,九届全国律协第十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了本规则,2018年1月31日,本规则正式发布实施。本文简要介绍对本规则理解和适用的几个重点问题。



从名称变化看本规则的适用范围

本规则草案原名称为“广告规则”。在讨论修改过程中,起草小组认为,广告一词易使人联想为通过广告经营者发布的传统广告,而当下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宣传和推广的方式方法早已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广告界限,而且规则草案的大部分内容都不是针对以传统广告为形式的业务推广。其后,起草小组将题目修订为“公开业务推广规则”。在讨论中,有意见认为,即便是像参加招投标、比选等传统认为属于“非公开”的业务推广活动,也应参照适用本规则的一些具体规定,因此,本规则最终定名为“业务推广行为规则”。


本规则在行业规范体系中的地位

本规则定名为“行为规则”,在律师协会规范体系中处于第二等级。第一等级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是行业自律的总纲性文件。第二等级即为“行为规则”或“规则”。本规则是对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的进一步细化,可以作为纪律处分的依据。


对律师业务推广进行了科学的定义

以往的执业规范对律师业务推广的定义仅限于律师为承揽业务而提供法律服务信息的行为。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本规则将业务推广定义为“扩大影响、承揽业务、树立品牌”三种推广目的。同时,将业务推广的方式列入定义律师业务推广的依据。除了广告、名片、宣传册等传统推广方式外,本规则还增加了网站、博客、微信公众号等新形式的业务推广方式。


规定了律师业务推广的基本原则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未对律师业务推广的基本原则进行规定,当出现规范中未规定的业务推广形式时,行为规范的适用受到限制。本规则规定了守法原则、真实严谨原则、得体适度原则、公平竞争原则等基本原则,并以不得有损职业尊严和律师形象作为兜底原则,方便律师协会在对业务推广行为进行管理时适用基本原则应对不断出现的新型业务推广行为。


对业务推广的内容和方式做了详尽规定

和之前执业行为规范的粗略式体系不同,本规则对律师业务推广内容和方式做了详尽规定。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本规则规定任何业务推广都必须提供可供客户或受众识别的律师、律师事务所信息。为防止误导消费者和创造律师行业公平有序竞争的良性环境,本规则列出了十三项在业务推广信息中不得包含的内容。同时对荣誉称号和专业服务在业务推广中的标示方法做了专项规定。在业务推广的方式问题上,出于维护律师职业群体形象的目的,本规则规定了五种禁止性的业务推广信息发布方式。


应对互联网时代制定了新规则措施

针对互联网时代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大量通过自媒体、第三方平台和跨地域合作等方式进行业务推广的新特点,本规则对社交媒体责任、第三方业务推广的规制和对他人行为的规范责任做了规定,其核心要求是最终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律师事务所需严格遵守并督促他人遵守本规则的规定,承担本规则所要求的责任。


明确律师协会对律师业务推广的管理权力

本规则将律师业务推广的管理权力赋予地方律师协会,规定了律师协会可采取审查、检查等主动管理方式和受理投诉的方式监管律师、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推广行为。对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规业务推广行为,本规则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的新规定,在行业纪律处分之外增加了责令限期改正这一新措施。


总之,《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的体系较为科学、条款用语较为精炼、内容规定较为周延。行为规则的颁布实施对创建专业、理性、公平、内敛的律师业务推广环境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过去的统计数据表明,对律师业务推广行为的投诉大多来自于律师、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等职业共同体成员。本规则虽已颁布,但有效实施并发挥应有的作用还有赖于广大律师对本规则的深入理解和积极的同行监督,有赖于律师协会不护短、不手软地发挥监管作用。


  (作者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业规则委员会副主任)


原载:中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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