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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懂“软暴力”,明确“四个不得” | 钱列阳为律师办理涉黑恶案件做辅导

懂律师的记者👉 律媒智库 2020-09-13


3月5日,江苏省律师协会举办“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培训班”。

5日上午,著名刑辩律师、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列阳律师为江苏各市律协分管刑事辩护工作的副会长、各市律协秘书长、刑事委员会主任,省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律师代表等160余人作题为《律师办理涉黑恶案件应注意的若干问题》的专题辅导。

钱列阳曾承办过刘晓庆涉税案、厦门远华公司走私案、原铁道部长刘志军涉嫌受贿、滥用职权案多起国内影响较大的刑事案件。

钱列阳的当天辅导报告,干货满满,针对性、操作性极强。【朝酒晚茶】根据现场记录,摘录部分重点与大家分享。

钱列阳介绍,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强调4种“从严掌握”的惩处力度;聚焦11个黑恶势力犯罪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新增19项对黑恶势力认定标准;明确4种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的禁止行为。

》》》读懂“软暴力”

钱列阳介绍,《指导意见》对于“软暴力”的界定,织密了打击黑恶犯罪的法网。准确认识“软暴力”对刑事律师非常重要。他认为——

“软暴力”实施的犯罪,是指黑恶势力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釆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并构成犯罪的行为。主要包括:

(1)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分别属于《刑法》第293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恐吓”、《刑法》第226规定的“威胁”,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应分别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同时符合《刑法》第274条规定的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同时由多人实施或者以统一着装、显露纹身、特殊标识以及其他明示或者暗示方式,足以使对方感知相关行为的有组织性的,应当认定为《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五)项规定的“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

(3)黑恶势力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38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3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4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12小时以上的,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律师的“四个不得”

钱列阳特别提醒律师办理涉黑恶案件要做到“四个不得”:

不得违反会见规定的;

不得以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者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

不得煽动、教唆和组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静坐、举牌、打横幅、喊口号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

违反规定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本人、其他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有关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

为防止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过失泄密,钱列阳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提醒同行——

1、召开专家论证会研讨会时,记得让专家签订“保密承诺书”;

2、避免嫌疑人近亲属透露涉案保密信息;

3、管好自己的助手。防止年轻人在好奇心的驱使下打探、泄露涉密信息;

4、不向嫌疑人询问打听与案件无关的问题。该问的问,不该问的不问。

钱列阳律师建议年轻的刑辩律师要不断丰富自己的知识结构,掌握更多背景知识,做复合型专业律师,实现有效辩护,在办理涉黑恶案件中发挥律师的应有作用。

》》跳出大所,办自己的刑辩专业所

据了解,此前,钱列阳先后辗转两家大型律师事务所,刑辩业务一直做的相当不错。2017年10月30日,他从大所跳出来,自己成立了一家新的刑事专业律师事务所——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

钱列阳认为,从法律服务市场本身的区别来说,非诉讼业务需要的是律师平台,和业务大平台,而刑辩律师则需要的是个人品牌,所以对于客户来说,这种需求是有明显差异的。对于刑辩律师,个人需要的是一个更大的操作空间,避免大所业务冲突这类事情的发生,能够创建一家属于自己的律所,就完全解决了这方面的问题。


公众号指导单位:江苏省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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