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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神”案大逆转,王卫东律师带你看门道

律媒智库 2021-09-27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王律师看法 Author 南京王卫东律师

律媒智库:
真正的悲剧不是出现在善恶之间,而是出现在两难之间。—— 黑格尔


以法律视角,看世态人情,我是南京的王卫东律师。

 在电影《我不是药神》中,男主角程勇被判了五年。在现实中,男主角原型,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销售假药罪的江苏无锡人陆勇要比经过部分虚构和艺术加工的程勇幸运一些,2015年2月26号,陆勇被湖南省沅江检察院决定不起诉,陆勇无罪,用不着坐牢。

在陆勇案发的同一个时段,我手上有一个销售韩国生产但没有批文的玻尿酸、肉毒素的案子,所以我非常关注陆勇案。相对于我的当事人,陆勇被不起诉的结果是非常好的,但是,我并不认为陆勇无罪是一个正常的结果,尽管这个结果非常正常!

沅江市检察院在《不起诉决定书》中这样认定——

陆勇的购买和帮助他人购买未经批准进口的抗癌药品的行为,虽然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但陆勇的行为不是销售行为,仅仅是购买行为,不构成销售假药罪。陆勇通过淘宝网购买3张以他人身份信息开设的借记卡,虽然违反了金融管理法规,但其目的和用途完全是白血病患者用来支付自己服用的抗癌药品款项,而且仅使用1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所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决定对陆勇不起诉。

在沅江市检察院决定不起诉陆勇的同时,一篇落款为沅江市人民检察院,名为“《关于对陆勇妨害信用卡管理和销售假药案》决定不起诉的释法说理书”被公之于众。在实践中,检察院办案子,就个案发布“释法说理书”的非常少见,而且这份全文超过4000字的说理书写的非常好,质量非常高,说理书不仅在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分析的脉络分明、丝丝入扣,还用三分之一的篇幅将这个案件的处理上升到了刑事司法价值观的层面上。

说理书指出——

如果给陆勇定罪,是与司法为民的价值观相悖、与司法的人文关怀相悖、与转变刑事司法理念的要求相悖,言之凿凿,掷地有声。

这篇“释法说理书”网上能查到,我就不展开它的内容了。

这篇文章无论从事实认定,还是法理阐述,乃至政策把握都有很高的水准,正是因为写的太好、站的太高,让我疑惑这篇文章是不是出自于一个区县级检察院。我在这里倒不是说区县级检察院里头就没有法律高手,我绝不是这个意思,区县级检察院里头藏龙卧虎,我是感觉“释法说理书”中的拔高部分不是区县级检察院敢拔就能拔的,想写就能写的。那么果真这个案件里有高人帮忙吗?

或许我们能从陆勇的牢狱之灾的时间跨度中看出点门道。

——陆勇是2013年11月23号被湖南省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的(沅江市是湖南省益阳市下面的一个县级市)。

——一个月之后,沅江市检察院批准逮捕陆勇。

——2014年3月,身患白血病的陆勇被沅江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2014年4月15日,沅江公安局侦查终结,向沅江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沅江检察院受理之后,经过近一个月的审查,将本案退回沅江公安局补充侦查。

——沅江公安局6月10日补侦完毕重新移送起诉。

——沅江检察院经过审查,于7月22日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销售假药罪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沅江法院受案后,因陆勇经传唤不到案,2014年12月23日法院决定逮捕陆勇。

——2015年1月10日,陆勇被沅江公安局执行逮捕。

——逮捕17天之后,沅江检察院院向沅江法院撤回起诉。

——两天之后,沅江检察院决定对陆勇取保候审。

——一个月之后,沅江检察院作出不起诉陆勇的决定。

朋友们听这一长串的日期数字可能有疲劳感,我翻译一下,就是陆勇2013年11月底被抓,大约5个月后案件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第一次审查后退回公安补充侦查,公安补侦后再次移送检察院,检察院这次没有退回补充侦查,也没有决定不起诉,而是在2014年7月决定以两个罪名将陆勇起诉到法院。法院受理案件5个月之后,法院传唤陆勇,陆勇不到法院去,法院决定逮捕陆勇,陆勇被逮捕之后半个月,检察院突然决定先从法院撤诉,继而决定不起诉,于是,陆勇无罪了。

也就是说,检察院起诉陆勇之后,这个案子还没有开庭,检察院的态度突然一个一百八十度大转弯,而且这个大转弯发生在陆勇被法院决定逮捕收监之后,弯子转的很急很快,原先是起诉上去两个罪名,后来是决定撤诉并且一个罪名都不起诉了。

作为辩护律师,我对于检察院有错必纠的勇气和担当肯定是认可的,但是,出于职业的敏感,我感兴趣的是——究竟是什么因素导致了这个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弯。从第一次检察院审查起诉到移送法院直到第二次逮捕陆勇其间共有11个月,这么长时间都是按有罪追溯的程序走的,第二次逮捕之后短短半个多月的时间就逆转了,迅速放人而且无罪。

那么,案件突然云开雾散、晴空万里的因素在哪里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2月公布了2015年度检察机关十大法律监督案例,湖南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抗癌药代购第一人”赫然在列。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这个案件评点的后半部分原文如下——

近千名白血病患者联名写信,请求对陆勇免予刑事处罚。2015年2月26日,湖南省检察院公开发布了沅江市检察院对陆勇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文书和释法说理书,对社会关切进行了回应。检察机关撤回起诉,主要因为做了五方面的工作。

一是湖南省检察院调卷对该案事实和证据进行全面严格审查。

二是湖南省检察院和益阳市检察院指导沅江市检察院对该案事实进行公开审查,有关办案机关、陆勇及其辩护人出席,还特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

三是检察机关派员到江苏无锡等地对重要证据进行实地复核。

四是邀请数名具有刑法专业背景的特约检察员参加对该案事实证据的审查工作,进行民主监督和法律指导。

五是召开检委会全面审查案件。检察机关对陆勇作不起诉决定,是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结果,反映了检察机关敢于监督、有错必纠的法律责任和担当精神。

原来如此,在这个案子的逆转过程中,湖南省检察院直接调卷全面严格审查,省市两级检察院直接指导沅江检察院办案,刑法专家参加案件的审查并进行法律指导,于是,案子给纠正了过来。

其实,对于我的疑惑,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给出了理由,内瓤子其实就是一句话——上面重视了!

是啊,上面知道了、重视了,事情就好办了,但是,上面要是不知道呢?是不是陆勇就得被数罪并罚呢?!

好,今天的王律师看法就和大家分享到这里,我们下次再会!

作 者:王卫东 律师

执业机构: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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