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告!司法部通报两起私设律师工作室、工作站的违规行为
刚刚,司法部同时通报了山东、广东两位律师私设律师工作室、律所工作站的违规行为。
2014年,山东光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崔秀华在其租赁的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南路10号一层房屋外挂了“山东光嶽律师事务所闸口工作处”的牌子,之后又在该办公室门外挂了“山东光岳律师事务所工作站”的铜质牌子,在室内悬挂了“聊城光岳律师事务所简介”“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聊城光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办事流程”“聊城光岳律师事务所监督栏”以及部分律师信息,并长期在该私设的办公室办公。
2018年6月25日,聊城市司法局决定给予崔秀华警告的行政处罚。
据广东省茂名市司法局调查——
自2013年起,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荣贵为了开展业务,在律师事务所住所外,先后私自在信宜市人民路东镇市场、信宜市竹山路悬挂内容为“中兴街二小后门律师办事处******”的两个招牌,在信宜市二小后门、信宜市区的自建房门口悬挂内容为“律师工作室*****”两个招牌,并在位于信宜市第二小学后门的自建房设立工作室承揽律师业务。
茂名市司法局认为,李荣贵的上述行为符合《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情形,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
2018年6月25日,茂名市司法局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茂名市司法局决定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七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
(一)以误导、利诱、威胁或者作虚假承诺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二)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三)以对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真实、不适当宣传或者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四)在律师事务所住所以外设立办公室、接待室承揽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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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指导单位:江苏省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