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购印度抗癌药后加价销售,江苏宣判一现实版“药神”案
电影《我不是药神》因为法理与情理的碰撞,引发社会各界热议和广泛思考。连云港的这起“假药案”,当地法院对十名被告人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充分体现了法律人的智慧与温度。尽管此案还需要最高法院核准后发生法律效力,但连云港法院人这种敢于担当、善于作为的精神值得大家学习。
8月31日,连云港市中级法院依法对连云港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林永祥等15名被告人销售假药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林永祥等15名被告人犯销售假药罪,分别对其中林永祥等11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至六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对被告人王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分别判处数额不等的罚金; 对被告人马前、曹旋昌、马毛毛等三名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在被告人王蜂缓刑考验期间,禁止其从事药品销售活动。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4年7月间,被告人林永祥、张旭、马庆志、柳杨、张歌萌、喻甦、韩柏龙、唐宁、李振岳、何永高、林翔、王蜂、马前、曹旋昌、马毛毛等人,通过印度人ANKIT(音)或通过他人购进大批国外抗癌药品,然后在国内通过网络或通过到医院向医生、患者推销等方式,在国内加价销售。
经连云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药品均标示:Made in India ,外包装均未标示进口药品注册证号,外包装、标签及说明书无中文标识,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数据查询系统中未查询到我国进口印度生产的上述药品,属于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
被告人林永祥销售金额共计350余万元;
被告人张 旭销售金额共计590余万元;
被告人马庆志销售金额共计430万余元;
被告人柳 杨销售金额共计340余万元;
被告人张歌萌销售金额共计190余万元;
被告人喻 甦销售金额共计210余万元;
被告人韩柏龙销售金额共计150余万元;
被告人唐 宁销售金额共计150余万元;
被告人李振岳销售金额共计130余万元;
被告人何永高销售金额共计50余万元;
被告人林 翔销售金额共计40余万元;
被告人王 蜂销售金额共计35万余元;
被告人马 前销售金额共计10万余元;
被告人马毛毛明知被告人马前销售的药品为未经批准从国外进口的药品,仍然帮助被告人马前运送、销售;
被告人曹旋昌销售金额共计5万余元。
法院认为——
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应批准而未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应按假药论处,同时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上述按假药论处的药品属于生产、销售假药罪中所称“假药”。
被告人林永祥等人明知在国内不得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为牟利而对外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其中,被告人林永祥、张旭、马庆志、柳杨、张歌萌、喻甦、韩柏龙、唐宁、李振岳、何永高销售假药金额五十万元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应当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考虑到各被告人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药品主观恶性不深,尚无证据证明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综合以上情况,连云港市中级法院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各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对被告人林永祥等十名被告人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依照法律规定,对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故本判决需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三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来源:《江苏法制报》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