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刚刚,司法部新任命162名公证员|江苏37名

律媒智库 2021-09-27

司法部关于任命张馨艳等162人为公证员的决定

天津、上海、江苏、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西、云南、陕西、甘肃、新疆等省(区、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任命张馨艳为公证员的请示》(津司报〔2018〕64号)、《天津市司法局关于任命张舒、程楠二人为公证员的请示》(津司报〔2019〕16号)、《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提请任命李瑞豪等五人为公证员的请示》(沪司〔2019〕39号)、《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报请吴迪等16名同志担任公证员的请示》(苏司办〔2018〕144号)、《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报请汪子轩等21名同志担任公证员的请示》(苏司办〔2019〕19号)、《安徽省司法厅关于提请任命李欣等四人为公证员的请示》(皖司发〔2019〕)3号、《福建省司法厅关于提请任命李巧榕等12人为公证员的请示》(闽司〔2019〕5号)、《福建省司法厅关于提请任命李林炬等10人为公证员的请示》(闽司〔2019〕41号)、《福建省司法厅关于提请任命曾福清等3人为公证员的请示》(闽司〔2019〕69号)、《江西省司法厅关于任命胡慧云等7人为公证员的请示》(赣司字〔2019〕9号)、《湖北省司法厅关于报请任命公证员的请示》(鄂司法文〔2018〕80号)、《关于提请任命罗丹等7人为公证员的请示》(湘司〔2019〕12号)、《关于提请任命陈婷等4人为公证员的请示》(湘司〔2019〕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提请任命陈雁等六名同志为一般任职公证员的请示》(桂司请〔2018〕7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提请任命韦卫等4位同志为公证员的请示》(桂司请〔2019〕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提请何顺妮、蒋威2位同志担任一般任职公证员的请示》(桂司请〔2019〕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提请许萍、李显福2位同志担任一般任职公证员的请示》(桂司请〔2019〕15号)、《云南省司法厅关于报请任命范文明等十三名公证员职务的请示》(云司请〔2019〕2号)、《陕西省司法厅关于雷苏焕同志公证员任职的请示》(陕司字〔2019〕4号)、《甘肃省司法厅关于报请任命苟海朋等二十一名同志为公证员的请示》(甘司发〔2019〕63号)、《新疆司法厅关于申报左建峰等4人公证员职务的请示》(新司请〔2018〕72号)、《新疆司法厅关于申报吴玉莲公证员职务的请示》(新司请〔2019〕16号)、《兵团司法局关于提请任命甘建芳等六位同志为公证员的请示》(兵司请〔2019〕6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八条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任命以下162人为公证员:

天津市  张馨艳、张舒、程楠

上海市  李瑞豪、徐宇斐、姚远、李晓艺、林竹珺

江苏省  吴迪、张姮、吴金金、王卉、秦坤、王广迪、周义人、赵强、李敏、姚遥、周滢滢、陈璁、柴红林、彭雪伟、杨贞、何红丽、汪子轩、苗馨艺、王雅丽、彭慧、王甲、蒋卓君、臧晓艺、康婷、张雅婷、孙会敏、黄雷、刘冬、彭万芹、朴燕妮、吴宏力、陆洁瑜、杨萍、朱志宇、薛颖、李娟、范丽丽

安徽省  李欣、常铃钰、韩道发、王迪迪

福建省  李巧榕、吴晓玲、陈森、庄吉伟、卢顺镇、洪晓晴、吴艺文、方丽娜、张英、赵涵诗、吴丽红、张艳、李林炬、李杰、张婉虹、黄秋梅、郭梦曦、王妙清、纪思颖、周玉琴、沈艺冰、张瑞梅、曾福清、戴燕虹、张红艳

江西省  胡慧云、何长平、卢津、吕小芬、王希、肖四桂、李鸣

湖北省  陈欢欢、李梦霞、喻靖、刘魁、高浩峰、张勇、郑东、刘敬业、徐娜、张启发、张龙珠

湖南省  孙谦、徐哲、李卓然、刘银辉、周琼、李高萍、陈婷、汤练、漆程、田向阳

广西壮族自治区  陈雁、赵玲秋、戚慧慧、谢灵畅、陈艳华、周永胜、韦卫、熊丹、邓莉菲、蓝祥平、何顺妮、蒋威、许萍、李显福

云南省  范文明、刘星、唐冲、高维波、张越、余成龙、字马星、夏凤皇、李智懿、周玥、黄高洁、冯海燕、刘晓娇

陕西省  雷苏焕

甘肃省  苟海朋、费巧玲、滕军文、高倩娟、崔平政、王毅、张锦锦、周晓燕、张耀萍、祁黎霞、何莉、丁当、何瑞、朱玲、周云霞、慕梅萍、程丽丽、铁栋、久先加、王章仁、辛红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左建峰、古力尼沙·艾沙、杨华、张杨、吴玉莲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甘建芳、薛倩、张丽芳、阿热古丽·达吾勒、黄贵荣、阿尔达克·加乃提

司  法  部  

2019年5月7日

来源: 司法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十六条 公证员是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

第十七条 公证员的数量根据公证业务需要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证机构的设置情况和公证业务的需要核定公证员配备方案,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四)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报审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和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审核意见,填制公证员任职报审表,报请司法部任命;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不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三条 司法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报请任命公证员的材料之日起20日内,制作并下达公证员任命决定。

司法部认为报请任命材料有疑义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可以要求报请任命机关重新审核。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司法部下达的公证员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并书面通知其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 . Video Mini Program Like ,轻点两下取消赞 Wow ,轻点两下取消在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