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文:商事律师的逻辑应该清晰让法官看到
——商事律师的逻辑应该清晰到让法官看到。
——作为商事律师或律所来说必须要真的懂商,要在营商环境高度重视的背景下要懂商事,懂商人,懂商业,真正地懂商法。
——职业共同体最大的特点是有相似的思维方式,没有相似思维方式的人不是职业共同体,而只是利益共同体。
——商法的神秘就在于我们用通常的思维看待会发现商法有一定的陌生,商法是最熟悉的陌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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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0日,商事诉讼业务新格局暨律师事务所高质量发展研讨会在江苏百闻律师事务所举办。
会上,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院长王建文做主题演讲。 他对于商法的特点、法律适用、商事律师的素质等,提出了许多真知灼见。现根据录音整理如下,供学习参考。
商事诉讼业务到底有无出现新格局?
王建文表示,目前商法最大的变化是商事诉讼管辖标的额的变化,第二个变化是法院内部机构设置和民二庭民五庭这样一些格局上的适当微调。这些变化说大也大,说不大也不大,因为商事审判在全国尤其在江苏,大家比较认可它的特殊性,商事审判具有特殊性,商事审判虽然没有权威的标准界定什么叫商事审判,也没有明确的标准界定什么叫商事关系、什么叫商事诉讼,但只要观察就会发现,最高院关于民二庭的受案范围的描述,江苏高院、浙江高院、南京中院、杭州中院、鼓楼法院等代表性司法机构关于民二庭的描述都不一样,其中共同性的是都会使用商事纠纷和商事审判的概念,但是什么是判断标准都不清楚,为什么这样?是因为学理上也不明确,这是我作为一个商法学研究人员在这里要探讨的问题。
范健老师率先引入了德国商法的理论体系,在中国倡导了中国商法的发展和基本的框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我和范老师又客观上把商法理论往前推了一步,把商事关系的若干基本范畴又理清楚了一些,现在就是对于什么是商事关系、商事纠纷、商法的核心范畴到底是什么有了相对的共识,这些共识一部分体现在范老师作为马克思主义重大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首席专家编的书里(中宣部组织),2019年才正式面世,这也确定了江苏、南京成为了商法重镇的标志,所以说江苏的商事审判大家都公认水平很高,理论水平也很高。
商事诉讼方面,我和孙主任对商事审判法官尊严感的问题颇有感触,确实是这样,江苏的法官都太忙了。这也是我讲的新格局——法官们越来越忙,并且重大案件下沉到基层法院,基层的法官恰恰没有时间思考问题,工作实在太忙了,此种情况带来的新挑战是律师要如何帮助法官理清问题?
作为仲裁员,我对法官们忙碌的工作也颇有同感。律师在新格局下应该有什么样的要求?作为商事诉讼的律师特别要恪守,即律师的逻辑应该清晰让法官看到,诉状或答辩状就能总结出案件最直接的争议焦点,事实上很多律师做不到。
以我仲裁的亲身经历来说,我作为仲裁员喜欢用很少的时间归纳出比较清楚的争议焦点,之后征求双方意见,然后围绕这个争议焦点开展法庭调查和辩论,这样做很可能会打乱律师的工作准备,有些优秀的律师就可以迅速适应新情况,也有些律师照本宣科从而导致庭审效果打了折扣,所以一个优秀的商事律师比一般的律师要求要高,要求对疑难复杂的案件可以快速找到争议焦点,找到请求权基础的逻辑脉络,因为请求权基础的分析非常重要,案件的争议焦点能不能找到、请求权分析的框架能不能顺的下去,律师们对这方面还要加强学习,加强把握案件的能力,这是一个新的格局上的要求。
总结来说目前的情况是法官们很忙,大案要案越来越多在那些很忙的法官手里,律师如果指望法官花费很多时间梳理案件不太可能,律师必须积极帮助法官梳理案件,如果说法庭上的表现或者说文书的表现不够精彩,法官很有可能听不进去,对案件的审理是有影响的,律师要学会短时间归纳问题形成自己的判断。
讲专业定位。不管未来的商事争议、商事纠纷怎么定义,至少大家心目中有大概的定义,即商事纠纷是围绕经济纠纷而展开的。至于说一般主体是什么,这是不确定的,法院之间观点也不一致,这只是影响案件分配在哪个庭而已,作为商事争议纠纷解决的律师来说,他们需要具备怎么样的核心能力?这个问题和第一点有关联但有区别,作为商事律师或律所来说必须要真的懂商,要在营商环境高度重视的背景下要懂商事,懂商人,懂商业,真正地懂商法。
如果说在商法的核心领域能够迅速地用商法思维和商法理念来寻求不同的分析方向,能够有不同的逻辑起点,结论上给当事人的印象和给社会服务质量的印象上会有重大差异。作为律师,这样的要求和素质究竟是否具备,这也恰好回应了第一个问题,说明商事律师不是以数量取胜而是以质量取胜,目前的新形势下对律师的要求越来越高,但这样的要求法官很难做到,因为许多小案件花费了法官很多精力,法官深度思考的时间较少。
司法改革未来肯定还会继续,但目前而言法官疲于奔命的情况还是十分普遍。我非常痛心的是现在法学毕业生工作的首选已不像过去把法官作为工作首选。局面如果再不改变,长此以往,法官的质量可能会逐渐下降。所以我想告诉大家的是律师应该要把工作的能力、业务进一步精益求精,律所的整体定位需要明确,律所到底路要怎么走还是需要考虑究竟是注重品牌维护还是考虑务实生存问题,从空调、手机行业的成功案例也可看出,品牌形象来源于专业,律师同行可能确实需要思考我们的口碑、形象能不能传达出追求的信息,这些是需要做取舍的,也会比较痛苦。
落入俗套的一点是关于法律、法学、商事审判、商事纠纷解决、商法适用等共性的问题我们如何去总结。
我感觉到法律人的共同体目前还比较松散,因为在关键的思维、理念上差异化比较明显,实际上并没有形成真正的共同体。
职业共同体最大的特点是有相似的思维方式,没有相似思维方式的人不是职业共同体,而只是利益共同体。因为他们有共同的利益,同样的商会下有若干个利益共同体。
谈到法律人、谈到商事领域的法律人时,我们到底是不是个共同体就要看我们有没有共同的商法思维和商法理念,在法院这一问题如果有商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或者民二庭经验的人会有这样强烈的共鸣,其他庭的法官则反应平平,他们无非是承认商法、商事纠纷有一些特殊性,但民法当然能适用于商法领域。
我想结合我参与的多种社会角色综合考虑后说一下我的理解:商法适用要想走向专业化,中国的商事审判、商事纠纷确实需要更加专业。目前来说,我比较庆幸的是法院机构调整后民二庭的格局没有大调整,未来各市的民二庭格局应该还会保持稳定。我在调研江苏省各地市营商环境时,在报告中有一项特别设置的指标是“商事审判专业度”,我认为一个地方营商环境好这个地方的商事审判会更专业。
总结一下,商事审判或商事纠纷的法律适用上,作为专业的法律人我们的商法思维和商法理念能不能有个考核的标准、能不能有个助推器,这方面还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全省律师和律师的商法培训还有待加强。
有了商法理念和商法思维,有些争论不休的问题就简单易行了,比如说曾经争论的表见代理和现在在讨论的《公司法》第16条的适用,包括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异议人的借名登记或借名出资问题都是有关联的。
表见代理的问题在省院纪要文件中基本已经解决了,我们要看作为相对人是善意与否,必须要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是有代理权的,那么外观授权判断时就是看在本人可归责性可以忽略时,作为相对人的可归责性大小。这个可归责性就可以用来判断善意,即看相对人注意义务的履行情况,如果相对人已经履行了审慎的必要的注意义务就可以构成善意。那么什么叫做注意义务的履行的判断标准,就是要看作为一个主体或作为该行为本身的性质问题,比如主体是一个经营者、大公司或者是职业经营人、一个自然人,注意义务和注意能力都是不一样的,所以看善意的标准都不同。
第二个问题关于《公司法》第16条,早期2005年《公司法》出台后,最高院一些法官的意见与2010年的意见是不一致的,学界当时的态度也不太一致,其中争议的问题是:(1)关于《公司法》第16条到底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还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2)假定这一条是对法律效力本身的判断,到底是有效、无效还是效力待定这也有分歧。现在的态度是,也不管是什么规则了,就按照越权的规则来处理,越权后就看相对人是否构成善意,构成善意就认定行为有效。现在最新司法解释的草案又有了变化,又倾向于条款变得刚性化,即有权决议的机关的决议程序是刚性的等等,按此就会发现很困难,实际上对商法来说,我们如果说非要解释法律条款的规范、规定会很麻烦,因为商法的条款不像民法,实际上都不宜事先定性。我们很多时候是看这一行为对于商主体或非商主体、商行为或普通民事行为作为行为本身的区别,所以说如果有强烈的商法思维、商法理念,适用起来结果确实不一样的,这样的做法其实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草案的倒数第二稿是一致的。
我再用几句话总结一下——
商法很神秘,但是人人都懂商法,又有多数人不甚了了,因为商法的神秘就在于我们用通常的思维看待会发现商法有一定的陌生,商法是最熟悉的陌生人。
第二点是商事争议的解决,商事审判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但如果不是专业从事商事审判的人会认为商事审判并无特殊性,这样落差的原因是商法教学存在一定问题,老师和学生对商法总论普遍比较陌生,商法总论用于解决思维方法、方法论的问题,在商法领域中有统领地位,需要加强学习,商法的教育也需要加强研究。
最后也希望大家有时间加强商法学习,加强对公司法的学习,对法条尽量做到信手拈来。
王建文学术简历
安徽省望江县人,男,法学博士(南京大学法学院,师从范健教授),法学博士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师从王利明教授)。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网络与人工智能法治研究院院长。主要研究领域为商法、金融法,并立足于民商法,在网络与人工智能法、航空法领域开展交叉学科研究。
中共江苏省委法律专家库成员,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决策咨询专家,国家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商法学》重点教材编写项目主要成员,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专家咨询员,中共南京市秦淮区委法律顾问,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中国航空学会航空产业政策法规研究分会会长,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兼信托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江苏省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工业和信息化部智库“航空产业政策法规研究中心”主任。
第三届江苏省“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2013年入选)、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中青年科学技术带头人(2011年入选)、江苏省高校“青蓝工程”中青年学术带头人(2010年入选)、江苏省高校“青蓝工程”优秀青年骨干教师(2004年入选)。曾获第二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三等奖、第十届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第十一届中国法学会法学家论坛征文二等奖、中国商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青年优秀论文一等奖等省部级及全国性学会奖励多项。
主持国家社科基金年度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国家级及省部级课题多项。
在《中国法学》《法学家》《法商研究》《法律科学》《法学》《环球法律评论》《现代法学》《法学评论》《政治与法律》《法学杂志》《当代法学》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百余篇,其中十余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及《社会科学文摘》转载。
出版著作及专著型教材三十余部,主要有:《中国商法的理论重构与立法构想》(法律科学文库,2018年,独著)、《公司高管重大经营决策失误民事责任研究》(商法研究文丛,2012年,第一作者)、《中国商法立法体系:批判与建构》(商法研究文丛,2009年,独著)、《商法教程》(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十三五”江苏省高等学校重点教材,2009年第一版、2013年第二版、2016年第三版、2019年第四版,独著)、《公司法》(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十二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江苏省高等学校精品教材,2006年第一版、2008年第二版、2011年第三版、2015年第四版、2018年第五版,二人合著)、《保险法》(普通高等教育法学规划教材,2017年,三人合著)、《商法学》(普通高等教育法学规划教材,2007年第一版、2009年第二版、2012年第三版、2015年第四版,二人合著)、《商法总论》(普通高等教育法学规划教材,2011年,二人合著)、《证券法》(普通高等教育法学规划教材,2007年第一版、2010年第二版,二人合著)、《破产法》(普通高等教育法学规划教材,2009年,二人合著)、《商法的价值、源流及本体》(21世纪法学研究生参考书系列,2004年第一版、2007年第二版,二人合著)、《商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推荐“研究生教学用书”,2005年,二人合著)、《商法》(第二版)(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组编、全国成人高等教育规划教材,2005年,二人合著)、《商法论》(高教法学文丛,2003年,二人合著)、《商法》(高等学校本科教材,2011年,副主编)、《商法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2019年,参编)、《商法》(第四版)(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2011年,参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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