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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持“令”调查遇阻!刚刚,相关方坐在一起寻对策!

懂律师的记者👉 律媒智库 2021-09-27

7月10日,【朝酒晚茶】以《江苏一银行“怼”法院!律师调查令为何有“令”难行?》为题,报道了江苏扬州多起律师持法院调查令在商业银行调查取证遭拒的事件,引发社会各界关注。

为避免金融机构与律师持调查令调查取证冲突的进一步激化,切实维护律师调查取证执业权利,7月12日,扬州市律协维权委紧急召开“律师向金融机构调查取证”研讨座谈会。

扬州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秘书长顾陈杰和金融机构会员代表作为受邀嘉宾到会。

扬州市律协副会长许滨、监事洪利春,维权委副主任陶松林,委员徐习海、生长红,律师代表孙荣奎参加会议。

维权委主任丁强主持研讨。

座谈会主要围绕银行拒绝律师调查令的原因、律师调查令的法律依据、如何化解冲突等三个议题进行。

律协代表和金融法学研究会代表进行了坦诚交流和有效沟通。

》》》为何银行拒绝律师持法院调查令调查取证?

陈杰等银行业专家认为——

一是银行并非不配合法院调查取证,法官本人持工作证件或执行阶段律师持调查令,均是可以查询个人或单位的金融信息。

二是律师调查令是法院司法权的委托,目前除江苏高院出台了执行阶段适用律师调查令的意见,并无诉前或诉中律师调查令制度的相关设定。根据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工作要求,为防止个人信息滥用,银行难以在诉前或诉讼阶段配合律师调查令。

三是法院调查令良莠不齐,个别法院的调查令对查询内容的描述模糊不清、亦无法官联系方式,银行难以核实调查令的真实性,难以确认调查内容与案件的关联性。

》》》律师调查令是否具有法律法规的依据?

丁强认为——

银行对调查令的态度,依据的是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以及人民银行与各商业银行总行、省行的意见,优先保障的金融消费权益;

律师持法院调查令调查取证依据的是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相关规定,这些规定与商业银行法并行,并无冲突;

从最高法院倡导性的文件,到许多地方高级法院建立律师调查令制度,更有司法实践中多年的大量调查令的使用,律师持调查令调查取证缓解了法官人少案多、案件积压的司法困境,也为查明案件事实、司法公平公正作出了贡献。

造成目前银行与律师调查取证冲突的根本原因是对法律理解的误区,以及银行业自身对合规要求的执行优先或高于对民诉法、律师法等法律义务的履行。

徐习海认为——

银行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保障个人或单位的隐私权,但商业银行法也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调查令依据的是民事诉讼法、律师法,应属于商业银行法的但书范畴。

陶松林认为——

律师法及民事诉讼法均规定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而商业银行法有但书,因此律师法与商业银行法并无法律冲突,只是金融行业对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要求较高,在律师调查令的具体操作、执行上缺乏程序指导。

银行业人士真诚建议,律师界着力化解目前的冲突。

顾陈杰希望——

1、为便于银行核实调查令的真实性,提高法院调查取证的效率,建议法院统一调查令的文书格式,并确定联络人和固定的联系方式;

2、为减轻银行的工作量,建议将调查内容以密封或刻盘的方式直接交由法院,避免信息在移交途中的泄露和滥用。

许滨认为——

法律是存在一定滞后性的,律师调查令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具体的操作、执行属于可探讨的范围。为进一步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市律协将积极推进律师调查令制度在扬州的建立与完善。

鉴于日前扬州中院已对市律协推动的律师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建立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建议作出答复,采纳了建议,并推动在扬州建立律师调查令制度。市律师协会将密切联系扬州中院,与各相关部门、单位积极沟通协调,组织力量进行调研分析,为律师调查令制度规范性文件起草、修改、拟定乃至出台发挥建设性作用。

素材来源:扬州律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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