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专业水平评价,江苏试点了!附“实施办法”全文
为进一步健全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加快推进律师专业水平评价试点工作开展,9月3日,江苏全省律师专业水平评价试点工作座谈会在泰州召开。
江苏省司法厅副厅长张武林指出,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试点工作是2019年司法部、全国律协推动的一项工作,也是全省律师行业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前期,省司法厅、省律协做了大量的调研和沟通协调,为推动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试点工作奠定了基础。
张武林要求——
勇于担当,江苏要为全国探路,通过先行先试,进一步积累经验,为面上铺开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掌握要点,充分掌握好指导思想、评比程序、细节等,进一步把握精髓,立项明责,序时推进
加强指导,省厅律工处、省律协要明确专人负责,全面加强调研指导研究,加强与司法部、全国律协的请示和沟通,进一步创造亮点、提供典型。
江苏省律师协会会长薛济民主持会议。
江苏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处长曹扬文解读《江苏省关于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
江苏省律师协会副秘书长张建华解读《江苏省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工作规则(试行)》
常州、盐城、泰州等地汇报了律师专业水平评价试点工作前期开展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打算。
省律协监事长朱飞龙,副会长宋政平、朱联海,省律协副秘书长郭峰、蔡玲,省律协执业评价与奖励、行业发展与规则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常州、盐城、泰州市司法局分管副局长、市律师协会会长、秘书长,各设区市律师工作处处长参加了会议。
另据【律媒智库】了解,近日,江苏省司法厅正式下发关于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根据司法部《关于扩大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的通知》(司发通〔2019〕35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常州、泰州、盐城三市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工作试点。
【相关链接】
通知要求,充分认识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试点工作的必要性。2017年3月,司法部下发《关于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的试点方案》,选择内蒙古、上海、安徽和陕西等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试点工作,评选出一批专业律师,有效提高了律师的专业化意识和专业服务水平。2019年3月,司法部下发通知,决定把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链接:律师专业水平评价试点怎么搞?司法部召开部署会)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省、落实省委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部署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当前,随着全面依法治省实践的深入推进,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需要广大律师提供更加专业、精准、高效的法律服务。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有利于探索形成律师队伍优胜劣汰的激励约束机制,推进律师专业化分工,引导律师依法、诚信、规范执业,不断提高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有利于为当事人和有关单位查询、选聘律师提供参考,能够更好地发挥律师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中的重要作用。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试点工作的主要工作任务。
——明确评定范围。参照司法部的试点方案,确定在刑事、婚姻家庭法、公司法、金融证券保险、建筑房地产、知识产权、劳动法、涉外法律服务、行政法等9个专业领域开展评定工作,每名律师参评的专业不超过2个。被评为专业律师的,不影响其办理参评专业以外的其他律师业务没有被评定为专业律师的,也可以从事该专业本师业务。
——完善评价标准。各试点地区要根据省厅制定的《江苏省关于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和省律师协会配套制定的评价规则指标体系等具体制度,进一步完善评价标准。在评审中,要突出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既注重考察申请人的政治表现和诚信状况,同时又考察律师的专业能力、业本质量、工作业绩和社会贡献,引导广大律师讲政治、守规矩、重品行、做表率,严格依法、规范、诚信、尽责执业。
——创新评定机制。试点工作要围绕提高评审公信力,切实严肃评审纪律,不断改进评价方式方法,加强对评价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和评价结果的动态管理。要重视发挥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和相应专业领域优秀律师的作用,建立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和动态管理机制,坚持业内评价与社会评价相结合,广泛听取广大律师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要推行个人诚信承诺制,适当精简申报材料、证明事项,优化申报、评审、颁证程序。
——健全激励措施。试点地区要在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网站或者法律服务人员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公开律师专业水平评定结果,为有关单位、个人选聘律师等提供参考。要优先推荐专业律师进入律师协会相应专业委员会,促进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与律师专业人才库建设相结合,推动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与人才培训、培养和评选表彰活动相衔接,激励广大律师不断提升专业水平。要引导律师事务所根据发展需要引进专业律师,推进律师事务所专业化、品牌化建设。
据悉,此次试点工作时间为2019年8月下旬至12月31日,具体评定工作由试点的三个设区市司法局、律师协会负责实施,试点地区于2020年1月底之前完成试点总结工作,形成书面报告上报省厅。省厅将在试点工作结束后,研究推动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工作。
《江苏省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作为通知附件同时下发。 全文如下:
江苏省关于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律师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进步加强全省律师队伍建设,根据司法部《关于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的试点方案》和《关于扩大律师专业评价体系和评价机制试点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试点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律师专业水平评价试点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客观公正、改革创新、循序渐进、注重实效等原则,遵循律师队伍建设规律,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律师专业水平。
第三条 专业律师的评定范围限定为刑事、婚姻家庭法、公司法、金融证券保险、建筑房地产、知识产权、劳动法、涉外法律服务、行政法等9个专业。评定的律师分别为相应的专业律师。
每名律师参评的专业不超过2个。被评为专业律师的,不影响其办理评定专业以外的其他律师业务。没有被评定为专业律师的,也可以从事该专业本师业务。
专业律师评定不作名额限制。
第四条 律师专业水平评价结果与律师专业人才库建设相结合。专业律师人才库中律师组成人员须具有相应的专业律师称谓。
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不与律师职称制度挂钩。
第五条 律师专业水平评价试点工作与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同步进行。
第六条 律师专业水平评价结果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内出现应当撤销专业律师称谓的,按规定和程序办理律师因执业区域变动,应当向新执业所在地设区市律师协会按规定提出申请,由新执业所在地设区市律师协会按规定予以认定。
第七条 律师专业水平评价试点工作由各设区市司法局、律师协会组织开展。省司法厅和省律师协会负责指导监督。
第二章 参评条件
第八条 参评律师应当在政治表现、诚信建设、执业年限和专业能力方面符合本方案规定的条件,并经评审合格,方可被评定为专业律师。
第九条 参评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十条 参评律师应当依法、规范、诚信执业。参评前5年内执业年度考核均为称职等次,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党纪处分、行政处罚、行业惩戒和信用惩戒。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参评专业律师:
(一)在接受刑事、行政案件立案调查期间的;
(二)在未执行生效民事法律文书期间的;
(三)因被投诉在接受调查处理期间的。
参评律师提交虚假材料的,取消参评资格,并在此后5年内不得参评。
第十一条 参评律师具有法学博士、法学(法律)硕士、法学学士学位的,应当在相关专业领域分别连续执业3年、5年、7年以上,其他参评律师应当在相关专业领域连续执业10年以上。
曾经从事审判、检察、立法等法律业务的律师,其实际从事审判、检察、立法等法律业务的时间应计算为相关专业领域的执业时间。
当年内在参评专业领域从事过1起(件)以上诉讼、非诉讼、审判、检察事务或者立法事务的,视为当年在相关专业领域执业。连续2年内未在相关专业领域从事诉讼、非诉讼、审判、检察事务或者立法事务的,视为在相关专业领域执业时间中断,应当重新计算执业时间。
第十二条 参评律师须系统掌握法学基本理论、律师业务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在所申报的专业领域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办理过一定数量的在本专业领域有较大影响的法律事务,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做出积极贡献。
专业能力考核内容重点为专业素质、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实务经历等方面:
(一)办理申报专业相关诉讼、非诉讼案件数量占申报人全部业务的比例超过30%;
(二)办理的业务质量较好,办理的业务在本地区相关业务评查检查中均评为合格以上等次;
(三)办理过一定数量在本专业领域有较大影响的法律事务;
(四)在相关实务、理论研究中成果突出,公开发表相关研究成果;
(五)辩护代理意见被采纳,作出重大改判、改变定性,或为当事人挽回重大损失;
(六)开展相关行业业务培训、社会宣传效果较好,开展公益法律服务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业绩突出,履行社会责任较好。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三条 专业律师评定程序包括申报、评审、公示、颁证等环节。
第十四条 在每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后,由律师本人对照参评条件,自愿申报参评相应的专业律师,并按规定向律师事务所提交能够反映本人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所在律师事务所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诚信状况、执业年限和专业能力等参评条件进行考核后,提出考核意见。
律师事务所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进行考核应当听取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意见。
第十五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设区市律师协会组织评审。评审采用个人陈述、专业面试、答辩、案卷抽样评估、查阅执业档案、对参评律师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议等方式,着重考察参评律师的品德、能力、业绩。具体考核指标由省律师协会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评审工作由设区市律师协会组织专业律师评审委员会进行。专业律师评审委员会由相关专业领域的律师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法学教学科研单位等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士组成。
评审委员会委员遴选规则、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由省律师协会统一制定。
设区市律师协会应将拟担任专业律师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审定,并报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 评审通过的,由负责组织评审的设区市律师协会在相关门户网站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设区市律师协会向参评律师颁发专业律师证书。
专业律师证书由省律师协会统一制作。
设区市律师协会评定的专业律师名单应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十八条 评定没有通过的,设区市律师协会应当通过参评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告知参评律师.
第十九条 专业律师评定结果应当在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网站及时公开,方便社会、个人查询和选聘律师,作为有关部门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选聘岗位职务的参考。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积极推荐专业律师担任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参与服务国家和地方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的法律服务,优先推荐作为律师协会理事及专业委员会候选人。特别要加大对律师专业水平领军人才的宣传和推荐力度,充分发挥领军人才的专业优势,服务地方法治建设。
第二十条 专业律师每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专业培训。结合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对律师专业水平评定结果进行考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优秀专业律师予以表彰。
第二十一条 专业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评定的律师协会撤销其专业律师称谓,收回其原证书并公告:
(一)因执业行为受到党纪处分、行政处罚、行业惩戒或者信用惩戒的;
(二)年度考核未达到称职等次的;
(三)经考评达不到原评定条件的;
(四)其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应当撤销的。
第二十二条 申请注销已有专业律师称谓的,由专业律师向原评定的律师协会申请。原评定律师协会收到注销申请后,应当及时办理,收回其专业律师证书,并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并向原备案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律师协会组织专业律师评审应当在律师协会网站公布可供下载的申报所需的表格、材料。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工作不得向参评律师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执业年限,是指参评申报时在相关专业已连续执业的年限。
第二十五条 试点期间,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暂不参评专业律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为试点办法,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