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江苏律协发布“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工作规则”
根据《江苏省关于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有关要求,江苏省律师协会制定了《江苏省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工作规则(试行)》,并经省律协九届四次常务理事会审议,已于近日印发。
规则共16条,并附9个专业评价指标细则。
江苏省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工作规则
(试行)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健全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律师专业水平,根据《江苏省关于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有关要求,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评审主体】 省律师协会授权设区市律师协会成立“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 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负责本市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工作。
专业律师评价不作名额限制。
第三条 【评审人员】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由各设区市相关专业领域的律师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法学教学科研单位等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士组成。
设区市律师协会应当将拟担任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成员的名单,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省律师协会审定、备案。
第四条 【评审人员禁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成员:
(一)受过党纪处分或者行政(政纪)处分的;
(二)因执业行为受过行政处罚、行业惩戒或者信用惩戒的;
(三)年度考核有过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
第五条 【评审人员回避】 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参评律师有夫妻关系的;
(二)与参评律师有直系血亲关系的;
(三)与参评律师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
(四)与参评律师有近姻亲关系的;
(五)近三年内与参评律师有过同事关系的;
(六)与参评律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
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成员发现有应予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回避。应当回避而不主动回避的,由设区市律师协会作出处理或者建议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六条 【评审程序】 专业律师评价程序包括申报、评审、公示、颁证等环节。
第七条 【评审准备】 在每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后,由律师本人对照参评条件,自愿申报参评相应的专业律师,并按规定向律师事务所提交能够反映本人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所在律师事务所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诚信状况、执业年限和专业能力等参评条件进行考核后,提出考核意见。
律师事务所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进行考核时,应当听取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意见。参评律师提供的材料涉及多个律师事务所的,应当由所有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党组织盖章确认。
第八条 【评审材料】 参评律师应当通过所在律师事务所向设区市律师协会提交以下材料,申报专业律师:
(一)在相关专业领域连续执业的证明材料;
(二)所在律师事务所对参评律师的考核意见;
(三)所在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意见。
所在律师事务所没有建立党组织的,应当提交由主管该律师事务所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行业党组织出具的意见。
第九条 【评审方式】 设区律师协会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组织开展本市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工作。
专业水平评价工作分为专业考核和专业评审两个阶段,由设区市律师协会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组织进行。
第十条 【专业考核】 专业考核采取书面考核的方式,进行量化积分,满分100分。考核内容分三部分,包括律师在申请考核时前3年的业务办理、专业贡献、奖励表彰,各部分比重分别为75%、15%、10%。律师的专业考核成绩总分满75分,即为专业考核合格。专业考核合格的,方可进入专业律师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专业评审】 专业评审采用个人陈述、专业面试、答辩、对参评律师的专业考核结果进行审议等方式,着重考察参评律师的品德、能力、业绩。
评审环节实行量化积分,满分100分。计分内容包含三部分,个人陈述、专业面试与答辩、专业考核成绩,各部分比重分别为10%、20%、70%。评审通过的最低分数线是80分。
第十二条 【评审结果】 评审通过的,由设区市律师协会进行公示。评审不通过的,设区市律师协会应当书面通知参评律师。
第十三条 【公示】 专业律师评定名单公示的期限为7个工作日,对评定名单有异议的,可向设区市律师协会提出,并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设区市律师协会受权向参评律师颁发《江苏省专业律师证书》,并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十四条 【结果适用】 专业律师名单应当在律师协会网站及时公开,方便社会、个人查询和选聘律师。同时可以作为有关部门从律师中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选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教学、科研岗位职务,选拔培养律师行业领军人才等的重要参考。
第十五条 【工作监督】 律师专业评价工作应主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附则】 本规则由江苏省律师协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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