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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通报:枉法仲裁,2名资深律师被定罪判刑、吊证!

孙记者 律媒智库 2021-09-27


律师圈里常有人说,“好律师选仲裁!”意思是:一方面,好律师会选择仲裁方式解决商事纠纷;另一方面,好律师会选择担任仲裁员,从中立者的角度裁决争议。

然而,有极个别律师动了歪心思,利用担任仲裁员的职务便利,收受财物,枉法仲裁。10月25日,司法部官方网站通报了两名资深律师因犯枉法仲裁罪被定罪判刑、吊销律师执业证的典型案例。一位是云南说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舒忠良。

另一位是云南鑫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薛冰峰。

此次被判刑之前,两人均有“劣迹”。

公开资料显示——

薛冰峰曾因犯受贿罪,于1998年1月7日被昆明市五华区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据此,可以猜测,此前薛冰峰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律师执业证号显示,薛冰峰2002年开始律师执业。

舒忠良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29日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或许,正是这两份“免予刑事处罚”的法律文书,让两人能够申领或者保住律师执业证。

据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4月,王某(另案处理)系云南某公司、昆明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对抗昆明某农信社和昆明某小贷公司的合法债务,与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何某(另案处理)恶意串通,捏造双方于2012年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的虚假事实。薛冰峰在明知这一虚假事实的情况下,担任案件代理人,对仲裁所需要的证据材料提出补充意见,并操作通过仲裁程序对该虚假的租赁关系进行确认。

舒忠良担任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在仲裁两个房屋租赁纠纷案件过程中,与薛冰峰相互共谋,明知是伪造的证据仍予以采信,违背事实作出错误的两份仲裁裁决书。舒忠良事后收受薛冰峰给予的5.3万元。

后来,法院根据两份仲裁裁决书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和停止强制执行的判决,致使昆明某信用社和昆明某小贷公司未能如期实现合法债权。

昆明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舒忠良作为仲裁员无视国家法律,与薛冰峰共谋,在仲裁案件中明知相关证据材料为伪造的情况下,仍予以采信,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决,导致他人合法债权不能如期实现,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构成枉法仲裁罪。在共同犯罪中,二人作用相当,不予区分主从。舒忠良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薛冰峰犯枉法仲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舒忠良犯枉法仲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9月25日,云南省司法厅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薛冰峰和舒忠良的律师执业证书,

【延伸话题】

//"兼职仲裁员"具有受贿罪的主体身份吗?//此案中,一审法院认为——

昆明仲裁委员会是国有事业单位,其宗旨和业务范围是依法受理仲裁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人舒忠良作为仲裁员代表昆明仲裁委员会履行仲裁职责,属于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因此,舒忠良在仲裁活动具备受贿罪的主体资格,舒忠良在昆明仲裁委员会从事公务,利用仲裁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薛冰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担任仲裁员的舒忠良财物,构成行贿罪。


对此,二审法院并未认可。昆明市中级法院认为——

昆明仲裁委员会虽然属于事业单位法人,但舒忠良作为仲裁委员会的兼职仲裁员,其编制不在昆明仲裁委员会,且商事仲裁程序的启动以及仲裁员的选择均基于仲裁双方当事人的选择,因此舒忠良作为兼职仲裁员的身份不应认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亦不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在本案中不具有受贿罪的主体身份,不应认定其构成受贿罪。


对于舒忠良收受薛冰峰贿赂款5.3万元的行为,昆明市中级法院认为——

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行为,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行、受贿罪的行、受贿金额须达到人民币6万元,因此舒忠良虽有受贿行为、薛冰峰虽有行贿行为,但其二人行、受贿金额未达非国家工作人员行、受贿罪的入罪标准,故二人均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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