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江苏又一法院明确标准
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不再区分受害人的户籍性质以及在本市范围内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等因素,其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统一按照江苏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江苏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标准为40元/天。
四、营养费赔偿标准为30元/天。
五、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情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佣护工的,护理费赔偿标准为100元/天,其中雇佣护工且确有证据证明不应适用前述标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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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12月4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法院下发通知,统一全市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几天前(11月29日),江苏省宿迁市中级法院印发《关于在全市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统一适用赔偿标准的试点意见》。
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江苏省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江苏省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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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宿迁市中级法院的意见,连云港市中级法院的通知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也予以进一步明确。
据悉,2019年4月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
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授权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各省情况在辖区开展试点,并要求今年内启动。
9月17日,江苏省高级法院转发了通知,要求各中级法院在辖区范围内开展试点工作。
连云港市中级法院的《通知》明确,本通知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二审案件,适用本通知本通知。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或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通知。同时《通知》明确,“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上级法院有新的意见,按上级法院意见执行。”
今年初,江苏省高级法院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2018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以及江苏省统计局发布的2018年全省居民收入支出指标,曾通报了2018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
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200元;
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9462元;
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845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参照该标准适用);
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6567元。
“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也就是大家通常所说的“同命同价”是一个趋势,但如何更加科学合理,仍需要在不断探索中完善。欢迎大家多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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